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創新調查制度實施細則

《河北省創新調查制度實施細則》是河北省科技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7年12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創新調查制度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26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科技廳
  • 主題分類:科技
檔案全文
為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我省創新調查制度建設,全面最佳化科技創新統計體系,根據《國家創新調查制度實施辦法》等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河北省創新調查制度是在科學、規範的統計調查基礎上,對河北省創新能力進行全面監測和評價的制度安排。包括創新活動統計調查與創新能力監測、評價。
創新活動統計調查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為及時掌握創新活動數據,對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等調查對象開展的統計調查。
創新能力監測是指基於政府統計調查,為反映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等創新主體投入產出以及全省、區域、創新密集區、創新平台等整體創新能力情況進行的跟蹤監測。
創新能力評價是指通過構建指標體系,對區域、產業、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創新密集區、創新平台等創新能力進行的綜合分析比較與評價判斷。
第二條 河北省創新調查制度的目的是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創新驅動發展形勢,客觀監測全省、區域、創新密集區、創新平台等創新發展動態,多維度、深層次分析評價全省、區域、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創新密集區、創新平台等創新能力,為制定創新規劃和政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創新型河北建設提供支撐和服務。
第三條 河北省創新調查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服務創新發展。圍繞河北省戰略部署,適時調整創新調查工作重點,充分發揮其對地區、行業等依靠創新驅動、實現創新發展的引導作用。
(二)加強協同推進。明確任務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強化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形成良性互動、運轉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注重開放共享。建立統計調查匯總數據、監測和評價結果的信息公開與共享服務機制,廣泛宣傳創新調查成果,系統發布監測和評價系列報告。
(四)鼓勵社會參與。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通過多種方式鼓勵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和社會團體等利用創新調查匯總數據開展評價研究。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四條 河北省創新調查制度實施工作由省科技廳、省統計局牽頭負責。
第五條 建立河北省創新調查制度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實施創新調查制度。工作協調機制組成部門包括省科技廳、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金融辦、省知識產權局、省國防科工局、省科協、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監局、河北證監局、河北保監局等。成員單位實行動態管理,依據創新驅動發展形勢和任務變化進行動態調整。一般每年至少召開1次工作協調會議,統籌推進創新調查工作。工作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廳組織開展。
第六條 省統計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創新活動統計調查工作,制定統計調查工作方案,研究建立統計調查數據的共享機制,對全省創新活動統計調查進行統一規範管理。創新活動統計調查的主要匯總數據由省統計局牽頭髮布,相關部門數據由承擔統計調查任務的部門負責發布。
第七條 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在創新活動統計調查數據基礎上,負責研究建立全省創新驅動發展月度、季度、年度統計體系,組織開展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工作。統籌全省創新驅動發展數據資源,設計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指標體系,形成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的標準與規範,開展相關監測評價活動,定期發布監測或評價報告,建立成果共享機制。其中,創新能力監測報告根據需要由省科技廳適時組織發布,創新能力評價報告由相關課題組負責發布。
第八條 工作協調機制組成單位結合各自職能,按照創新調查制度工作總體部署,積極推進相關工作,開展相關研究,及時將重要工作進展向各組成單位通報。
第九條 建立具有河北特色的創新調查理論研究和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我省科技創新工作實際,開展具有針對性的創新調查理論研究,不斷最佳化創新調查方案,完善特色監測評價指標體系,注重監測評價方法和模式創新。聯合北京、天津科技統計機構,建立京津冀科技統計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構建京津冀協同創新統計指標體系,共同開展協同創新統計調查和監測評價。
第三章 創新活動統計調查
第十條 河北省創新活動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級創新活動統計調查和省級創新活動統計調查。
第十一條 國家級創新活動統計調查包括綜合科技活動調查、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跟蹤調查、地方財政科技撥款調查、火炬統計調查、科普統計調查、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調查、科技成果統計調查、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統計調查、科技基礎條件資源調查等。
(一)綜合科技活動調查。由省統計局牽頭會同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國防科工局負責實施。其中,省統計局負責工業企業,資質等級二級以上的建築業以及R&D活動相對密集行業,省科技廳負責政府屬研究機構,教育廳負責高校,省國防科工局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系統研究機構的統計工作。每年2月底前發布上年度快報數據,10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二)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跟蹤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調查對象包括經科技部批准驗收結題不滿3年的國家科技計畫項目。每年7月底前發布調查數據。
(三)地方財政科技撥款調查。由省科技廳、財政廳組織實施,內容包括省、市、縣(市、區)各級政府財政科技支出及財政其他支出中用於科學技術的支出情況。每年10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四)火炬統計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調查對象包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市場、國家級火炬計畫特色產業基地、創新型產業集群、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及眾創空間等。每年6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五)科普統計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內容包括省直有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機構的科普資源、科普活動情況。每年11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六)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內容包括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經營活動情況、資本來源構成情況、投資項目情況等。每年5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七)科技成果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內容包括專利持有及變化情況,經認定登記的全部科技成果及套用成果基本情況。每年6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八)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項目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調查對象包括政府間合作項目、國際科技合作專項、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
