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捐資助學,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單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本省各類學校及幼稚園捐贈財產,用於教育事業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捐資助學。
第四條 捐資助學應當自願和無償,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捐資助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用於教育事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章 捐贈與受贈
第七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可以與受贈單位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定。
第八條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教育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
由捐贈人全部出資或者出資百分之七十以上興建的教育工程項目,可以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但受贈單位應當徵求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受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捐贈財產的入境手續。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 受贈單位接受捐贈人捐贈的財產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並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受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受贈單位使用捐贈財產,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徵得捐贈人同意。
第十二條 受贈單位對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應當如實向捐贈人反饋。
第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受贈單位查詢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受贈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受贈單位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部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四章 表彰與獎勵
第十五條 自然人捐贈財產,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捐贈財產五萬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級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牌和光榮冊,載入河北教育年鑑;
(二)捐贈財產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級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牌;
(三)捐贈財產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授予縣級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牌;
(四)捐贈財產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授予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捐贈財產十萬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級捐資助學先進單位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牌和光榮冊,載入河北教育年鑑;
(二)捐贈財產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級捐資助學先進單位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牌;
(三)捐贈財產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授予縣級捐資助學先進單位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牌;
(四)捐贈財產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授予捐資助學先進單位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獎牌。
第十七條 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表彰獎勵的申報程式:
(一)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逐級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報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縣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表彰獎勵的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由受贈單位提出意見,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學校、幼稚園接受捐贈的,可以由其主管部門表彰獎勵,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程式報請各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申報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應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材料。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材料的內容。
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二十條 捐贈人首次向受贈單位捐贈財產,但捐贈的財產數額不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表彰獎勵範圍的,由受贈單位採取其他形式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捐贈人首次捐贈財產受表彰獎勵後繼續捐贈財產的,累計計算捐贈數額,並按累加的捐贈數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公開表彰獎勵捐贈人,應當事先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每兩年集中表彰獎勵一次省級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得捐贈人的同意,將捐贈的財產交由其他受贈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騙取榮譽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教育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榮譽稱號,追回榮譽證書、獎牌。
第二十六條 捐贈人違反捐贈協定,給受贈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捐贈人查詢捐贈財產管理和使用情況時,受贈單位拒絕或者無故不提供方便的;
(二)在審批捐資助學先進個人和先進單位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挪用、侵占捐贈財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捐資助學表彰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