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關於收款收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關於收款收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是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關於收款收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 發文字號:冀非稅[2004]6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23日
檔案全文
邯鄲市預算外資金管理局:
你局《關於收款收據使用問題的請示》(邯預外[2004]2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現行的“河北省收款收據”是根據《河北省財政票據管理暫行辦法》(冀財收管字[1997]16號)的規定和財政部門的工作職責設定的。幾年來,“河北省收款收據”的使用,有效地解決了非經營性業務無合法結算憑證的問題,對於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核算,強化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因而在當前形勢下,收款收據不能取消。
二、為了更好地做好“河北省收款收據”的管理工作,在此就收款收據的發放範圍和用途明確如下:
(一)發放範圍:鑒於當前各級收費管理機構工作職責,收款收據的發放範圍應當僅限於同級的黨、政、司法機關和事業單位,對企業用票暫時不予供應。
(二)用途:收款收據適用於收取經營性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之外的收款業務,即收取經營性收入須使用稅務發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須使用財政收費票據或罰款票據,除此之外的其他業務可使用收款收據收款。
三、對幾項具體業務的用票意見。對培訓費、資料費、書刊費、會議費等幾項業務能否使用收款收據收款的問題,應當按照本文第二條的規定,依據收費或資金性質正確確定使用何種票據。對於各類學校收取的培訓費(包括短訓班培訓費),只要是經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都應當視同事業性收費,使用收費票據收款,而不得使用收款收據收款;對於黨、政、司法機關舉辦的面向內部人員的培訓班(包括以會代訓形式舉辦的培訓班),其收費一般沒有經財政、物價部門的批准,不屬於收費範疇,可使用收款收據收款,但收款收據不得收取住宿費等可剔除的其他雜費;對於黨、政、司法機關舉辦的面向社會的培訓班(包括以會代訓形式的培訓班),其收費凡經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一律視同事業性收費對待,使用收費票據收款,凡收費沒有經過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一律視同經營性收費,使用稅務發票收款;對於書刊、資料,凡是面向社會公開發行、有正規書刊號的,都應視同經營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收款,凡未公開發行的內部資料和書刊,可視同非經營業務,使用收款收據收款;收款收據嚴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會議費、會務費、考察費等。
四、對於你局反映的收款收據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省局認為,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管理政策不明確的問題,也有各級收費管理機構管理不嚴、控制不力的問題,還有單位財會人員對各種財政票據用途不了解的問題,當然也有個別單位有意用收款收據收取經營性或行政事業性等收入作弊的問題。對存在或已發現的收款收據使用不正當的做法和違規行為,各級收費管理機構要通過健全制度、加大宣傳、強化監督等方式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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