(九)科技基礎條件資源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內容包括相關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的基本情況、大型儀器設備、種質資源等。每年10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第十二條 省級創新活動統計調查包括省級科技計畫執行情況調查、高新技術統計調查、科技服務業統計調查、科技創新平台統計調查、京津冀協同創新統計調查等。
(一)省級科技計畫執行情況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調查對象為當年立項的省級科技計畫項目。每年7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二)高新技術統計調查。由省統計局、省科技廳分別負責實施。其中,省統計局具體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的月度、年度統計調查工作。每月20日前發布截至上月數據,每年2月底前發布上年度快報數據,10月底前發布上年度數據。省科技廳具體負責高新區月度、季度、年度統計調查工作,高新技術企業季度統計調查工作,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省級區域特色產業基地年度統計調查工作。每月20日前發布截至上月數據,每季度第1個月20日前發布截至上季度數據,10月底前發布上年度數據。
(三)科技服務業統計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調查對象包括研究和試驗發展、科技推廣和套用服務業兩類行業的法人單位。每年5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四)科技創新平台統計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調查對象包括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產業技術研究院。每年6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五)京津冀協同創新統計調查。由省科技廳組織實施,調查對象包括三地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科技園區、重點高等學校、研究機構和創新平台等。每年7月底前發布上年度調查數據。
第十三條 建立創新活動統計調查數據匯繳機制。依託科技創新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搭建河北省創新調查數據系統,研究開發數據匯繳和套用服務功能,相關單位及時匯繳數據,提高統計工作效率,確保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章 創新能力監測
第十四條 河北省創新能力監測包括月度創新能力監測、季度創新能力監測和年度創新能力監測。
第十五條 月度創新能力監測,包括創新主體、創新載體、創新平台、創新產出、成果轉化、科技金融、技改投資等月度監測。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數據匯總。
(一)創新主體。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入庫後備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變化情況。
(二)創新載體。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省級以上高新區主營業務收入、GDP、工業總產值、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工業增加值、財政收入、稅收總額、固定資產投資等指標變化情況。
(三)創新平台。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院士工作站等創新平台,以及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創業平台總數變化情況。
(四)創新產出。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實施,主要監測全省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科技成果登記數量等變化情況。
(五)成果轉化。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技術市場成交契約總數、技術交易總額,吸納技術契約數、技術吸納額,吸納京津技術契約數、吸納京津技術額,輸出技術契約數、技術輸出額等變化情況。
(六)科技金融。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共同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子基金、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子基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子基金、工業技改引導股權投資基金子基金數量及投資額,科技創新券發放額、省級科技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等變化情況。
(七)技改投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工業投資額、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額等指標變化情況。
第十六條 季度創新能力監測,包括高新技術產業、創新主體、創新載體、創新平台、創新產出、成果轉化、科技金融、技改投資、科技服務業等季度監測,包含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區域創新能力監測。每季度第1個月20日前完成上季度數據匯總。
(一)高新技術產業。由省統計局牽頭會同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規模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比重、高新技術產業各領域增加值等指標變化情況。
(二)創新主體。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入庫後備高新技術企業、通過專家評審高新技術企業、收入超億元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農業科技小巨人企業數量變化情況,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工業總產值、新產品產值、工業增加值、營業總收入、利稅總額、出口創匯、從業人員、固定資產投資額等指標變化情況。
(三)創新載體。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省級以上高新區主營業務收入、GDP、工業總產值、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工業增加值、財政收入、稅收總額、固定資產投資等指標變化情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科技園區、創新型產業集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數量變化情況。
(四)創新平台。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產業技術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院士工作站等創新平台,以及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創業平台總量變化情況。
(五)創新產出。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實施,主要監測全省專利申請量、專利授權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科技成果登記數量,馳名商標、名牌產品數量,制(修)訂標準數量等變化情況。
