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條例(修訂)

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條例(修訂)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7.27
  • 實施時間:2002.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評估管理,第三章 評估機構,第四章 評估程式,第五章 評估方法,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正確體現國有資產價值量,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管理的國有資產需要評估的,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範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四條 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真實、科學、公正的原則,由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獨立進行評估。
第五條 國有資產不受侵犯,禁止高估或低估國有資產價值。
第六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者部分產權(股權)轉讓;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九)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用國有資產抵押、擔保或發生其他經濟行為,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對整體企業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劃轉、置換和轉讓。
第九條 國有資產評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經查證屬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對檢舉、揭發和控告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評估管理

第十條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資產評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級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中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糾正。
第十二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一)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制定資產評估的具體規定;
(二)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審批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資產評估資格;
(三)依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核准或備案;
(四)對資產評估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處;
(五)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糾正或處理資產評估中的違法行為;
(六)國家或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集團公司應作好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工作,協助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作好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第三章 評估機構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服務性中介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向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設立資產評估機構:
(一)具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二)具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有關專業評估人員;
(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資產評估資格,應向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資產評估資格申請書和資產評估資格申請表;
(二)合伙人協定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資人簡歷;
(四)註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原件和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建的資產評估機構,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第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財務諮詢公司等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向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並取得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凡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等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向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並取得資格證書後,可從事專業性資產評估業務。
第十九條 未取得國家或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二)按照委託契約約定,完成評估工作;
(三)對委託單位所提供的資料及評估結果應嚴守秘密,並建立完善的評估檔案管理制度;
(四)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如與委託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五)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在資產評估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
(六)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四章 評估程式

第二十一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自主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委託其進行資產評估並與之簽訂資產評估協定。委託資產評估協定書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委託方、被委託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職務;
(二)被評估項目名稱;
(三)評估內容;
(四)評估基準日;
(五)評估期限;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七)收費辦法和金額;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委託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資產評估所需的全部檔案、資料及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委託評估協定生效後,受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評定和估算。
資產評估結束後,資產評估機構應按協定規定的期限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必須由資產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辦的註冊資產評估師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資產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評估機構及簽字的註冊資產評估師承擔。
第二十四條 需要核准的資產評估項目,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後,經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初審同意,應在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兩個月前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核准申請。
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自收到核准申請後,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准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條 需要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後,對資產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收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對材料不齊全的,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後予以辦理。
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子公司或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檔案和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股權設定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檔案。
第二十七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百分之十以上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應當就其差異原因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團公司、有關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後,應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具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不進行資產評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資產評估,逾期仍不進行資產評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指令進行資產評估,評估費用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 國有資產評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現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現行市價法;
(四)清算價格法;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可以選用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估。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時,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外購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評估,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三十一條 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預期收益因素,評定重估價值。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的評估,應當區別下列情況評定重估價值: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二)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三)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申請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必須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或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
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方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資產評估的具體標準依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給予警告;處以相當於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報告無效;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評估費用和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評估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致使提供的資產評估報告有重大遺漏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處以評估收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註冊資產評估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或在資產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國有資產占有者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提請發證機構取消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宣布評估結果無效的評估項目,重新評估時,評估費用由原資產評估機構負擔。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評估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玩忽職守,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由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並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利用職權干預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或謀取私利,或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以上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處以相當於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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