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糧食購銷工作的通知》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7月2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糧食購銷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日期:2002-07-26
- 生效日期:2002-07-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2002-07-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當前,我省夏糧收購工作已進入高潮。截止7月22日,全省收購小麥44.9億斤,比去年同期增加5.1億斤。最近,省局組織工作組對中南部六個實行按保護價收購的市進行了巡迴檢查。從檢查的情況看,中南部6個小麥主產市對夏糧收購工作都比較重視,為貫徹落實好夏糧收購政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滿足了農民的售糧要求,總的形勢是好的,但在個別地方仍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四公開”做得不到位;有的在收購中未用儀器驗質定等;有的在收購中為了爭糧源有抬價搶購現象;還有一些企業重購輕銷,順價銷售工作滯後。為此,省局就進一步做好當前糧食購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認真執行保護價收購政策。中南部六市的糧食購銷企業,要認真執行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餘糧政策,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小麥收購保護價,堅持做到常年、常時掛牌敞開收購,決不準拒收、限收。要堅持依質論價的原則,既不能壓級壓價,也不能抬級抬價,更不能為了爭糧源而盲目抬價搶購,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在這些地區具備收購資格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銷企業,收購夏糧時也必須執行保護價政策。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糧食收購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唐山、廊坊、秦皇島三市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按照“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積極做好小麥收購工作。
二、進一步規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收購行為。各市縣糧食局要按照省局印發的《河北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購銷行為規範(試行)》的要求,加強對所屬企業的規範化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做到收購政策、收購等級價格、收購質量標準、收購結算辦法四公開;收購現場必須擺放糧食收購樣品;收購糧食要使用儀器驗質定等;要增強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的自覺性,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院內要長期設立監督欄和意見箱。在糧食收購高峰期,要聘請縣(或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村民代表,到收購現場監督糧食收購政策執行情況。要結合全省行業作風建設,主動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樹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積極做好糧食銷售工作。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採取各種措施,拓寬銷售渠道,積極開拓省內外兩個市場。購銷企業要認真分析糧食供求趨勢,把握市場動態和價格信息,不失時機地抓好糧食順價銷售工作。要克服盲目樂觀、持糧待售的心態,繼續加大促銷工作力度,把握市場競爭的主動權。要進一步加強與省內工商用糧企業的購銷銜接,主動上門服務,與用糧企業簽訂用糧協定,促進省內銷售。要認真做好退耕還林補助糧食的供應工作。要嚴格執行糧食統計制度,凡是已經銷售出庫的糧食,無論貨款是否回籠,都要在當月的糧食統計報表中如實反映,及時核減糧食庫存,以防止出現庫存架空。省安排的省儲玉米出口,凡是已經出庫並結算了貨款的,要及時做賬務處理。競價銷售的省儲小麥,統一在8月份報表中作統計處理。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