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修正案

《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修正案》是河北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修正案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河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施工企業按規定用於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必須專款專用。”
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監理單位必須依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建設監理規範》、安全監理規程、設計檔案的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進行監理。”
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監理單位發現危及建設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的行為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提出。”
四、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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