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實施細則

為落實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的通知要求,確保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順利進行和信用擔保工作質量,結合黑龍江省實際情況,制定了《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實施細則
  • 外文名:Heilongjiang province smes credit guarantee work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 發布單位:80803
  • 發布日期:2000-04-03
  • 生效日期:2000-04-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實施細則
(二000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的通知(黑政辦發〔1999〕48號)要求,確保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順利進行和信用擔保工作質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財政廳是全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地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設立的審定和報批,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國家和省里制定的有關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為確保國家和省有關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方針政策和制度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有效實施,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審計廳、省監察廳和協定商業銀行共同組建黑龍江省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簡稱“省擔保公司”,下同)外部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負責審議“省擔保公司”章程和擔保資金管理辦法;審議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規劃;審批核銷壞帳方案和增資或補充資本方案;對擔保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監委會實行例會制,定期聽取“省擔保公司”匯報。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信用擔保”是指“省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向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不能按借款契約履行義務時履行代償義務的一般保證。
第五條 “省擔保公司”是介於銀行與中小企業間的非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是財政與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的企業法人,為全省中小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公司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享有股東出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各出資方按股份取紅利,並按原始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逐步建立省級和地市相配套的擔保體系。先行組建“省擔保公司”。條件具備的地市參照《黑龍江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試行方案》和本實施細則,組建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並開展擔保業務。“省擔保公司”對地市擔保機構承擔的擔保項目,經地市擔保機構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初審,可開展再擔保業務,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條件不具備的地市本著自願的原則,通過加入“省擔保公司”股份的方式參與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工作,入股資金視財力情況而定,大城市一般不低於500萬元,中等城市不低於300萬元,縣(市)不低於50萬元。有實力的企業、事業法人可投資入股,出資額一般不低於100萬元。“省擔保公司”對入股地市所屬企業和出資入股企業申請的擔保項目,在基本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給予優先支持。“省擔保公司”具一定實力後,通過參股、控股的方式,在未成立擔保機構的地市組建子公司,逐步建立起全省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體系。
第七條 “省擔保公司”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堅持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政府扶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政府、企業共同出資與公司資本運營相結合。
第八條 “省擔保公司”任務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遵循市場競爭規律,依據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在中小企業資金融通的經濟活動中,對符合基本條件(除外國獨資)的中小企業的貸款,按照契約的約定提供信用擔保。
2、經營擔保資金,做到保值增值。
3、根據授權,進行國有資產經營,擴大擔保資金的籌資空間。
4、對地市擔保機構承保的項目實行再擔保。
第九條 擔保契約是借款契約的從屬契約,借款契約無效時,擔保契約同時無效。擔保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條 貸款信用擔保是銀行可依託的規避貸款風險的保障,在工作開展初期,擔保公司應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開發銀行等商業和政策性銀行中選擇幾家銀行,通過協定的約定,確定為協定銀行,並與之建立業務合作關係,合理分擔貸款風險。在條件成熟後,可根據業務需要,擴大與其他銀行的合作領域。
第十一條 “省擔保公司”不為企業向協定銀行以外的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團體或個人提供擔保。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外匯擔保。
第二章 資金籌集和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省擔保公司”註冊資金2億元。其中省財政出資10200萬元(全部為貨幣出資),占總股本51%,黑龍江大正集團出資1000萬元,占總股本5%,其他投資8800萬元,占總股本的44%,主要吸收地市財政部門和有實力的企、事業法人入股。
第十三條 隨著擔保資金規模的擴大和擔保業務範圍的拓寬,須補充“省擔保公司”擔保資本金,補充資本來源渠道:一是擔保資金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二是政府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撥款,即根據“監委會”審批的增資或補充資本方案,省財政視財力情況和公司發展需要增撥公司資本金。
第十四條 省財政出資部分,由省財政廳授權黑龍江省大正集團公司作為出資人。省財政廳負責向“省擔保公司”推薦董事長和財務總監人選,其中董事長由董事會選出,財務總監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章 擔保對象、範圍、期限和條件
第十五條 擔保對象為除外國獨資企業之外具有法人資格的所有中小企業。
第十六條 擔保範圍暫為流動資金貸款。條件成熟後,逐步增加擔保種類。
第十七條 擔保期限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申請擔保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資源環境保護要求。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有法定要求的註冊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
3、在國有商業銀行或經國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有較好的資信等級。
4、具有一定比例自有資金和財會核算基礎。
5、工業企業需連續經營半年以上,非工業企業需連續經營一年以上。
6、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擔保措施。
第十九條 申請擔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優先支持:
1、科技型企業或承擔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
2、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節能、降耗產品,地方名、優、特、新產品,擴大出口創匯或替代進口、勞動密集型或創造就業機會、增加稅收的產品或項目。
