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辦法

《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辦法》是河北省糧食局 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4月11日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辦法
  • 發布日期:2011年04月11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糧食局
  • 主題分類 :政務信息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辦法
冀糧調字〔2011〕22號
河北省糧食局關於印發《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糧食局: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工作,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我局制定了《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11年5月12日起執行。根據當前糧食市場調控需要,2011年度只核定企業最高庫存量,核定工作可延長到6月30日完成。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辦法
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工作,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核定對象。本辦法的核定對象為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油收購、加工、銷售等經營活動,按照《河北省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標準規定》應當承擔糧油庫存義務的企業(含在當地註冊的跨區域企業和中央企業下屬獨立法人)。
第三條 核定標準。
在糧食市場供過於求、價格大幅度下跌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愚嫌宣布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糧油經營企業應當履行最低庫存量標準義務,具體標準如下:
(一)糧油收購企業為上年度月平均糧雅槳市艱油經營量的15%;
(二)糧油銷售企業為上年度月平均糧油經營量的10%;
(三)糧油加工企業原料的最低庫存量按糧油收購企業標準執行,成品糧油的最低海漏立庫存量按糧油銷售企業標準執行。
在糧油市場供不應求,達到《河北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較大以上級別應急狀態並啟動應急機制時,或者國務院、省政府作出部署時,糧油經營企業的糧油庫存量不得超過最高庫存量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一)糧油收購企業為上年度月平均糧油經營量的50%;
(二)笑灑棕糧油銷售企業為上年度月平均糧油經營量的30%;
(三)糧油加工企業原料的最高庫存量按糧油收購企業標準執行,成品糧油的最高庫存量按糧油銷售企業標準執行。
第四條 核定方法。
(一)計算方法。糧油經營企業上年度月均經營量計算公式為:月均經營量=(上年度累計購進量+上年度累計銷售量+上年度庫存量)/12計算。其中,上年度庫存量為12個月每月平均庫存量合計,月平均庫存量計算公式為:月平均庫存量=(月初庫存量+月末庫存量)/2。
(二)核定依據。核定糧油經營企業經營量應以該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和統計報表為依據,按報表中的原糧進行核定。上年度沒有向糧食部門報送糧食統計報表的企業,由企業提供能證明其經營業務的相關資料並附以文字說明(文字說明材料加蓋企業公章),按企業提供的合法有效的相關資料進行核定,必要時可到企業查驗相關資料。
(三)糧油經營企業儲存的中央和地方糧油儲備等政策性糧油,不納入糧油庫存量標準的核定範圍;以進口方式採購原料的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可以不受最高庫存量限制;同時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兩種業務以上的,最低庫存量標準按其高值執行,最高庫存量標準按其低值執行。
(四)轉化用糧企業按加工企業對待,只核定原料(原糧)庫存量棄囑戀,不直接從農民手中收購,只經營糧油的企業按銷售企業對待;收購嫩玉米(含玉米軸)的企業,按通行折算比例折成玉米核定。
第五條 核定程式。
(一)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在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糧油經營企業最低最高庫存量(以下簡稱庫存量)。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核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糧油經營企業,要求企業報送糧食收購、加工和銷售的相關數據等。
(二)糧油經殃趨企營企業應該按照告知書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收購、加工和銷售的相關數民說頸戰據等。
(三)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在收到企業報送數據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對報送資料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
(四)審核結束後,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第三、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庫存量。
(五)庫存量核定後,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結果書面告知相關企業,企業所在地與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在同一區域的,同時告知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企業對核定的庫存量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提出書面意見,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並將重新核定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相關企業,企業所在地與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在同一區域的,同時告知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監督檢查和處罰措施。
(一)當糧食市場供過於求、價格大幅度下跌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宣布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糧油經營企業應當履行最低庫存量標準義務;當糧油市場供不應求,達到《河北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較大以上級別應急狀態並啟動應急機制時,或者國務院、省政府作出部署時,糧油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履行最高庫存量標準義務。
(二)糧油經營企業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啟動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在地原則,對糧油經營者的糧油庫存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油經營企業違反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應當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監督檢查及處罰情況要及時上報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其他事項。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結果抄送同級銀監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等相關單位。
(二)企業報送的數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糧油經營企業儲存的中央和地方糧油儲備等政策性糧油,不納入糧油庫存量標準的核定範圍;以進口方式採購原料的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可以不受最高庫存量限制;同時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兩種業務以上的,最低庫存量標準按其高值執行,最高庫存量標準按其低值執行。
(四)轉化用糧企業按加工企業對待,只核定原料(原糧)庫存量,不直接從農民手中收購,只經營糧油的企業按銷售企業對待;收購嫩玉米(含玉米軸)的企業,按通行折算比例折成玉米核定。
第五條 核定程式。
(一)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在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糧油經營企業最低最高庫存量(以下簡稱庫存量)。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核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糧油經營企業,要求企業報送糧食收購、加工和銷售的相關數據等。
(二)糧油經營企業應該按照告知書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收購、加工和銷售的相關數據等。
(三)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相結合的方式,在收到企業報送數據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對報送資料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
(四)審核結束後,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第三、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庫存量。
(五)庫存量核定後,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定結果書面告知相關企業,企業所在地與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在同一區域的,同時告知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企業對核定的庫存量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提出書面意見,負責庫存量核定工作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重新核定,並將重新核定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相關企業,企業所在地與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在同一區域的,同時告知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監督檢查和處罰措施。
(一)當糧食市場供過於求、價格大幅度下跌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宣布啟動最低庫存量標準,糧油經營企業應當履行最低庫存量標準義務;當糧油市場供不應求,達到《河北省糧食應急預案》規定的較大以上級別應急狀態並啟動應急機制時,或者國務院、省政府作出部署時,糧油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履行最高庫存量標準義務。
(二)糧油經營企業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啟動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在地原則,對糧油經營者的糧油庫存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油經營企業違反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的,應當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監督檢查及處罰情況要及時上報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七條 其他事項。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糧油經營企業庫存量核定結果抄送同級銀監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等相關單位。
(二)企業報送的數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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