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辦法

河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辦法,發布於1997-08-18,經省政府批准,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辦法
  • 發布時間:1997年8月18日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7]
【生效日期】1997-08-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辦法》的通知
(豫政[1997]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河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辦法》已經省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內部審計工作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指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帳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與評價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第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和配置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未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部門或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內部審計人員,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五條部門、單位領導應當把建立和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列入工作計畫,加強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領導,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在本部門行政首長、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營管理、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國有資產控股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還應對本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審計監督,並對直接領導者負責和報告工作。
重大的審計事項和審計決定,應當同時向審計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選擇熱愛審計事業、熟悉審計財會業務、掌握財經法規、具備必要專業知識、有一定綜合分析能力的專業人員。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藉故設定障礙,妨礙審計人員履行職責。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開展業務、組織人員培訓等所需的經費應當予以保證,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支出計畫。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畫或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建設項目的預(概)算、決(結)算;
(四)經營實績、經濟效益情況和經濟責任;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動;
(六)國家財政法規和本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上級交辦或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部門、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的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等契約執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本部門、單位經濟管理進行審計調查,並配合審計機關或上級內審機構進行專項調查。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應當尊重內部審計機構的評價和處理意見。經過測評認定的內部審計工作成果,可以作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工作的參考依據。內部審計機構審查全面、處理恰當的事項,審計機關一般不再重複審計。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主要職權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機構、單位按時報送計畫、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二)審核憑證、帳目、報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體,查閱有關檔案、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對審計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審計機關反映。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本部門、單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第十六條部門、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監督本系統及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單位的具體情況或主要負責人的要求,擬定審計項目計畫,報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同時,應將審計項目計畫報本級審計機關備案。
(二)審計實施前,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
(四)審計終結,應當及時提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報送本部門、單位負責人,該負責人應在30日內審批。經批准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認真採納審計意見。
(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本部門、單位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並作出答覆。在沒有作出新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之前,應當執行原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六)對主要審計項目進行後續審計,檢查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七)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八)內部審計的審計結果,作為領導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省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的內部審計工作,市地、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職責,具體是:
(一)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同級政府的要求,制定內部審計準則和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組建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三)對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業務進行監督。對不執行內部審計機構決定或內審機構沒有查出的違紀問題,審計機關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五)總結、交流、推廣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內部審計機構和個人。
第二十條本省非國有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河南省審計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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