3、有原料、有生產能力、有市場的“三有企業”和與大企業集團配套產品的企業。
4、企業所在地市的財政部門投資入股。
5、出資入股的企業。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省擔保公司”不提供擔保。
1、有不良信用記錄及重大民事糾紛;
2、經營狀況變化,資不抵債,瀕臨倒閉的;
3、不按擔保公司要求提供反擔保措施的;
4、與擔保公司逾期擔保關係尚不解除的。
第四章 擔保程式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的擔保項目直接向“省擔保公司”提出申請;地市縣屬企業的擔保項目經地市財政部門初步審定向“省擔保公司”提出申請,申請企業須填寫《委託擔保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檔案:
1、申請企業有關檔案: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近三年有關財務報表及資信證明;提供經合夥或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申報項目證明及財務決算報告等有關資料。申請擔保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檔案;借款契約或借款意向書;依法納稅情況;地市財政部門初審意見。
2、落實反擔保措施檔案:落實風險保證金反擔保;落實質押反擔保,可以存摺、銀行轉帳支票、匯票和動產等為質押,主要用於被擔保人不能按照契約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落實抵押反擔保,即抵押財產詳細情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評估憑證;落實信用反擔保,即信用反擔保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檔案。“省擔保公司”依據本細則制定反擔保管理制度,根據項目大小及風險程式等實際情況確定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在開展工作的初期,在落實反擔保措施時,還可要求受保企業法人代表自有財產作為質押、抵押物。
第二十二條 “省擔保公司”對企業提供的檔案和申請進行評估審查,做出是否擔保決定。
第二十三條 對擬擔保項目,由省“省擔保公司”出具契約文本,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後,辦理簽訂有關契約手續。
第二十四條 協定銀行根據《擔保契約》與被擔保企業簽訂有關協定,辦理貸款後,向“省擔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及貸款到位證明。“省擔保公司”據此正式履行保證義務。
第五章 擔保費
第二十五條 被擔保企業要向“省擔保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的擔保費。擔保綜合費率按擔保額度、期限和風險程度確定為0.4%--2%,其中基礎費率部分:3個月期限為0.4%,6個月期限為0.7%,1年期限為1%,風險費率在此基礎上根據風險程度、擔保期限、擔保金額加收50%--100%。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優先支持條件的企業,擔保費率不超過1%。
第六章 擔保賠付與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擔保企業逾期未能償還協定銀行貸款的,“省擔保公司”在擔保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無約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內(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內)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協定銀行可向擔保公司申請代償。“省擔保公司”根據銀行的代償通知,經核查確認後,承擔代償責任,支付代償資金。
第二十八條 “省擔保公司”履行代償義務後,依據反擔保契約,在法律關係上由保證人變為債權人或控股託管人,有權採取處理抵押和質押資產、要求反擔保人履行代償義務、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扣收債務人財產,或通過資產重組,產權轉讓、置換等方式追償債務,以補償代償資金。
第二十九條 未經“省擔保公司”書面同意,協定銀行允許被擔保企業轉讓擔保貸款,變更借款契約,延長貸款償還期限,或以“新貸歸還舊貸”的,以及其他違背擔保法規定的行為,“省擔保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十條 擔保貸款代償後,協定銀行應協助“省擔保公司”繼續採取措施追償債務。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省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總額不能超過公司註冊資金的5倍,為單個企業提供的信用擔保額不能超過該企業資產總額50%,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十二條 為有效分散風險,“省擔保公司”在與協定銀行簽訂擔保契約時,對擔保實際損失,應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按契約約定分擔。
第三十三條 地市財政部門初審同意並推薦的擔保項目,在被擔保企業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時要按協定約定承擔一定比例的代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政府委託必須擔保的項目,在被擔保企業不能按時償還貸款時,由政府年度安排的工業貼息資金補償。
第三十五條 “省擔保公司”建立風險準備金,用於代償貸款和核銷壞帳。風險準備金從兩個渠道提取:一是按年經營收入的5%在稅前提取;二是按年末擔保餘額的2%從擔保資金中提取。當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額10%時,實行差額提取。
第八章 在保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被擔保企業應嚴格履行擔保契約約定履行的義務,確保借款資金專用,並按借款契約約定期限還本付息。如擔保企業發生分立、合併、財產及約定代表人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擔保公司和貸款銀行,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省擔保公司”應定期對被擔保人的經營狀況及貸款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被保證人未按契約約定使用貸款,致使資金流失(損失)或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省擔保公司”應及時與貸款銀行協商提出預防風險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協定貸款銀行應按契約約定履行作為主債權人的貸款管理責任,及時了解掌握借款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及借款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借款企業履行契約規定義務,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協定貸款銀行如不履行主債權人義務,“省擔保公司”可向貸款銀行提出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證責任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省擔保公司”應配合協定貸款銀行依據契約對被擔保企業的經營狀況及貸款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控,保證貸款用於指定用途。不得用於支付工資、歸還貸款和利息、交納稅金。如發現被擔保企業未按契約約定使用貸款,應與協定貸款銀行及時協商,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第四十條 發現被擔保企業惡意逃廢貸款和擔保債務行為,擔保公司和協定貸款銀行要會同執法機關依法採取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九章 相關政策
第四十一條 為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屬於政府支持的公益事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省擔保公司”享受有關減免稅收政策待遇。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研究制定技改、扭虧、技術創新財政貼息與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以提高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資金的使用效果,促進中小企業加快發展。
第四十三條 政府可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其他經營性、非經營性國有不動產等實物出資,作為“省擔保公司”資本金。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公布的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黑龍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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