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捐資助學表彰獎勵辦法

《河北省捐資助學表彰獎勵辦法》在1988.11.24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捐資助學表彰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1.24
  • 實施時間:1988.11.24
一、捐資助學是我國人民的傳統美德,理應受到表彰獎勵,值得在全社會發揚光大。為鼓勵更多的單位和個人捐資助學,特制定本辦法。
二、凡在我省公辦中國小、幼稚園、農職業中學、大中專院校及私人辦普通中國小、幼稚園捐資的省內外公民、外籍僑胞,符合如下條件的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一)捐資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者,由省政府授予“省級助教模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章,在全省範圍內表彰。縣(市、區)立碑紀念,載入本縣(市、區)地方志。
(二)捐資一萬元至五萬元以下者,由地區行政公署或省轄市政府授予“地市級助教模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章。在地(市)範圍內表彰,載入本縣(市、區)地方志。
(三)捐資一千元至一萬元以下者,由縣(市、區)政府授予“縣級助教模範”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章。在全具(市、區)範圍內表彰。載入縣(市、區)地方志。
(四)捐資一千元以下者,由鄉(鎮)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在全鄉(鎮)範圍內表彰。
如所建新校或改建老校的全部資金由“省級助教模範”本人捐助,可由捐助人提出申請,逐級呈報,經地區行署或省轄市政府同意,以捐款人的名字命名學校。
三、凡在我省公辦中國小、幼稚園、農職業中學、大中專院校和私人辦普通國小、幼稚園捐資的國營、集體、聯合體、外商獨資及中外合資企業和團體,符合如下條件的,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一)捐資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的單位,由省政府授予“省級助教先進單位”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狀,在全省範圍內表彰。
(二)捐資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下的單位,由地區行政公署或省轄市政府授予“地市級助教先進單位”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狀。在全地、市範圍內表彰。
(三)捐資五千元至五萬元以下的單位,由縣(市、區)政府授予“縣級助教先進單位”稱號,頒發證書和獎狀。在全縣(市、區)範圍內表彰。
(四)捐資五千元以下的單位,由鄉(鎮)政府在全鄉範圍內通報表彰,頒發證書和獎狀。
四、各級政府第一次按本辦法表彰助教模範和助教先進單位,捐資額一律累計計算;此後的表彰,隨捐資額增加升級。
省、地(市)、縣(市)、鄉(鎮)每兩年召開一次表彰會議。
五、“省級助教模範”和“省級助教先進單位”,由鄉(鎮)、縣(市、區)教育部門逐級上報,經省教委審核,報省政府批准。
“地市級助教模範”和“地市級助教先進單位”,由鄉(鎮)、縣(市、區)教育部門上報,經地、市教委審核,報地區行署或省轄市政府批准,報省教委備案。
“縣級助教模範”或“縣級助教先進單位”,由鄉教育部門上報,經縣(市、區)教育部門審核,報縣(市、區)政府批准,報地、市教委備案。
鄉級表彰個人或單位,由鄉級政府批准,報縣(市、區)教委(教育局)備案。
六、本辦法由河北省教委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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