承德市山東商會

承德市山東商會

承德市山東商會,成立於2021年1月7日。是由籍貫為山東的在承註冊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承德市工商業聯合會、承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商會本著“自願互助,共同發展”的原則,通過民間渠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招商引資等,為推動承魯兩地經濟發展與合作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德市山東商會
  • 外文名:Chengd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 簡稱:CSCC
  • 主管單位:承德市工商業聯合會
  • 登記單位:承德市行政審批局
  • 屬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中華路大老虎溝峰鶴橋東1號環宇寫字樓四層
發展歷史,組織體系,商會章程,

發展歷史

為了增強在承山東籍企業家和工商業者的凝聚力,促進在承山東籍經商人士的發展,也為更好的回報社會,奉獻社會,促進山東、承德兩地的文化經濟繁榮發展,成立一個屬於我們自己的商會組織,是所有在承魯籍經商人士共同的期盼。
2020年12月1日及9日,商會籌備組收到了承德市工商聯《關於成立“承德市山東商會”的批覆》和《關於成立承德市山東商會黨支部的批覆》;同年12月15日,又收到了承德市行政審批局《關於成立“承德市山東商會”的批覆》。
2021年1月7日,承德市山東商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圓滿結束。當天淄博市河北商會會長崔新冀先生和承德市山東商會會長王峰先生共同簽訂了《友好商會協定》,兩地商會本著“優勢互補、共謀發展、服務經濟、長期合作”的原則,加強信息交流、互動合作、實質交往、聯絡溝通,增進兩地之間相互了解,為兩地發展經濟建設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兩地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組織體系

承德市山東商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凡經承德(含各縣、區)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並承認本商會章程的山東籍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均可申請入會。
現註冊會員分布在承德市各區、縣,會員主要從事電力工程、辦公家具、辦公用品、建築工程、環保工程、汽車修理、園林綠化、餐飲住宿、食品銷售、房屋裝修、電子電器、廣告傳媒、人力資源、醫藥器械、教育培訓、房地產、礦業等行業。

商會章程

承德市山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承德市山東商會
英文譯名:Chengd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CSCC)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籍貫為山東的在承註冊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堅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一切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商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承德市工商業聯合會、承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商會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中華路大老虎溝峰鶴橋東1號環宇寫字樓四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提高在承的魯籍從業者法制觀念,守法經營,健康發展;
(二)為會員服務,幫助會員解決在生產經營中碰到的新問題,疑難問題,為其排憂解難,化解糾紛,疏通、調節關係;
(三)共享市場經濟信息,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市場行情,把握會員發展方向,提供各種商機;
(四)開展融通資金,培訓教育,項目合作服務,促進魯商與其他經濟實體的合作;
(五)開展行業之間、商戶之間的各種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引導會員文明經商,誠信為本,弘揚行業和職業道德;
(六)研究市場動態,組織有關展覽和定貨會,開展招商和商務考察,定期進行經驗交流;
(七)開展魯承兩地的經濟交流和人文交流活動,為兩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商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凡經承德(含各縣、區)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並承認本商會章程的山東籍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擁護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具備一定的規模,在行業有一定的影響,能夠守法經營,無經濟違法前科的工商企業及個體經營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商會各項活動,簽批商會開支、協調商會各方面關係,決定組織商會各項活動。
第三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21 年 1 月 7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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