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的意見

《河北省關於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的意見》旨在支持和鼓勵全省藥品零售連鎖經營,促進藥品零售經營規模化、集約化、規範化發展,由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該《意見》推出26條創新舉措支持鼓勵全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關於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
  • 發布單位: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內容解讀,主要舉措,

內容解讀

《意見》首次放開連鎖加盟,明確支持發展無人智慧藥店,細化自動售藥機銷售範圍,確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推行慢性病患者處方留存購藥制度。《意見》的出台,將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為企業紓困解難,有利於激發藥品零售市場活力,有利於提升藥品零售連鎖率,有利於助推醫藥產業轉型升級,必將促進醫藥零售連鎖產業步入發展快車道。

主要舉措

《關於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的意見》26條創新舉措如下:
1支持藥品批發企業按照批零一體的經營方式申領藥品零售《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作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申領藥品零售連鎖《藥品經營許可證》。
2支持藥品批發企業以現有所屬零售藥店為依託或者兼併單體零售藥店等方式,組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3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以兼併、重組、加盟等形式,整合其它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或單體藥店。
4支持藥品零售企業以兼併、重組等方式組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5同一法人或同一出資人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以收購、合併、加盟或者控股等方式併購其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可申請不再保留所併購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從而促進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扁平化管理,助力企業提高管理效率。
6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通過收購、兼併、重組、加盟等方式增加連鎖門店的,如新納入門店原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企業提交承諾書,可視同通過符合性檢查,按《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及許可變更程式進行辦理,經營方式變為“零售(連鎖)”或“零售(加盟連鎖)”,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期間可不暫停原有經營業務。
7通過兼併、重組、加盟等方式成為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之前零售單體藥店合法購進的藥品,其庫存及在店銷售藥品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合法處置。在納入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後,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應對之前納入門店購進的藥品首營手續進行完善,藥品連鎖總部從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要對所屬連鎖門店實行統一管理。
8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為同一法人或出資人的,可以在全省範圍內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及單體藥店儲存配送。
9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實施“多倉協同”,在全省範圍內多地設定藥品儲存倉庫,由總部統一管理,採用先進計算機技術、現代物流技術和裝備,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10採用委託配送的零售連鎖企業可不再設立倉庫,但必須和被委託企業實現計算機系統實施數據對接。採用委託配送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授權其連鎖門店履行收貨、驗收職責,做好記錄,相關信息實時上報總部。在配送能力滿足經營需求的前提下,異地開辦的連鎖門店可不設定倉庫。
11在嚴格落實藥品流通追溯並確保“線上線下一致”前提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和單體藥店在銷售、配送過程落實藥品質量安全及保障消費者獲得有效藥學服務條件下,可採用“網訂店送”“網訂店取”方式銷售藥品。
12同一零售連鎖企業門店之間可以相互調劑藥品,實現“就近取藥”“就近送藥”(特殊藥品、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及冷藏藥品除外)。
13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大型公共場所、居民聚集區(機場、車站、碼頭、社區等)內開設 24 小時自動售藥機。自動售藥機要以銷售非處方藥品為主,可以兼顧銷售其他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預包裝食品、定型包裝中藥飲片及消殺用品等上述場所急需或者應急的醫療保健用品,但禁止銷售處方藥。
14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辦 24 小時無人智慧藥店,作為實體藥店的有益補充,24 小時無人智慧藥店可以使用具備人機互動功能、能夠實現顧客自測用藥指導及其他專業藥學服務的機器人,為藥店提供專業藥學服務,以滿足民眾 24 小時用藥需求。
15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在執業藥師不在崗或執業藥師非工作時段使用具備人機互動功能、能夠實現顧客自測用藥指導及其他專業藥學服務的機器人,在藥店為顧客提供專業藥學服務。
16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與實體醫療機構、網際網路醫療機構的互聯互通,實現處方系統與連鎖藥店的配藥無縫對接。
17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推行慢性病患者處方留存購藥制度,即慢性病患者第一次憑處方購買處方藥後,藥品零售企業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藥檔案,採取複印、掃描、拍照等方式留存處方。處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體下的連鎖門店購買通用名和規格均相同的處方藥,可不再出示原處方,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負責將患者信息與用藥檔案記載信息核對一致後即可銷售。患者購買的處方藥品種發生變化時,應當提供醫療機構新開具的處方(慢性病患者處方留存購藥制度不適用於特殊藥品及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
18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事服務及審方業務。允許同一企業集團內或同一實際控制人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含加盟)採取自建或向第三方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事服務及遠程審方業務。
19允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註冊到連鎖總部,鼓勵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設立遠程藥學服務(審方)中心,開展遠程藥學服務和審方工作,作為執業藥師不在崗或者非工作時段的補充服務。實行遠程審方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企業可按照農村偏遠地區連鎖門店數量,配備一定比例執業藥師外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進行藥學服務。
20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計算機系統記憶體儲的與GSP 相關的藥品經營各項記錄數據及電子證照,紙質版與電子版同等效力,如門店配送電子記錄,門店藥品收貨、驗收、養護記錄,含特殊藥品複方製劑銷售記錄,拆零藥品銷售記錄、上下游企業或者單位電子化的資質證照等其它計算機系統能夠實現的記錄。
21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多種所有制並存,推動連鎖化經營模式快速發展。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含加盟)必須符合“七統一”規範要求(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統一採購配送、統一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制度、統一服務規範、統一品牌標識、統一票據管理),達到“七統一”規範要求的藥品零售連鎖加盟門店,享受藥品零售連鎖直營門店在審批、監管及藥學技術人員配備等方面同等支持政策措施,藥品連鎖企業總部對加盟門店和直營門店負同等責任。
22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對其控股連鎖公司、全資連鎖公司可以實施統一採購、統一儲存、統一配送服務,對其控股連鎖公司、全資連鎖公司統一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進行全流程管控,做到數據指令由連鎖總部發至被控股連鎖公司、全資連鎖公司至下屬連鎖總部直至所屬門店,配送商品指令由連鎖總部倉庫至門店。藥品零售連鎖公司總部要將其控股連鎖公司、全資連鎖公司藥品進、銷、存等數據上傳至河北省藥品流通追溯系統,確保藥品經營全流程可追溯。
23藥品零售連鎖審批事項為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委託各市行政審批部門實施事項,各級行政審批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省局在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方面出台的各項政策措施,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對符合支持條件的藥品連鎖企業,要提升審批效率,依法依規快速審批。要大力簡化藥品零售連鎖審批手續,在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兼併、重組需要重新辦理或者新開辦門店辦理證、照時,簡化勘驗手續,要結合實際逐步實行“一業一證”制(一套資料一次一個部門勘驗完成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所有證照的辦理)。
24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在兼併、重組等整合發展過程中的監督和指導,在督促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同時,對藥品零售連鎖行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業態、新模式採取“包容審慎”監管。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守法誠信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要加強幫扶和指導,積極幫助企業兼併整合,促進企業融合發展。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甚至利用政策進行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吊銷相關許可或給予行政處罰。
25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在兼併、重組、加盟期間要明確責任主體,加強對控股連鎖企業、所屬門店特別是加盟門店的管理。要嚴格執行相關的支持鼓勵措施,將支持發展的政策紅利轉化成企業規模發展的動力,推動藥品零售行業的整體發展,從而進一步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26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2019 年 1月 10 日省局印發的《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鼓勵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冀藥監藥流〔2019〕4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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