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農業大學章程

《河北農業大學章程》經河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學校修改、向社會公示,並經河北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6月3日予以核准,同日起正式生效。

章程核准,章程全文,

章程核准

《河北農業大學章程》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師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廣泛民主和公開參與的原則下,結合學校辦學實際,尊重教育規律和辦學規律,經過反覆討論修改,並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議審定通過上報省教育廳核准。

章程全文

序言
河北農業大學創建於1902年,是我國最早開展高等農業教育的農業院校,河北省重點骨幹大學。學校先後經歷了直隸農務學堂、直隸高等農業學堂、直隸公立農業專門學校、河北大學農科、河北省立農學院、河北農學院等歷史時期,1958年更名為河北農業大學。1995年,河北農業大學與河北林學院合併,組建新的河北農業大學。2000年,原河北水產學校、河北畜牧科技學校併入學校。上世紀50年代,學校森林系、畜牧獸醫系、農田水利系參與組建了北京林學院、內蒙古農牧學院和武漢水利學院。2011年被確定為國家農業部與河北省共建學校,2014年被確定為國家林業局與河北省共建學校。
學校秉承“崇德、務實、求是”校訓,堅持教學、科研、生產相結合,立足河北,面向全國,服務“三農”,堅持“太行山道路”,弘揚“太行山精神”,培養德才兼備優秀人才,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建設特色鮮明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
根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主管部門為河北省教育廳。
舉辦者 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接受舉辦者的管理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河北農業大學”,簡稱“河北農大”,英文名稱為Hebe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HEBAU。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河北農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學、社會參與,實行現代大學制度。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育人觀;堅持質量立校、特色興校、人才強校的發展道路;以建設特色鮮明國內一流高水平大學為目標,為農村、農民和農業發展做出貢獻。
第九條 學校註冊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靈雨寺街289號。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十條 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是學校的基本職能。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
第十一 條學校根據政策規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依法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規模。
第十二 條教學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分級組織實施教學和實踐活動。
第十三 條學科建設是學校發展的龍頭。學校以學科建設為引領,促進整體辦學實力的提升。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農業學科為優勢和特色,涉農學科爭創國內一流,其他學科“入主流、有特色”的學科發展方向。
第十五條 科學研究是建設高水平大學的重要支撐。學校緊緊圍繞區域“三農”重大問題,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引領區域農業發展。
第十六條 學校積極深化和拓展“太行山道路”,為京津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知識支持、技術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境)內外知名大學、科研院所等組織的交流,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八條 學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的規定,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其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 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做出決策;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條 校長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河北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學校反腐倡廉工作,檢查、處理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三)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
(五)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七)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評定、諮詢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規程,學術委員會按其規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重要事項的決策、評議機構,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與授予。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五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校學生代表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校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形成關於學校管理和發展事項的提案,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置;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學生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校學生委員會;
(五)討論應由校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民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合理設定黨政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八條 教學科研機構是指學校內部教學科研組織,主要包括學校直屬的學院(部)、研究院(所、中心)。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自主設定若干學院(部),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學院(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部)實行以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學術委員會審議或審定重要學術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民主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治理形式。
第三十條 學院(部)設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負責學科建設、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務管理。副院長協助院長行使管理職能。
第三十二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者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充分發揮教師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若干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按照崗位職能和工作任務的不同,分為教師、教輔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人事管理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按專業技術崗位進行聘用;
(二)管理人員按管理崗位進行聘用;
(三)工勤人員按工勤技能崗位進行聘用。
第三十七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校尊重和愛護教師,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 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職責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工作。
管理人員(職員)、工勤人員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進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契約和崗位職責為依據、以工作實績為重點內容的考核辦法,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獎懲、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續訂聘用契約的基本依據。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公平取得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資格,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會;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公平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學校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需要,適當聘任非事業編制人員,其考核、評聘、獎懲等參照事業編制人員執行。
第六章 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依法依規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校註冊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四十六條 學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公正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
(三)公平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和深造的機會;
(四)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的機會;
(五)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並可跨學科、學院(系、部)選修課程;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教學活動、學術研究、校園文化、管理服務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和文體活動;
(八)對於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九)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十)獲得心理健康指導,養成健全人格;
(十一)國家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勤於學習實踐,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按規定交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實行學生學年綜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學生評先評優和進行獎勵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對違紀學生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貸、助、補、減等方式予以資助。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並以財政撥款為主。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行學生收費制度。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風險控制機制,構建財務監督體系,杜絕鋪張浪費,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建設工程、無形資產等學校資產的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學校標誌物和學校依法享有的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接受師生員工監督,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品質。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機構的合作,根據社會需求與自身優勢,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服務,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資源。校友包括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榮譽職銜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總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及其他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河北農業大學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訓為“崇德、務實、求是”。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徽的主體圖案為河北農業大學前身—河北省立農學院大門,圖形為雙層圓形,內圓標註學校誕生的年份“1902”,外圓是學校的中英文名稱。如圖: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應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並報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其它規章應根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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