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農業大學章程

四川農業大學章程

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公布《四川農業大學章程》。該《章程》分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科門類與教育形式,管理體制,教學科研機構,學生和學員, 校友,資產和經費,學校標識,附則11章74條,由四川農業大學黨委會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農業大學章程
  • 核准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省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
  • 核准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章節數:11章74條
核准書,章程,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學科門類與教育形式,第四章 管理體制,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學生和學員,第八章 校 友,第九章 資產和經費,第十一章 附 則,

核准書

四川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1號
(四川農業大學)
四川農業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四川農業大學章程》,經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12月16 日2014年度教育廳廳長辦公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四川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章程

四川農業大學章程
四川農業大學章程

序 言

四川農業大學的前身是1906年創辦的四川通省農業學堂,歷經四川高等農業學校(1912年)、四川公立農業專門學校(1914年)、公立四川大學農科學院(1927年)、四川省立農學院(1932年)、國立四川大學農學院(1935年)、四川大學農學院(1950年)等多個歷史發展階段。1956年四川大學農學院整體遷至原西康省(1955年撤銷)省會雅安獨立建校為四川農學院,1985年更名為四川農業大學,2001年四川省林業學校整體併入。1998年學校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辦學治校,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高等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四川農業大學,簡稱四川農大、川農大,英文名稱為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縮寫為SA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新康路46號。學校包括雅安校區、成都校區和都江堰校區。學校可視事業發展需要,依法更改法定住所或設立、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學校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牢牢把握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建設有特色高水平“211工程”大學為目標,以興中華之農事為己任,為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
第六條 學校始終堅持人才培養是立校之本、科學研究是強校之路、社會服務是興校之策、文化傳承創新是榮校之魂的辦學理念,牢固樹立學生為本、學術為天、學科為綱、學者為上的治學理念,秉承追求真理、造福社會、自強不息的校訓,弘揚愛國敬業、艱苦奮鬥、團結拼搏、求實創新的“川農大精神”,堅定不移地走內涵式科學發展道路。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學校的主管部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八條 舉辦者依法管理和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考核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及終止等事宜。
第九條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經費和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學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學發展。
第十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對外交流合作;
(二)根據國家、社會需求及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三)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與人員配備;
(四)依法依規聘用、評價和管理教職工,建立與學校發展相適應的收入分配製度;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資產與經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對外交流合作等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走以提高質量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
(五)接受主管部門對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科門類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設定農學、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教育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第十三條 學校教育包括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歷教育分為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專科教育。實行學位制度,分為博士碩士學士學位
第十五條 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入學資格的取得,須具有相應或同等學歷,並經考試或審核合格和學校錄取。
第十六條 實行學分制和彈性修業年限。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3至4年,碩士研究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2至3年,本科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4至5年,專科生的基本修業年限為2至3年。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適當延長。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對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七條 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和思想表現等,經學校審核或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發給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十八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學校可向國內外的卓越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九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四川農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學校黨的委員會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學校黨的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加強對院(所)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依法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校長依法全面負責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許可權和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監察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校務會議等會議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遵循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教學科研單位、管理服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的委員會批准,設立黨的委員會(分黨委)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
分黨委和總支部委員會下設黨支部,教師黨支部一般按教學科研單位內設的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學生黨支部按班級、年級、專業或者院(所)設定。機關、後勤等部門的黨支部一般按部門設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的委員會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主要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其職責主要是:
(一)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作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培養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作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所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術委員會實行結構動態管理,委員任期一般為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其職責主要是:審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規章制度,決定授予或者撤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批准或者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學位評定委員會實行結構動態管理,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其職責主要是: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規章制度;根據學校學科組評議推薦情況及評審許可權,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評議或推薦評審。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實行結構動態管理,一般由校級領導、學術委員會主任、各學科組組長及具有正高級職務的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崗位設定與聘用委員會,其職責主要是:依據編制及其結構研究決定崗位分類和設定,對教職工崗位申報進行評審和聘用。
崗位設定與聘用委員會實行結構動態管理,一般由校級領導、各院(所)長和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職責主要是:
(一)聽取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章程、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繫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是工會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期召開,代表合一。工會委員會是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根據實際和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四川農業大學委員會是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其職責主要是:圍繞學校黨政中心工作,加強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保證共青團正常開展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是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主體組織,是學校聯繫學生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一般每1至2年舉行一次,其主要任務是: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法自主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可以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立組織機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五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院、研究所等教學科研機構。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學院和研究所按照許可權自主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本單位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具體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開展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思想政治教育和對外交流合作;
(三)依據學校規定和授權,設定和調整本單位內部機構;
(四)負責本單位師生員工的教育、管理、評價與考核;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劃撥的辦學資源,負責本單位的資產和經費管理;
(六)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經學校黨的委員會批准,學院和研究所設立總支部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
第三十九條 學院和研究所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共同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學院和研究所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院和研究所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學校工會、教代會的指導下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院和研究所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在本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 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按工作需要使用公共資源;
(二)根據學校發展需要,有計畫地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培訓,公平獲得發展所需的工作和學習機會及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獎勵、表彰;
(四)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具有知情權;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六)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依法享受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制度、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守法,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不利於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
(二)敬業愛生,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樹立崇高職業理想,不得損害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三)教書育人,堅持育人為本,立德樹人,不得從事影響教學科研工作的兼職;
(四)嚴謹治學,秉持學術良知,恪守學術規範,堅決抵制學術失范和學術不端行為;
(五)服務社會,自覺承擔社會義務,積極提供專業服務,堅決反對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六)為人師表,樹立優良學風教風,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自覺抵制有損教師職業聲譽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制度、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制度。專業技術職務分為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未納入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實行崗位等級晉升制度。
教師是教學的主體,是人才培養的實施者和主導者。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第四十六條 對不同類型的部門和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和崗位設定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
第四十七條 按照績效得到充分肯定、公平得到適當兼顧、累計貢獻得到基本認可的原則,依法依規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製度和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依法落實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切實保障教職工的待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聘用或者解聘、晉升、獎勵、處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九條 全面貫徹離退休人員政策,認真落實離退休教職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支持離退休教職工在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發揮積極作用,為離退休教職工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樂創造良好條件。

