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引導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實施細則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局科技局

為落實《關於財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十項措施》(財教[2015]112號),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省級引導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實施細則》,自2016年起啟動實施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引導機制,鼓勵市縣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創業平台建設,支持高端人才引進。

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引導機制的建立,是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轉變財政科技投入方式,推動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密切協作,統籌安排,不斷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創新投入方式,找準創新關鍵點和薄弱環節,改善科技創新環境,引導社會資本加速向創新領域流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級引導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實施細則
  • 單位: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 發布時間 :2015年12月14日
通知頒布,發布日期,細則全文,

通知頒布

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引導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局、科技局:
為落實《關於財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十項措施》(財教[2015]112號),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省級引導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實施細則》,自2016年起啟動實施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引導機制,鼓勵市縣政府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創業平台建設,支持高端人才引進。
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引導機制的建立,是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轉變財政科技投入方式,推動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出發,密切協作,統籌安排,不斷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創新投入方式,找準創新關鍵點和薄弱環節,改善科技創新環境,引導社會資本加速向創新領域流動。
省財政廳 省科學技術廳
2015年12月14日

細則全文

第一條為落實《關於財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十項措施》,按照“省級引導、市縣統籌、注重績效、公平公正”的原則,省級建立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引導機制,將市縣科技投入產出指標納入省對市縣財政工作績效管理指標體系,並將指標評價結果作為省級科技轉移支付資金、省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因素,推動全省科技投入產出水平持續提升。
第二條評價指標包括科技投入、科技產出、績效管理三類,具體指標及分值(百分制)如下:
1.科技投入指標(50分):財政科技支出占財政總支出比重(30分)、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投入占GDP的比重(20分)。
2.科技產出指標(30分):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10分)、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10分)、每萬人口研究與試驗發展(R&D)活動人數(5分)、發明專利授權數量(5分)。
3.績效管理指標(20分):引導資金績效評價結果(15分)、財政科技資金預算執行進度(5分)。
第三條財政科技支出占財政總支出比重、科技資金預算執行進度由全省財政決算數據中獲取,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由全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統中獲取,引導資金績效情況按照績效評價結果確定,其他科技投入產出情況由省統計局發布的統計數據中獲取。
第四條指標評價和引導資金績效評價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
第五條科技投入、科技產出類指標按年度增長率和絕對值兩個因素綜合運用,其中,增長率占70%,絕對值占30%。績效管理類指標按實際值使用。綜合得分由單項指標得分匯總生成,按照設區市、省直管縣、省財政直管縣分別計算,從高到低排序產生評價結果。
第六條單項指標計算方法如下:
1.科技投入、科技產出類單項指標。
其中:指標實際增長率、實際完成值是指設區市(省直管縣、省財政直管縣)指標實際數值,指標最高增長率、最高完成值是指設區市(省直管縣、省財政直管縣)指標最高完成數值。
第七條省財政安排市縣科技投入產出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不需市縣申報,視科技投入產出指標績效評價結果給予獎補。設區市獎補前6名,省直管縣獎補第1名,省財政直管縣獎補前50名。獎補額度根據引導資金年度預算額度和市、縣綜合得分確定。
第八條引導資金由市、縣與本級財政安排的科技資金統籌使用,使用範圍包括:
1.通過後補助、貸款貼息、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2.通過購買服務、運行補助等方式支持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創業平台建設;
3.通過給予項目補助、安家費補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引進高端科技人才;
4.其他科技創新相關支出。
引導資金不得用於相關管理機構的經常性經費以及其他與資金使用範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條在省財政安排的支持市縣科技創新資金中選擇部分資金,採取限額補助方式,依據資金年度預算額度和市縣指標評價綜合得分確定補助資金數,市、縣申報的項目,經省級評審後在該市、縣補助限額內安排。
第十條評價結果可作為分配省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的因素,具體套用方法按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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