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河北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於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6-20
【生效日期】1990-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
第三章 村民會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加強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農村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員會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負責本村農業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組織村民發展農業生產,因地制宜地開展多種經營,鞏固發展集體經濟,帶領村民走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道路;
(二)辦理本村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其它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增進村民之間、村際之間和民族之間的團結互助,保持農村的社會穩定;
(四)依法管理本村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和其它財產,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物和設施,珍惜土地,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五)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它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六)教育和組織村民完成國家的糧棉油徵購、計畫生育等各項任務,積極履行納稅、服兵役等依法應盡的義務;
(七)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並教育村民遵守和執行;
(八)對村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移風易俗,樹立新的道德風尚;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歷史習慣和民眾的意願,按照便於村民自治和有利於發展生產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的規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選舉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時,由村民會議及時補選。在未補選前,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代理人選,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生產服務、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下屬的各委員會的成員,可以由村民會議選舉產生,除法律和行政法規有規定者外,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組成。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經濟結構,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四條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編入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應當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的時候,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清正廉潔,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村民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村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向本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籌集。
村民委員會的財政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經濟組織的監督。
第三章 村民會議
第二十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可以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也可以由每戶派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村民會議。
第二十三條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討論決定村政建設規劃、經濟發展計畫和較大的公共建設項目;
(三)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四)討論決定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重大事項;
(五)討論決定其它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村民會議的決定,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討論制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由村民委員會監督、執行。
村規民約應當體現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規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二十六條人口較多和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的若干代表組成,一般十戶左右推選一名代表,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的情況下,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村民會議的權力。
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由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都應當遵守村規民約。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時,他們應當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在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河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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