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是一則檔案,2008年6月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 生效時間:2008年6月1日
- 適用地區:河北省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城(市)區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交通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交通管理工作實際,在全省大力推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鼓勵當事人自行協商快速處理財產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區道路上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的交通事故。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適用簡易程式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具備辦理交強險資格的保險公司選擇合適的地點,當地公安交管部門予以積極配合,設立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派駐保險理賠人員,及時辦理交通事故快速理賠事宜。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轄區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設立警務室,派駐有資質的事故處理民警,負責協調,解決適用本辦法處理的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第二章 交通警察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
第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經設區市(或相當於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資格證書。
第七條 城市區公安交警大隊應當根據轄區勤務安排和具有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的人員狀況,對轄區道路實行格線化管理,合理安排每名交通警察管轄區域,負責每日7時至19時執行勤務時發生的適用簡易程式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19時至次日凌晨7時之間發生的適用簡易程式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由轄區事故處理部門負責。
各保險公司理賠部門與各轄區交警大隊值班室及事故處理部門建立快速聯動機制,確保適用簡易程式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理。 第八條 發生以下道路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式快速處理:未造成人員傷亡,腳踏車損失在2000元(含)以下,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式:
(一)機動車無號牌的,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無有效交強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品的;
(四)涉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九條 具有簡易程式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的交通警察在責任區執行勤務時,發現或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迅速到達現場,確定事故類別,對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應根據《河北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作規範》(試行)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事故認定、車輛損失無異議,共同請求調解的,應噹噹場進行調解,並記錄調解結果,當事人簽名後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無異議,車輛損失無法確定的,交通警察應告知雙方當事人,待車輛確定損失後,2日內可共同申請駐點警務室民警進行一次調解,接到調解申請的駐點民警,應當在1日內完成1次調解 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經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持事故認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將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於每周一交轄區事故處理部門統一歸檔保管,以備核查。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持事故認定書和當事人、保險公司理賠查勘人員簽字確認的《保險車輛定損清單》及維修發票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辦理索賠
第十二條 遇有不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視情況標明現場車輛、傷亡人員等痕跡物證具體位置,保護現場,疏導交通,通知轄區事故處理部門出警處理。對於前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遇到問題的,辦案民警應當及時報市級事故處理部門批准,移交轄區事故處理部門使用一般程式處理。 第三章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
第十三條 發生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解決:
(一)在城市區道路上,腳踏車損失在2000元以下(或者非機動車損壞的,或者機動車僅車身前後保險槓、車燈、引擎蓋、門窗等外表件損壞),車輛可以繼續駕駛的。
(二)凡異地投保在河北省發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輛,原則接受承保公司的委託後,可由其移離事故現場後,按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上述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1、機動車無有效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
無有效保險標誌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5、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它設施的。
第十四條 發生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一)、(二)項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後,可以採用攝像、拍照或者文字記錄等方式固定事故損失證據,及時填寫《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記錄書》(簡稱《記錄書》,式樣見附屬檔案)。無《記錄書》的,當事人應當以文字方式如實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聯繫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車型、投保公司、保險單號、保險有效期、碰撞部位、過錯行為、事故責任等內容,共同簽名。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當事人應當約定具體時間至確定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五條 《記錄書》由保險公司印製,在車輛投保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發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違法處理、交通事故處理、車輛駕駛人審驗等視窗免費發放《記錄書》。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撤除事故現場後應當憑《記錄書》或者文字記錄材料及相關證據,在24小時內共同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辦理理賠手續。投保公司沒有進駐&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的,到保險公司指定地點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七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一)、(二)項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一方無過錯,另一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全部責任。
(一)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二)機動車通過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的。
(三)機動車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四)機動車準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五)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六)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機動車先行的。
(七)機動車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誌、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車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九)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超車後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十一)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十二)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
對方向來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離的。
(十三)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車輛進出道路,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變更車道時,未讓所借道路內的車輛優先通行,或者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或者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十六)機動車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第十八條 各承辦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轄區公安交通警察隊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調機制,明確責任人和聯繫方式,及時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第四章 執法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適用簡易程式或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執勤交通警察要求撤離現場而當事人拒不撤離的,或者當事人不及時主動撤離現場的,應當依法強制撤離,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並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和記分;對故意堵塞交通,擾亂交通秩序,造成嚴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對於交通事故當事人達成損害賠償協定,並當場履行完畢且及時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對其輕微交通違法行為應教育放行。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處理適用簡易程式道路交通事故的水平,建立簡易程式事故處理考核機制,定期進行考核,1次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執行相關職務並進行培訓;2次考核不合格的,撤銷簡易程式事故處理資格;考核3次達到優秀的,應進行表彰獎勵,適時晉升事故處理資格。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在3個月內引起當事人2次以上投訴,並查證屬實或者丟失簡易程式事故檔案造成惡劣影響的,轄區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應當撤銷其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資格,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事故處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民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糾正。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賠付時,應及時查詢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肇事和機動車保險理賠信息,對多次出險理賠的機動車,保險公司應當採取措施,對車
主及機動車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對具有嚴重或多項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以及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納入重點駕駛人黑名單,實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騙保嫌疑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對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