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根據《中共安陽市委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安文[2010]3號),設立安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安陽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外文名:無
  • 地點:河南省安陽市
  • 屬性: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規劃發展科,運行監測協調科,中小企業服務辦公室(市集體工業聯社),安全生產與節能科,原材料工業科,裝備工業科,消費品工業科,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高技術工業科(科技科),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人事教育科,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行業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三)監測分析全市工業運行態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全市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省對口部門和本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組織實施省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組織實施省和市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全市軟體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全市振興裝備製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依託省和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業、信息化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
(八)推進全市工業和信息化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九)研究提出全市煤炭工業發展政策和建議;
擬訂全市煤炭工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政策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統籌全市煤炭、煤層氣開發及綜合利用,依法規範和整頓煤炭生產和經營秩序;
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煤礦技術改造項目。
(十)負責全市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十一)統籌推進全市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發展,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
(十二)承擔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維護全市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安全保衛、保密、信訪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工作;承辦對外合作交流有關事宜。編報部門預決算,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實施績效檢查;提出有關行業財稅、價格、金融等政策建議;指導行業的財務管理,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

規劃發展科

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建設產業政策、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建議;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省對口部門和本市用於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技術改造資金安排的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行業準入條件,會同有關方面實施汽車、農藥的準入管理。組織實施有關科技較大專項、較大產業化示範工程,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結合;承擔行業科技成果和情報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技術基礎工作,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信息工作。

運行監測協調科

監測分析全市工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省內外、市內外工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中小企業服務辦公室(市集體工業聯社)

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推動完善中小企業創業輔導、信用擔保等社會化服務體系;負責信用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審核、監督指導工作;提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協調解決有關重大事項。

安全生產與節能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和污染控制政策;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政策法規,按照省有關規定對民用爆破器材行業生產流通企業實行監督管理;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監督檢查;接受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賦予的管理職能及委託管理的其他職能。指導工業、信息化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參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原材料工業科

(市稀土辦公室、市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辦公室)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石化(不含煉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國內外、省內外、市內外原材料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承擔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農業化學物質行政保護有關工作。承擔安陽市稀土辦公室、安陽市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裝備工業科

承擔通用機械、汽車、民用船舶、軌道交通機械製造業等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依託省、市重點工程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消費品工業科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工藝美術等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食鹽、糖精的生產計畫;承擔鹽業和國家儲備鹽行政管理、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市級藥品儲備管理工作。

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

承擔煤炭工業行業管理工作;研究編制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行業政策、技術標準、煤礦準入條件和開辦標準;指導全市煤炭工業生產建設技術工作,監督煤炭企業執行生產建設規範和標準;指導全市煤炭、煤層氣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依法規範和整頓煤礦生產建設和經營秩序;統籌煤炭調運計畫;負責煤炭生產許可、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高技術工業科(科技科)

承擔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工業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材料的開發和生產;組織協調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促進電子信息推廣套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高技術產業建設項目有關事宜。

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指導推進信息化工作、軟體業發展,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助推進重大信息化工程;指導協調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發展,擬訂並組織實施軟體、系統集成及服務的技術規範和標準,協調推動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的融合;推動軟體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軟體服務外包;協調信息安全技術開發和保障體系建設;協調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等基礎性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和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應急協調工作,協調處理重大事件。

人事教育科

指導行業隊伍建設、職工培訓、職業準入、職業技能鑑定和就業服務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工委書記1名,中小企業服務辦公室主任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煤炭工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1名、中小企業服務辦公室副主任1名、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副主任1名、機關總支部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核定4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設定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主要是管規劃、管政策、管標準,指導行業發展。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與市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煤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市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核准、審核煤礦新建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提出煤礦改擴建項目的行業審查意見,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核准、審核煤礦改擴建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煤礦技術改造項目。
(三)領導市鹽業管理局。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的業務工作。
(五)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市食品、包裝工業辦公室劃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領導。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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