(六)成果轉化。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技術市場成交契約總數、技術交易總額,吸納技術契約數、技術吸納額,吸納京津技術契約數、吸納京津技術額,輸出技術契約數、技術輸出額等變化情況。
(七)科技金融。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共同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子基金、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子基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子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子基金、工業技改引導股權投資基金子基金數量及投資額,科技創新券發放額、省級科技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規模、設立科技支行數量、發放科技貸款規模等變化情況。
(八)技改投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工業投資額、工業技術改造投資額等指標變化情況。
(九)科技服務業。由省科技廳牽頭負責實施,主要監測企業的營業收入、營業利潤、營業稅金、固定資產原價、從業人員等指標變化情況,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總收入、稅金、固定資產原價、從業人員等指標變化情況。
第十七條 年度創新能力監測。主要包括創新投入、高新技術產業、創新主體、創新載體、創新平台、創新產出、成果轉化、科技金融、科技服務業、京津冀協同創新等年度監測(含對各市的區域創新能力監測)。每年2月底前發布上年度快報數據,年底前發布上年度監測數據。
(一)創新投入。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統計局、省財政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研發投入、地方財政科技撥款、研發人員、技改投資等方面系列指標變化情況。
(二)高新技術產業。由省統計局牽頭會同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規模以上工業高新技術產業經濟運行、科技活動等方面系列指標變化情況。
(三)創新主體。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統計局、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防科工局負責實施,主要監測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農業科技小巨人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究機構及高等學校的科技活動和經濟發展相關指標變化情況。
(四)創新載體。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省級以上高新區、農業科技園區、創新型產業集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區域特色產業基地等科技活動和經濟發展相關指標變化情況。
(五)創新平台。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產業技術研究院的科技基礎條件、科技投入、科技活動、成果產出等方面系列指標變化情況。
(六)創新產出。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經認定登記的全部科技成果及套用成果、省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專利、科技人才等方面系列指標變化情況。
(七)成果轉化。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技術交易總體構成、輸出技術契約構成、吸納全國技術構成、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等方面系列指標變化情況。
(八)科技金融。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監局、河北保監局負責實施,主要監測科技風險投資機構、科技創新券、科技信貸、科技保險等方面系列指標變化情況。
(九)科技服務業。由省科技廳牽頭負責實施,主要監測企業的營業收入、營業利潤、營業稅金、固定資產原價、從業人員等指標變化情況,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總收入、稅金、固定資產原價、從業人員等指標變化情況。
(十)京津冀協同創新。由省科技廳負責實施,主要監測三地共建創新基地、創新平台、科技園區、孵化器、眾創空間、博士後流動站、產業技術聯盟、創新創業基金、技術市場,共享大型儀器設備,共同承擔科技計畫項目,我省引進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高新技術企業,吸引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
第十八條 創新能力監測的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月度形勢分析報告、季度形勢分析報告,年度監測(分析)報告、數據小冊子、統計年鑑、統計公報、專項監測報告等。定期發布年度創新能力監測成果。
第五章 創新能力評價
第十九條 河北省創新能力評價包括區域創新能力評價和專項創新能力評價。
第二十條 區域創新能力評價由省科技廳牽頭,在統計調查和創新監測基礎上,組織相關研究力量成立課題組,面向各市等區域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形成區域創新能力評價指數,每年編制發布創新能力評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專項創新能力評價由省科技廳牽頭,在統計調查和創新監測基礎上,組織相關研究力量成立課題組,面向重點產業、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創新密集區、創新平台等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形成相關創新能力評價指數,每年編制發布創新能力評價報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立常態化省市交流機制。加強省市科技統計管理部門、科技統計支撐機構間的溝通協調,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統計培訓會和專題研討會,積極組織參加國家相關機構舉辦的創新調查制度培訓會,提升全省創新調查隊伍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組建河北省創新調查社會組織。面向省內高等學校、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科技服務機構等科技統計資源,研究成立河北省創新調查學會,配合開展統計調查、監測評價、理論研究,以及相關培訓、交流、研討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成立創新調查制度諮詢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工作協調機制組成單位推薦,同時邀請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國家科技評估中心、華中科技大學、京津兩市專家參加,負責為創新調查制度工作謀劃、任務部署、方案制定、報告編寫等提供諮詢意見。
第二十五條 建立創新調查人才合作培養機制。支持高等學校、研究機構設立河北省創新調查研究生培養實踐基地,結合我省創新調查工作實際需要,鼓勵承擔開放式課題,聯合培養科技統計人才。
第二十六條 加強創新調查專項保障。統籌省級財政科技資金,安排省級創新調查經費,鼓勵各市安排財政資金支持創新調查,保障創新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建立穩定增長機制,支撐創新調查工作不斷深化提升。
第二十七條 加大創新調查制度相關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媒體平台做好創新調查成果的宣傳與套用,服務社會公眾。
第二十八條 創新調查工作有關部門要為創新調查制度實施提供條件保障。指導有條件的地市參照國家和省創新調查制度開展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調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強化創新調查工作落實。加強對省有關部門及各市創新調查工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工作任務重、完成質量高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並頒發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廳、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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