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的通知

《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的通知》是在1999年10月8日由省財政廳制定的,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在1999年12月10日發布。

(黑政辦發〔1999〕48號)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財政廳制定的《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1999年12月10日
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
(省財政廳 1999年10月8日)
為了支持我省中小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解決經濟發展中的資金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12號檔案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特別是貸款難問題為重點,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發揮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作用,支持中小企業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為我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服務。
二、基本原則
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要堅持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政府扶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政府、企業共同出資與企業化資本經營相結合,做到申請自由、條件必備、運行有序、依法歸還。
三、機構設定
成立黑龍江省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介於銀行與中上企業間的非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註冊資金2億元。其中省財政出資10200萬元(全部為貨幣出資),占總股本51%,其他投資8800萬元,占總本的44%。其他投資包括,一是吸收企、事業法人和地方財政部門入股,二是由政府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經營性、非經營性國有不動產等實物出資。擔保公司正常運轉後,省財政將根據財力情況和公司經營及擔保項目賠付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補充資金。財政出資部分由省財政授權黑龍江大正集團資產運營公司作為出資方代表。擔保公司是一級法人,享有股東出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並對出資人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擔保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還可享受國家有關減免稅收政策待遇。
擔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利和決策機構,由出資方代表組成。依法產生的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行使決定擔保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審批公司年度預決算方案、對增減註冊資金依法作出決議、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內設機構、審批公司重大事項等職權。擔保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負責管理和經營授權範圍內的資本運營和資本的保值增值。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擔保公司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組成,主要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對董事和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其有損於公司利益的行為予以糾正。公司設財政總監一名,由主要出資人委派,對重大擔保項目實行由公司總經理和財務總監聯簽制度。
四、資金使用
(一)擔保對象:除外國獨資企業之外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源環境保護要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註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有法定要求的註冊資金,依法納稅,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在有關商業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並經銀行確認有一定資信等級,所在地財政出資入股擔保公司的中小企業。工業企業需連續經營半年以上,非工業企業需連續經營1年以上(對承擔經權威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中小企業不受連續經營期限的限制)。對省、市政府明確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項目;節約能源、降低物耗、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市場短缺的名優新產品項目;出口創匯、替代進口的項目;吸納勞動力多、創造就業機會和增加稅收收入的項目,給予優先擔保。
(二)擔保範圍及期限
擔保範圍僅限於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期限為1年。
(三)擔保程式:省屬中小企業直接(或經主管部門)向擔保公司提出申請,地、市、縣級企業由同級財政部門初審後向擔保公司提出申請。經擔保公司初步審定後由申請企業填寫《委託擔保申請書》,並提供反映企業基本狀況、落實反擔保措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擔保公司評估審查後作出是否給予擔保的決定。擬擔保項目由擔保公司出具契約文本,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後,辦理簽訂有關契約手續。
(四)擔保費率:凡被擔保的企業要按契約向擔保公司交納一定比例的擔保費。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金額、期限和風險程式按擔保額0.4%至2%收取,對優先支持的項目和企業,擔保費率不超過1%。其中,3個月期限為0.4%,6個月期限為0.7%,1年期限為1%。
五、資金管理
(一)擔保公司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或合作夥伴銀行開戶。
(二)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原則,擔保公司貨幣形態的擔保資金僅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基金、買賣國債或金融債券以及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嚴禁投資股票二級市場和向企業或項目直接投資。
(三)非貸幣形態的擔保資金按國家規定進行管理。
六、防範風險
(一)加強外部對擔保公司的監督,擬由省財政廳牽頭,省經貿委、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計廳、監察廳和主辦商業銀行參加,共用組建貸款信用擔保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批准擔保公司章程和擔保資金管理辦法,審議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計畫,對擔保資金運用和擔保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額度控制。擔保公司註冊資金與信用擔保貸款的放大比例原則上控制在5倍以內,單項擔保額度不超過申請擔保企業資產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分散風險。擔保公司應與貸款銀行建立合作業務關係,銀行要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對貸款實行不低於10%的比例擔保,合理分擔風險;各級財政部門同意上報的擔保項目,在被擔保企業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時要負連帶責任。
(四)反擔保措施。為防止被擔保企業惡意逃廢債務、轉嫁風險,被擔保企業要提供合法的抵押、質押等反擔保措施,在擔保協定中明確反擔保條款。
(五)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公司年終按擔保金額的0.5%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代償和核銷壞帳。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餘額10%時,實行差額提取。
七、組織實施
本方案由省財政廳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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