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外國人舉辦短期學習班費用的試行規定

教育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重新印發《為外國人舉辦短期學習班費用的試行規定》的通知

發文單位:教育部、 財政部、 勞動人事部、 國家物價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文 號:[83]教外來字1066號

發布日期:1983-10-15

執行日期:1983-10-15

現將《為外國人舉辦短期學習班費用的試行規定》重新印發如下,請予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為外國人舉辦短期學習班費用的試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3-10-15
  • 執行日期:1983-10-15
  • 文號:[83]教外來字1066號
收入處理,收費標準,

收入處理

1.短期學習班所得學費、宿費、旅行服務費等各項收入,其中90%交學校財務部門,作自動增加經費撥款處理。此項撥款首先用於學校為辦短期學習班開支的教育事業費,另外可按照實際需要為短期學習班添置或更新設備、教學器材、發放工作人員津貼。10%列入學校基金。
2.外匯提成。各院校所得的各項外匯收入,按照《非貿易外匯留成實施細則》規定辦理。其所得的留用外匯,教育部所屬院校按教育部的留成辦法辦理;中央各部委所屬院校按各部委的留成辦法辦理;地方院校按地方的留成辦法辦理。

收費標準

1.短期學習班學生的費用一律自理,教育部不發獎學金。但另有協定者按協定辦理。
2.學費:
①漢語短期學習班的學費四周以內,為人民幣500元;第五至八周每周加100元;第九周開始每周加50元。各校不得任意提高學費,但可酌情降低。對集體來華的外籍華裔子女,可予優惠。
②其他專業的短期學習班學費可視情況略高於漢語班。
3.宿費:在學校住宿時,每人每日4~5元;有空調設備的房間,每人每日6~7元。
4.一伙食費:可採用包伙或食堂制,均據實收費。
5.醫療費:按自費長期留學生的辦法辦理。
6.旅行費:
①短期學習班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旅行時,食、宿、交通費用均由本人自理。接待部門可按長期留學生的有關優惠辦法辦理。
②按實際旅行路線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結算;另收不超過實際費用25%的金額作為學校組織旅行的“服務費”。
③到外地學校食、宿時,可商得當地學校協助導遊或辦理具體旅行事宜。在這種情況下,由組織一方按照旅行人數(學生和陪同人數,下同)每人每日1元的標準支付接待一方“服務費”。
④到外地的賓館食、宿時,若請當地教育部門或學校派出陪同人員,則由組織一方支付當地陪同的住宿費用,並按旅行人數每人每日1元的標準支付接待一方“服務費”。
三、工作人員津貼
1.在寒假或暑假舉辦短期班,各類人員在規定的休假期間內工作者,均享受津貼。
①教師:授課時,各類教師均比照兼課教師酬金標準領取津貼,即助教每學時1元;講師每學時1.5元;副教授、教授每學時2元。均按每人授課總學時數領取津貼。
輔導課,各類教師均按每學時1元的標準發給津貼。課外輔導,均不發給津貼。
②幹部: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發給津貼。日工資標準按每月30天計算,星期日如加班津貼照發。
③工人: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發給津貼。日工資標準按每月30天計算,星期日如加班津貼照發。
④若教師在短期班中從事行政工作,按幹部標準辦理。若教師授課併兼做行政工作,則按本條1.①的規定辦理。
2.在寒假或暑假規定的休假期以外的正式工作時間內舉辦短期學習班:
①專職短期學習班教師,不予額外津貼。授課、輔導課、參觀實習課均計算在教學工作量內。
②聘請校外兼職教師,按各類教師兼課教師酬金標準辦理。
③幹部:不予額外津貼。
④工人:按規定限額超量三分之一以上者每人每天按0.40元的標準發給津貼;超量二分之一以上者,每人每天按0.80元的標準發給津貼。
3.舉辦短期學習班期間因工作需要,夜間加班,符合所在地有關部門發給夜餐費規定者,均按當地夜餐費標準予以補助。
4.短期學習班的學生在本地參觀和實習誤餐時,陪同的各類人員均按當地誤餐費的標準予以補助;到外地旅行時,按有關長期留學生旅行陪同的規定辦理。
5.在假期接待外地短期學習班學生旅行的當地陪同人員的津貼,按本規定三、1.中的有關條文辦理;在非假期時,對他們可比照當地誤餐費的規定標準給予補助。
四、凡需由教育部發入出境簽證通知,錄取通知或邀請電、函者,由有關學校按每人每次人民幣20元的標準向教育部交付手續費。
五、本規定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試行。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四部印發的(83)教外來字775號檔案同時作廢,不再生效。在此之前在對外交涉中就收費標準另簽有協定者,可執行原協定,在協定期滿後按本規定辦理。過去有關短期學習班費用標準的發文與本試行規定有出入者,均以本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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