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在2002.03.07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3.07
  • 實施時間:2002.05.01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3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訂》的規定,本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中的“發展計畫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部門”。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前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申請表時,必須同時擬定基本建設貨物採購的招標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河北省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管理辦法修正案
刪去第十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經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第一條 為規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行為,保證公平交易,提高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基本建設項目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對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基本建設貨物,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所需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等貨物以及與貨物供應有關的附帶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畫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基本建設貨物採購的招標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省和設區我市人民政府發展計畫部門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所需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對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依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項目所需的貨物,凡單項採購契約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單項採購契約估算價不足五十萬元人民幣但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第六條 依照前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代中研)時,必須同時擬定基本建設貨物採購的招標方案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招標方案應當包括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範圍、採購數量、估算價和有關標準等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需對招標方案作出調整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七條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貨物對專有技術和專利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八條 招標人具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事宜。否則,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並按照規定的範圍承擔招標代理業務。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代理機構實施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發展計畫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網路,為全省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投標提供信息和其他有關服務。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採購貨物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檔案。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貨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量;
(二)貨物的主要技術要求和標準;
(三)評標辦法和標準;
(四)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發展計畫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但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貨物估算價的百分之三。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貨物採購的招標檔案應當在發出之日起五日前,報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檔案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招標人修訂招標檔案。
第十二條 投標人投標時,除應當依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規定向招標人提交有關證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產品生產(製造)許可證和質量合格證的複印件。
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回響。
投標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
(一)未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二)投標檔案載明的貨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
(三)投標檔案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四)投標檔案中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
(五)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人主持,並邀請所有的投標人參加。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的開標,應當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評標專家一般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從《河北省基本建設貨物採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於技術複雜、專業性較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經項目審批部門同意,可以由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從專家庫中直接確定。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由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並予以排序。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不同意評標結論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連同評標報告一併提交招標人。
第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一般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確定中標人。
當招標人與排序在前的中標候選人依法不能簽訂契約時,應當根據評標報告排序依次選擇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基本建設貨物採購,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招標人、投標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