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為了保證國有資產在流動和配置中的保值增值,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6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有資產在流動和配置中的保值增值,保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國有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境外上市及發行各種股票;
(三)發行可轉換債券;
(四)企業兼併、出售、租賃、破產清算、產權轉讓、債權轉股權;
(五)資產抵押、擔保、拍賣、出售、重組、轉讓、出資參股、出租;
(六)事業單位、各黨派、社會團體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檢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國有資產的評估由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由占有單位自主選擇。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客觀性、科學性的原則,由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準確、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價值。
第六條資產評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立項;
(二)資產清查;
(二)評定估算:
(四)合規性審核確認。
第七條 占有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評估立項,應填寫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立項;單列企業及無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可直接到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立項。
占有單位申報立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經濟行為的有效批准檔案;
(二)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近期負債登記表;
(四)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複印件);
(五)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表;
(六)提交待評估資產的產權證明和技術鑑定證書;
(七)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審核完畢,並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申報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後,自主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委託其進行資產評估並與 之簽訂資產評估協定,協定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委託評估協定生效後,受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委託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在全面清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
資產評估結束後,資產評估機構應按協定規定的期限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
第十一條 委託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合規性審核、經審核驗證無誤的,下達確認通知書;經審核、驗證發現資產評估不符合要求的,視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對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覆核。
第十四條 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依據。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由占有單位委託原評估機構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並報送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到審核意見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後,待產權變動行為成立後,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資產評估中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與占有單位惡意串通或違規操作,出具虛假或有重大遺漏問題的評估報告的,予以暫停執業,並對資產評估機構處以違法所得收入五倍以下的罰款,並提請有關部門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專業資格證書;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所在機關或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市級國有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境外上市及發行各種股票;
(三)發行可轉換債券;
(四)企業兼併、出售、租賃、破產清算、產權轉讓、債權轉股權;
(五)資產抵押、擔保、拍賣、出售、重組、轉讓、出資參股、出租;
(六)事業單位、各黨派、社會團體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檢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國有資產的評估由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由占有單位自主選擇。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客觀性、科學性的原則,由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準確、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價值。
第六條資產評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立項;
(二)資產清查;
(二)評定估算:
(四)合規性審核確認。
第七條 占有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評估立項,應填寫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立項;單列企業及無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可直接到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立項。
占有單位申報立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經濟行為的有效批准檔案;
(二)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企(事)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的近期負債登記表;
(四)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複印件);
(五)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表;
(六)提交待評估資產的產權證明和技術鑑定證書;
(七)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審核完畢,並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申報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後,自主選擇資產評估機構,委託其進行資產評估並與 之簽訂資產評估協定,協定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委託評估協定生效後,受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委託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在全面清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
資產評估結束後,資產評估機構應按協定規定的期限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
第十一條 委託單位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十二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合規性審核、經審核驗證無誤的,下達確認通知書;經審核、驗證發現資產評估不符合要求的,視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對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覆核。
第十四條 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依據。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由占有單位委託原評估機構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並報送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收到審核意見通知書或者裁定通知書後,待產權變動行為成立後,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資產評估中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其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與占有單位惡意串通或違規操作,出具虛假或有重大遺漏問題的評估報告的,予以暫停執業,並對資產評估機構處以違法所得收入五倍以下的罰款,並提請有關部門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專業資格證書;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吊銷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所在機關或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