第七章 學生和學員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人才培養的主體,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者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客觀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後獲得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對學校及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可以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管理制度、學生行為規範;
(二)愛國敬業,明禮修身,誠信友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學善思,勇於創新,積極實踐,努力完成規定學業;
(四)強健體魄,磨礪意志,全面發展,提高身心健康素質;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生按照學校的規定,可以申請轉專業。學生如確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轉學。學生申請休學、退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退學者,可以按規定休學或者退學。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要求,準予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依規發給學生結業、肄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對成績突出的學生集體和品學兼優的學生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第五十五條 維護和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建立共青團、學生會等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十六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資助,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為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員是指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
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學校規定或者協定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學校依規發給學員結業證書或者其他學習證明。

第八章 校 友

第五十八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及其前身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參加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曾經工作過的教職工,授予或者聘請的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五十九條 校友會是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校友會依法註冊成立,依據有關規定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和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六十條 通過校友會等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盡力為校友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及時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和成就。
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改革和發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九章 資產和經費

第六十一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二條 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規範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和資產信息管理等,提高資產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第六十三條 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上級補助、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依法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合法募集和吸引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
第六十四條 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負債管理和成本費用管理等制度。
堅持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和日常監督、專項檢查相結合,建立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五條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為圓形造型,中心花狀主體圖案由古象形字“羊”和葉片圖形組成,其上方是數字1906,下方是學校第一辦公樓(原西康省人民委員會辦公廳辦公大樓舊址)圖案,兩側是書本環繞的穗狀圖案,外環文字為學校中英文名稱。徽章為印有徽志的圓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紅色,學生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綠色,圖案和字型均為金色。
徽志和徽章圖案,表示學校誕生於1906年,1956年遷雅安獨立建校,是一所以農動林為優勢學科、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大學。
第六十六條 校旗為長方形旗幟,其面色為綠色,中間印有徽志和規定字型的“四川農業大學”校名。
第六十七條 校歌為《相聚在桂花飄香的時節》。
第六十八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6日。
第六十九條 學校網址是……。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交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經學校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形成章程核准稿,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實施,同時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予修訂: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
(三)舉辦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訂案,應依法由校長提議並說明理由,按第七十條的程式審議、審定和核准實施。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實施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實施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章程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法律、法規和規章及上級政策檔案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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