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人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範

《河北省法律援助人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範》是河北省司法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6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法律援助人員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規範
  • 發文字號:河北省司法廳令[2008]第4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司法廳
  • 發布日期: 2012年06月27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素質,規範法律援助人員執業行為,保障法律援助人員切實履行法律援助的職責,依據《法律援助條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指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包括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律師和法律援助工作者。
第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職業道德
第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為國家長治久安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維護經濟困難民眾和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注意儀表,禮貌待人,誠懇耐心,態度和藹,語言文明,廉潔自律,保證自己的行為無損於法律援助人員職業形象。
第七條 法律援助人員注重努力鑽研和掌握執業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服務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職業修養,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章 執業紀律
第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拒絕當事人來訪,不得壓制、推諉或拖延對來訪問題的處理,不得誘惑或挑唆來訪人員擴大矛盾事態。
第九條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穩私。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遵守司法行政部門制訂的工作規章、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執業,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私自受理案件,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統一指派後,方可承辦法律援助事項。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違反財經紀律,挪用、私分、侵占法律援助經費。
第十五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案件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員,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執法人員進行不正當交易。
第十六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員。應當遵守出庭時間、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與履行職務有關的程式規定。
第十七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不得曲解、規避法律,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員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第十八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利用委託關係從事與委託代理的法律事項無關的活動。
第十九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不得在明知的情況下為委託人非法的、不道德的、具有欺詐性的要求或行為提供服務和幫助。法律援助人員不得代書上訪、舉報、控告等法律援助範圍以外的材料。
第二十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接受指派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未經法律援助機構和委託人同意,不得轉託他人代為辦理該法律援助事項。
第二十一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不得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利益或向其提出約定利益要求。
第二十二條 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人員在未徵得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委託,但辦結委託事項後除外。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為新聞媒體惡意炒作司法個案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工作人員違反本規範的,由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及《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違反本規範的,由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規範》《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或由律師協會依照章程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由河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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