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993年焦作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成立,1999年11月,根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在原焦作商檢局的基礎上,經過擴增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功能,組建成立焦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焦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 位置:焦作
  • 成立時間:1999年
機構介紹,機構職能,機構設定,

機構介紹

1993年焦作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成立,1999年11月,根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在原焦作商檢局的基礎上,經過擴增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功能,組建成立焦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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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檢驗檢疫系統垂直領導的涉外行政執法部門,為正處級單位,主要承擔焦作地區出入境動植物檢疫、衛生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任務。

機構職能

檢驗檢疫局行使工作職責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以上三部法律的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宣傳貫徹和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規定,負責洛陽地區、三門峽地區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2.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實施對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實施對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管理。
3.負責承擔對洛陽航空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承擔對恐怖相關事件及相關重大疫情的現場應急處理工作。
4.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協助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負責所轄動植物疫情監測工作,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防控措施;負責實施所轄動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的殘留監控工作。
5.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工作。
6.負責實施對所轄區域報檢員註冊登記的行政許可;協助承擔有關的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對所轄區域出口農產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存放單位的註冊登記及各種基地的備案工作;協助實施出口免驗、承擔檢驗檢疫任務的社會檢測機構指定的相關工作;協助承擔對所轄業務的質量事件、違法案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7.負責承擔國家實行許可制度和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的進出口商品的驗證工作;負責承擔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8.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貨櫃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貨櫃、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9.負責執行政府間簽署的有關檢驗檢疫的國際協定、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定的實施工作。
10.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11.負責所轄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工作統計和報送;負責各種質量信息、疫情疫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報送工作。
12.負責對所轄區域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鑑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13.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科技、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有關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14.負責人員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財務、基建、物資管理、紀檢監察、審計、精神文明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
15.負責實施對所轄區域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分類管理,實施所轄業務的風險分析,落實相關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措施。
16.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所轄區域內的檢驗檢疫及相關工作。
17.負責辦理所轄區域的行政應訴和接待司法調查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局的法制宣傳及培訓工作;負責實施所轄區域的行政處罰工作。
18.負責承擔相關的科研任務。
19.承辦河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責行政管理、文秘工作、機關檔案、財務後勤、紀檢監察、精神文明、綜合治理等工作
綜合業務科
負責報檢簽證、法制、產地證簽發、原產地標記保護、報檢員資格行政許可受理、業務統計等工作
動植物檢驗檢疫科
實施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食品檢驗檢疫、監管、衛生註冊登記和對外註冊管理工作等。
機電化礦科
實施進出口機電儀、化工品、礦產品、金屬材料法定檢驗、監管、外商投資價值鑑定、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工作、危險包裝品法定檢驗、鑑定、監督管理、進口汽車驗證管理工作等。
輕工紡織檢驗科
實施進出口輕工品、紡織品、服裝、陶瓷及包裝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等。
實驗室管理科
實施進出口輕工品、紡織品、服裝、陶瓷及包裝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質量許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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