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執業公證員年度考核辦法

《河北省執業公證員年度考核辦法》是河北省司法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執業公證員年度考核辦法
  • 發布文號:〔2007〕第1號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30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司法廳
檔案全文
河北省執業公證員年度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公證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公證員的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全面、客觀、準確地評價公證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道德素質和工作實績,不斷提高公證員的服務能力,促進公證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和《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職務,並在本省公證機構執業的公證員。
第三條 公證員年度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實事求是、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四條 各公證機構負責實施對本機構所屬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各公證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實施對公證機構負責人的年度考核。
第五條 公證員年度考核要將執業檔案記載的內容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結果要存入執業檔案。
第六條 各公證機構、各司法行政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其所屬公證員、公證機構負責人上一年度的考核,並於二月十日前報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匯總,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於二月十五日前報省司法廳。
省司法廳在三月底前對各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上報的材料進行審定並予以通報。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等次
第七條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對公證機構負責人除考核以上內容外,還應考核其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
第八條 公證員年度考核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綜合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60分以上為稱職,不足60分為不稱職。
公證機構負責人年度考核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其綜合得分為本人年度量化考核得分加公證機構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稱職公證員:
(一)拒絕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的;
(二)年內參加職業培訓時間不足40學時的;
(三)規定的職業或業務考試不及格的;
(四)有《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量化考核標準
第十條 量化考核採用百分制。其中:德、能、勤、績各占25、20、20、35分。
第十一條 德主要考核遵守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執業紀律的情況。
第十二條 能主要考核服務能力、學習能力、創新能力。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水平、辦證技能、解決複雜或疑難問題的能力,學歷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加分事項:
1、首辦示範性公證或在培訓班講課(處內加1分,市內加2分,省內加3分,全國加5分)。
2、公證文書或公證質量受表彰(市內加2分,省內加3分,全國加5分)。
3、工作經驗被推廣(市內加2分,省內加3分,全國加5分)。
4、發表公證案例或調研文章(按每篇)(市內加1分、省內加3分、全國加4分)。
第十三條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包括勤勉敬業、盡職盡責、團結協作、服從領導、集體觀念強、遵守公證處內各項規章制度等情況。年內參加業務培訓達到40學時得10分。
加分事項:
1、學歷每提高一個層次加5分。
2、參加40學時以外的培訓每一次加1分。
第十四條 績主要考核工作實績。
年辦證量達到全處平均值(15分)。全年無質量問題(10分)。開拓新公證業務、業務宣傳成效顯著或擴大公證影響力的其他情況(5分)。完成處內交辦的其他工作(5分)。
加減分事項:
1、年辦證量每高於全處平均值10%加2分,每低於平均值10%減2分。年辦證量比上年度每增長10%加2分,每減少10%減2分。公證處年辦證總量比上年度每增長10%給負責人加2分,每減少10%給負責人減2分。
2、被投訴且有質量問題或在質量檢查中發現質量問題,每件減3分。
3、發表理論研究或實務探討文章(按每篇)(市級2分,省級4分,國家級6分,國際級10分)。
4、獎懲(市級5分,省級10分,國家級15分)。
第四章 考核方法與程式
第十五條 年終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是基礎,是重點。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況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證員執業不足半年的,不參加本年度考核;
(二)公證員變更執業公證機構的,由變更後的公證機構進行考核,變更前的執業情況,由原公證機構提供;
(三)公證員因公派參加學習、培訓的,仍由原公證機構進行考核,其學習、培訓期間的情況,由學習、培訓單位提供,作為考核的依據之一;
(四)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公證員,暫時不參加年度考核,待審查結束做出結論後再進行考核。
(五)公證機構因執業公證員不足兩名,不具備設立條件或者因其他原因暫停執業的,該公證機構的公證員暫不參加年度考核。
第十七條 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內容和要求,寫出年度述職報告,填寫《公證機構負責人年度考核表》、《公證員年度考核表》。年度述職報告應當真實、全面反映履行公證職責(管理職責)、辦證質量、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工作業績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八條 被考核人向全體公證人員述職,接受民主評議,確定等次。
第十九條 考核單位實施年度考核,可以要求被考核人及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說明情況,調閱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向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
被考核人及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民眾評議,公證機構負責人寫出準確的評語,填在考核表的評鑑欄內,評鑑意見要告知被考核人,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並經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核准後報省司法廳審定。對有投訴並查證屬實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查證情況確定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 公證員、公證機構負責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在20日內做出覆核意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年度考核為優秀的,應當優先推薦參加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的先進評選,考核單位也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年度考核未達到優秀等次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不予對其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公證機構負責人年度考核連續兩年為不稱職的,應當主動辭職,該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程式推選新的負責人。
公證員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公證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離崗學習。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由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省司法廳審核後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司法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開程式:本單位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公證工作指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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