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糧食清倉查庫工作實施方案》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3月1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糧食清倉查庫工作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1]8號
- 發布日期:2001-03-17
- 生效日期:2001-03-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冀政辦[2001]8號
【發布日期】2001-03-17
【生效日期】2001-03-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0〕7號)已翻印發給你們。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河北省糧食清倉查庫工作實施方案》,請與國辦發〔2000〕7號檔案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河北省糧食清倉查庫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01〕7號檔案精神,做好我省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一、領導機構
為加強對全省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的領導,成立省糧食清倉查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後)。各市、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在省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地糧食清倉查庫工作。
二、清倉查庫工作步驟
(一)動員培訓和準備階段。3月22日前,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對各市清倉查庫工作人員集中培訓。3月25日前,由各市負責對所屬各縣(市、區)清倉查庫工作人員及市屬企業負責人、統計員、保管員集中培訓。3月底前,由各縣(市、區)清倉查庫領導小組負責對當地所有被查單位負責人、統計員、保管員及清倉查庫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主要內容是庫存統計帳核查方法、庫存實物清查方法及填表方法等。培訓教材由省統一編印。
本次糧食清查庫存的時點為2001年3月31日24時。2001年3月份國有糧食企業的商品周轉糧、地方儲備糧、國家儲備糧統計報表的結帳時間全省統一為3月31日24時,不準提前結帳。各縣(市、區)糧食局4月4日前完成統計報表匯總上報,各市糧食局於4月6日前完成統計報表匯總上報。各市、縣(市、區)糧食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要對統計數字親自把關,確保真實、準確,為清倉查庫提供可靠的依據。
(二)全面實施階段。2001年4月10日全省糧食清倉查庫工作全面展開,5月中旬結束。清查對象為國有糧食部門所有糧庫、糧站(所)、外租倉庫(場地)、臨時儲糧點(包括進入統計範圍的附營企業)的全部庫存糧食。中儲糧總公司直屬庫、中谷集團直屬庫(存糧點)、省糧食局直屬庫、省糧油集團總公司直屬庫及各公司存在各地的糧食由所在市、縣清倉查庫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清查。
4月10日至20日由省領導小組組織市間交叉清查,對全部庫存糧食進行實物清查。在交叉清查期間,省領導小組派出聯合清查工作組對各市清查工作進行督導,並按隨機抽查的原則進行複查,複查比例為糧食庫點的2%。
(三)匯總上報階段。2001年4月21日至30日,各市政府在全面清查糧食庫存情況的基礎上,認真審核編制清倉查庫報表,對清倉查庫工作進行詳細總結。5月10日前各市向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5月20日前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完成清查報表匯總和清查工作總結,並向省領導小組報告。5月底前省領導小組向中央報告。
三、清查的主要方法
(一)統計帳核查。首先由主查市對被查市2001年3月末的商品周轉糧統計報表、國家儲備糧報表(包括甲字、“五О六”糧)、省級儲備糧報表、市縣級儲備糧報表進行逐級核對,再將縣(市、區)的統計報表與轄區內儲糧庫點的統計帳進行核對;然後對被查庫點的統計帳、保管實物帳進行集中核查,檢查兩帳帳面數據是否對應、真實,有無虛帳情況。(二)庫存實物清查。從核實後的帳面數入手,對全部庫存糧食逐倉、逐垛、逐貨位進行實物清查,並與統計帳對照,帳實不符的要查明情況,找出原因。實物清查採取以測量計算方法為主,過秤檢斤為輔的辦法。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在全省範圍內隨機確定3個庫(站)對全部庫存糧食或部分倉房進行檢斤過秤,核實測量計算與過秤檢斤的誤差和損失損耗情況。對各庫點不易進行測量計算的糧食,由市、縣進行過秤檢斤。
(三)帳實核對。實物測量結束後,要將實物清查日的糧食庫存數量,扣除結帳後所有糧食出入庫數量,與保管帳、統計帳進行核對,確定清查結果。
(四)糧食質量檢查。在實物清查的同時,各庫點清查小組要對超期儲存的糧食或雖未超期但色澤、氣味不正常的糧食,按照《糧油儲存品質測定規則》的要求進行抽樣,分庫編號封存,並在4月25日前將樣品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再統一送交國家指定的承檢省進行質量鑑定。
四、交叉清查具體安排
(一)交叉清查分組:
被查市省聯合清查工作組
牽頭單位
主查市
邯鄲市省物價局石家莊市邢台市省計委邯鄲市石家莊市省財政廳邢台市保定市省糧食局滄州市張家口市省農業廳保定市承德市省監察廳唐山市廊坊市省審計廳張家口市唐山市省統計局秦皇島市秦皇島市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承德市滄州市省農業發展銀行衡水市衡水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廊坊市 (二)職責分工:1、省聯合清查工作組:一是監督檢查各市政府貫徹落實清倉查庫工作部署的情況;二是檢查各市、縣(市、區)清查方法、工作程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協調被查市與主查市的工作關係;四是實地複查部分庫點清查工作的準確性;五是了解清查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
2、主查市:一是根據被查市糧食庫點分布和糧食儲量,將清查工作任務層層分解;二是選調得力人員參加清查工作,搞好培訓,明確在各縣(市、區)和各庫點清查工作的責任人;三是具體組織在被查市開展清查工作;四是向被查市政府和省聯合清查工作組通報清查結果;五是匯總清查報表,向省寫出清查報告。
3、被查市:一是制定本市清倉查庫工作方案;二是向主查市領導小組溝通有關情況,提交統計報表;三是對所屬縣(市、區)進行督導檢查;四是選調業務骨幹配合主查市組織開展清查工作,並對所選調人員進行培訓;五是負責為主查市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生活條件。
(三)人員選調。各主查市派往被查市的清查工作組由市政府一名副秘書長帶隊,具體工作人員從主查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被查市一個庫(站)進駐一個清查小組,工作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包括清查小組組長在內的3人由主查市派人,其他人員由被查市從有關部門選調。省聯合清查組每組5至6人,由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一名廳級領導帶隊,所需人員從成員單位抽調,混合編組。
五、工作經費
該次清倉查庫工作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市、縣政府分級負擔,專項列支,中央財政和省財政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