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2002-05-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2002年05月15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工作管理,保證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維護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發展計畫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活動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是指對符合《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的貨物採購招標的代理。
第三條省發展計畫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
從事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的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並按照規定的範圍承擔招標代理業務。
第四條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乙兩級。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由設區市發展計畫部門初審,報省發展計畫部門認定。
第五條申請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七)其他需具備的條件。
負責初審的設區市發展計畫部門負責上述條件的審核工作。
第六條申請甲級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三年內基本建設貨物採購代理招標的業績累計中標金額在八億元以上;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職人員不少於二十
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並有十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一百萬元。
第七條申請乙級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三年內基本建設貨物採購代理招標的業績累計中標金額在三億元以上;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專職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並有七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五十萬元。
乙級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基本建設項目投資額三千萬元以下的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業務。
第八條申請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招標代理機構章程及內部機構設定情況;
(三)資格申請書,包括:組建時間、人員結構及人事關係在人才中心存檔證明、計算機使用和信息化建設、招標業績綜述;
(四)設區市發展計畫部門的初審意見;
(五)有關招標代理機構的其他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九條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發展計畫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
第十條對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申請,實行定期集中認定。省發展計畫部門在申請檔案資料齊全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
對審核合格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頒發相應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對於新成立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因無招標業績,一律頒發《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分為臨時甲級和臨時乙級,《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具有與《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和《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三年,《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條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證書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發展計畫部門提出複審申請。
申請複審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交經工商、稅務部門年審通過的財務報表(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報表說明。
第十四條省發展計畫部門關應當在複審申請檔案資料齊全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對於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逾期不申請資格複審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證書有效期滿之日起自動失效。需繼續從事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資格。
第十五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省發展計畫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二)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業務。
第十六條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發生分立或者合併,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核定資格等級。
第十七條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招標人委託編制招標檔案和草擬基本建設貨物採購契約等。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契約。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轉讓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在申請資格認定或者資格複審時弄虛作假的,省發展計畫部門應當退回其資格認定、資格複審申請,或者收回已發的資格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第十九條從事基本建設項目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的代理機構,還應同時取得國家有關部門審定的國際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未取得省發展計畫部門資格認定而承擔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該招標代理無效,由省發展計畫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超越規定範圍承擔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業務的,由省發展計畫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其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資格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第二十二條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出借、轉讓或者塗改資格證書的,由省發展計畫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收回其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資格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資格申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