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實施細則在1992.05.1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2年05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5月19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實施細則在1992.05.1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河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實施細則在1992.05.19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保護漁業資源,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
第十七條 凡從事捕撈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級以上漁政管理機構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用於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徵收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十八條 大鯢(娃娃魚)為國家第二類保護動物,嚴禁擅自捕撈。在保護繁殖到水域允許的最大容納量時,由省水利廳指定...
五、河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實施細則(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采捕單位和個人應按期如數繳納當年的漁業資源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拖欠款的數額每日加收1‰的...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 (1988年10月9日國務院批准,1988年10月31日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令第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詳細信息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以及...
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1989年10月27日農業部、國家物價局令第9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第1次修訂;根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關於修改〈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的決定》第2次修訂;根據2011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上海市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實施辦法》是上海市1990年5月15日起施行的辦法。依據 (1990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和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結合本市的...
雲南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1989年9月26日雲政發〔1989〕186號公布 自1989年9月26日起施行)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農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布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湖泊、江河、水庫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
(1989年10月27日農業部、國家物價局令第9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關於修改〈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2月31日《農業部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 (1995年11月22日山東省海洋與水產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發布)第一條為加強內陸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護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陸漁業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山東省內陸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
暫行辦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廣東省財政廳、物價局、水產局頒發)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九條和國務院批准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管轄的水域、灘涂采捕天然生長或人工增殖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北京市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辦法》(1991年7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