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試行辦法》在1999.08.03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03
  • 實施時間:1999.08.0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困難,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門機構與債權人(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主契約約定的債務時,擔保機構承擔約定的責任或履行債務的行為。
第三條 設立省級信用擔保資金,主要用於再擔保或擔保業務。有條件的市地應設立本級信用擔保資金,用於本市地中小企業的擔保業務,儘快形成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網路體系,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的發展。
第四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應當堅持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政府支持與市場化操作運行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對象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於技術進步與創新的技術密集型和擴大城鄉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
第六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種類主要包括中小企業短期和中長期銀行貸款擔保,經濟契約履約擔保和其他擔保,不對外匯貸款業務進行再擔保或擔保。
第七條 經貿、財政、銀行、審計、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資金來源
第八條 設立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信保中心),為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經依法登記註冊後,享有獨立的經營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省信保中心實行會員制。
第九條 由省經貿委牽頭,省財政廳、協定銀行及有關單位組成省信用擔保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員若干名。
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批准省信保中心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
(二)負責籌措和逐步增加省信保中心的擔保資本金;
(三)審議批准省信保中心章程、省信保中心會員章程和擔保資金運作實施細則;
(四)審議批准省信保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省信保中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對省信保中心壞帳核銷和增加或減少資金規模作出決議;
(七)審議和決定省信保中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協定銀行及有關單位組成省信保中心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1名,監事若干名。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規範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
(二)監督省信保中心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三)監督省信保中心負責人執行有關規程、制度、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依照法律和管委會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省信保中心的職責:
(一)組織實施管委會的各項決議;
(二)制定省信保中心章程、省信保中心會員章程和擔保資金運作實施細則,並報管委會批准實施;
(三)執行管委會批准的省信保中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等;
(四)負責擔保資金的經營管理,審查辦理各類再擔保和擔保業務;
(五)管委會批准和省信保中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省信保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省經貿委提名,管委會審議後,由省經貿委任命。主任作為省信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律及省信保中心章程和管委會賦予的各項權利。
第十三條 擔保資金的來源:
(一)省本級財政劃撥資金,初期劃撥5000萬元;
(二)申請國家有關部門給予資金支持;
(三)國內外有關機構、組織、企業和個人自願提供的捐助;
(四)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五)其他資金。
擔保資金總額近期規劃達到2億元人民幣,分期籌措。擔保資金存入協定銀行。
第十四條 省信保中心應設立有效的內部約束機構,建立約束機制,以確保擔保資金的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市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組織管理與資金來源可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承認並遵守省信保中心會員章程的市地信保中心、其他信保機構和中小企業,可以申請成為省信保中心會員。
第十七條 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機構入會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信用擔保資金運作良好;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省信保中心認為必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中小企業入會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三)有好的領導班子,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企業信譽;
(四)連續經營3年以上,並能依法經營,連續2年以上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
(五)在協定銀行開立基本帳戶;
(六)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省信保中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會員入會期限不得低於2年,交納的會費為無償,退會時省信保中心全額退還其交納的會費。
第二十條 會員與非會員在申請再擔保和擔保時,同等條件下會員優先。對會員單位提供再擔保和擔保,收費予以優惠。
第四章 再擔保與擔保業務
第二十一條 省信保中心主要承擔再擔保業務。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機構承擔的擔保業務均可向省信保中心申請再擔保。
第二十二條 實施再擔保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信用擔保資金運作良好;
(三)有較好的信譽;
(四)擔保的項目有較好的市場前景,有較高的經濟效益;
(五)省信保中心認為必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重契約、守信用,有較高的資信等級;
(三)被擔保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在協定銀行開立基本帳戶;
(五)信保中心認為必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再擔保總額不超過省信保中心實有擔保資金的10倍。擔保總額不超過信保中心實有擔保資金的5倍。
第二十五條 再擔保與擔保業務應依照信保中心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信保中心為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機構提供再擔保,市地信保中心和其他信保機構應按規定向省信保中心支付再擔保費。
信保中心為企業提供擔保,被擔保企業應按規定向信保中心支付擔保費。
第二十七條 再擔保和擔保費的收取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 信保中心以資本金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九條 開展擔保業務要確保資金安全運營,控制風險、減少損失,將當年代償總額控制在資本金的5%以內,超過控制界限,必須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條 信保中心在與協定銀行簽訂擔保契約時,對擔保資金實際承受的損失,應約定分擔比例。
第三十一條 企業必須以其合法有效的資產作抵押擔保,提供不小於契約額的反擔保,不得重複抵押。
第三十二條 信保中心根據業務開展情況,逐步從經營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分別用於沖抵擔保發生的經營虧損、代償支出和彌補擔保呆帳損失。
風險準備金的具體計提比例由信保中心提出,報管委會批准。
第三十三條 為有效防範風險,信保中心與協定銀行應密切合作,積極採取各項風險防範措施。信保中心履行代償義務後,協定銀行須協助信保中心追償債務。
第六章 擔保賠付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貸款逾期時,信保中心和協定銀行應組織催收與追償,或由協定銀行進行展(轉)期處理。對逾期3個月仍無法收回的貸款,由協定銀行提出《事故報告書》,經信保中心調查核實後,由信保中心按約定承擔代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信保中心履行代償義務後,依法行使追償權。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保中心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協定銀行與受保企業協定變更主契約未經信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二)協定銀行允許受保企業轉讓債務未經信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三)協定銀行允許受保企業延長償還期限而未經信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四)以“借新還舊”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