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貿易外匯留成試行辦法

為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解決有關地、市、部門、企業必要的外匯支出,大 力爭取僑匯,發展旅遊事業,增加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根據一九七九年國務院頒 發的《關於非貿易外匯留成試行辦法》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非貿易外匯留成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1980]38號
  • 發布日期:1979-07-01
  • 生效日期:1979-07-01
基本信息,一、僑匯留成,二、港口收匯留成,三、旅遊外匯留成,四、友誼商品收匯留成,五、寄售、代銷收匯留成,六、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留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政[1980]38號
【發布日期】1979-07-01
【生效日期】1979-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非貿易外匯留成試行辦法(冀政[1980]38號)

一、僑匯留成


瞻仰僑匯的留成比例,由原規定的百分之六,增加到百分之三十,用於解決僑眷、歸僑的商品供應問題。建築僑匯的留成比例,由原規定的百分之十五,增加到 百分之四十,用於解決僑眷、歸僑修建房屋所需的三材等建築材料。僑匯留成使用 於其它方面的部分,不得超過留成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瞻仰僑匯留成由省財貿辦公室掌握,建築僑匯留成,由省僑務辦公室掌握。分 給地、市、縣和部門多少及如何使用,由具體掌握部門另行規定下達。

二、港口收匯留成


港口收匯包括外輪供應和服務、外輪代理、港口裝卸等勞務收入,留成比例按 原規定百分之二十不變。原則上,交通部門和地方誰提供勞務,留成外匯由誰掌握 使用。
港口留成外匯,必須全部用於港口各項業務發展的需要,解決船艇、裝卸設備、 檢驗儀器、零配件、原材料等物資和必要的外輪供應商品等進口,不得挪用到其他 方面。

三、旅遊外匯留成


旅遊收匯的留成比例,為百分之四十。旅遊部門按旅遊服務收入計算。旅館、 飯店、交通等服務部門,按收取的人民幣外匯券計算。
旅遊留成收入,原則上應使用於發展旅遊事業需要的車輛、設備、維修器材、 煙、灑、海味、食品等有關物資和扶持副食品基地必要的進口。
新開復的旅遊區,在開創三年內,收匯全部留給地方,用於遊覽區建設。
用國內外貸款修建的旅遊旅館、購買的汽車等,在還款期間,利潤不上繳,也 不實行外匯留成。
旅遊外匯留成,由省旅遊局掌握。具體分配使用意見,由省旅遊局研究另行下 達。

四、友誼商品收匯留成


友誼商店收匯留成比例,定為百分之二十(包括工藝美術服務部)。各地友誼商 店按銷售所得的人民幣外匯券計算。計算留成時,要扣除外貿分公司從出口商品中 提供貨源的部分,這部分商品已列入出口計畫,並實行了出口商品外匯留成,不能 重複計算。友誼商店的外匯留成,要適當進行分配,供貨單位和銷售單位所得的部 分,原則上應占半數以上。留成外匯應主要用於解決友誼商店增加貨源和擴大銷售 的需要。
友誼商店收匯留成由省財貿辦公室掌握。

五、寄售、代銷收匯留成


寄售、代銷國外煙、酒等商品,按手續費收入計算,留成百分之三十。分配辦 法、使用方向和掌握部門,按前條辦理。

六、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留成


除上列非貿易外匯收入留成以外,其他非貿易外匯收入,原則上比照各類留成 的比例辦理。海員俱樂部原包括在港口收匯中規定留成百分之二十,可仍按原規定 執行,這項外匯由省總工會掌握。刊登國外廣告等其他外匯留成,按照中國銀行另 行制定、下達的具體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從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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