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暫行辦法

為加強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管理,規範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行為,保障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暫行辦法
  • 編號:冀教政法[2009]9號
  • 施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第三章 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程式,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冀教政法[2009]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管理,規範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行為,保障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範,必須與法律法規、國家現行政策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相一致,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使用模糊語言,不得做出任何可能誤導學生的虛假承諾。
第三條 民辦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依法報審批機關審核備案。民辦學校未經審批機關審核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發布。
第四條 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註明備案機關和備案編號。
第五條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

第六條 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載明學校名稱、辦學性質、辦學形式、辦學層次、辦學類型、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學習年限、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證書類別及名稱、學校地址、聯繫電話等。其中下列內容的表述必須符合以下規定要求:
(一)學校名稱,要使用審批機關批准的學校名稱全稱,不得縮寫;
(二)辦學性質,要顯示“民辦學校”字樣;
(三)辦學形式,要明確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用準確規範的全稱術語;
(四)辦學層次、類型,要準確表述,不得使用模糊或隱瞞辦學類型、層次的簡稱;
(五)學校地址,要如實表述(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分校、校區等須註明),不得省略;
(六)收費項目、標準,要明確批准檔案的名稱和編號;
(七)證書類別及名稱,要寫明頒發的證書全稱、類別及頒發單位;
(八)其他內容,民辦高校不得向未達到省定錄取分數線的考生承諾辦理統招錄取;不得使用“包分配”、“包就業”、“負責安排工作”等字樣。
第七條 民辦學校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已經審核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程式

第八條 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主管民辦教育的工作機構負責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審核備案工作(以下簡稱備案機構)。審批機關可以委託民辦教育協會等行業協會辦理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審核備案事項。
民辦學校跨越審批機關轄區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將經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招生地區設區市或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外省市民辦學校來我省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依據本辦法規定,報招生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 民辦學校報備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向備案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的報備申請(明確招生簡章和廣告發布方式及時間);
(二)招生簡章和廣告的紙質文稿和電子文稿;
(三)實施學歷教育民辦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當年核定的招生計畫檔案複印件;
(四)與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聯合辦學的,提交聯合辦學協定書複印件;
(五)收費許可證及當年核定的收費標準(複印件);
(六)備案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條 備案機構對民辦學校提交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申請,要明確專人進行登記、審查並提出審核意見。
招生簡章和廣告載明的內容,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由備案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予以備案、存檔;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學校修訂後重新報備。
第十一條 備案機構對同意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要登記編號,製作《準予備案告知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專用章”,並及時送達報備申請學校。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應當於每年的3月份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報備手續,備案機構應當於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對所屬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備案工作。
民辦高校應於4月1日前將本校經過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上傳至國家“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廳備案機構應於4月15日前完成對上傳招生簡章的確認工作。
第十三條 備案機構應當自受理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超過5個工作日的應當向申請學校說明理由,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同意備案。
第十四條 經過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從備案告知書送達之日起至本年度招生工作結束有效。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報備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發布。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不得發布未經審核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不得採用經濟手段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社會人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或者進行招生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製作、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由一個內設機構負責實施。校內其他機構、人員不得自行製作和發布招生信息。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因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或者違規實施招生行為的,引起學生學籍、證書等糾紛的,如學生要求退學,學校應全額退回所收費用;發生其他法律糾紛的,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法定代表人警告、通報批評、限制學校招生,並責令學校銷毀違規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消除不良影響:
(一)招生簡章和廣告不按規定報備的;
(二)報備的招生簡章和廣告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不按照報備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招生的;
(四)擅自更改已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的;
(五)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未註明備案機關和備案編號的;
(六)學校製作、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管理混亂的。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依據《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第三十條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畫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 民辦學校自行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備案機構工作人員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貽誤工作或者因失職失責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並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學校是指經河北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及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包括民辦幼稚園)。所稱招生簡章和廣告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有關招生信息的文字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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