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2014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

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冀人社發【2011】9號)檔案精神,根據工作需要擬採取統一招聘方式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5名,現公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2014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
  • 經費形式:經費形式為財政性資金零補助
  • 招聘單位:招聘單位均為所屬事業單位
  • 宣傳中心: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基本情況,招聘原則,

基本情況

招聘單位均為所屬事業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宣傳中心,經費形式為財政性資金零補助;昌黎黃金海岸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經費形式為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河北柳江盆地地學實習基地管理服務中心,經費形式為財政性資金零補助。

招聘原則

堅持德才兼備,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實行公開招聘,在筆試、面試的基礎上擇優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採取統一招聘方式。
按照制定招聘方案、發布招聘公告、報名及資格審查、招聘考試(筆試、面試)、體檢、考核、擬聘人員公示、聘用等步驟進行。
四、招聘條件、崗位、人數
(一)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4.具有與招聘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學位、專業、年齡和技能條件;
5.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6.本科及以下考生戶口或生源地須為河北省,碩士研究生以上人員不受此限制。
7.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二)招聘人數和崗位條件
本次公開招聘擬招聘工作人員5名。具體招聘人數和崗位條件詳見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 或河北省人事考試網 《河北省省直事業單位2014年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附屬檔案一:《河北省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2014年統一招聘崗位信息表》。
凡涉及到年齡、工作年限等需要確定時間的,計算日期截止到2014年4月14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現役軍人;
3.報考聘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人員;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迴避關係是指《河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關於“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的規定。
五、招聘程式
(一)發布公告
2014年4月11日通過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河北省人事考試網、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及有關媒體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網上報名。報名網址:河北省人事考試網。報名程式、方法、資格審查等要求按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安排。
(三)筆試
筆試組織工作委託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實施。
(四)面試
1、面試人選確定。依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計畫招聘人數與進入面試人選1:5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比例內末位筆試總成績並列的都進入面試。
2、面試時間和地點在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公布
3、面試方式。採取結構化面試方式進行,主要測試應聘人員的綜合素質和相關能力。面試採取百分制,當場打分,面試成績採用“體操打分”方法,去掉一個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他分數的平均分為面試成績。
4、資格複審。面試前,由省國土資源廳對參加面試人員進行資格條件複審。時間和地點在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公布。資格條件複審時,面試人員應按照崗位資格條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准考證、畢業證、學歷學位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經複審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的,取消面試人選資格。在報考同一崗位的考生中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5、綜合成績合成。面試結束後,進行筆試成績與面試成績的合成,計算綜合成績。綜合成績=筆試總成績/2×40%+面試成績×60%。計算成績時,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五)體檢與考核
根據考生考試總成績,按照1:1比例在最低合格線以上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人選。如綜合成績相同,按面試成績高者的順序確定人選。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體檢合格的,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其資格條件進行複查。體檢、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擬聘人選資格,並從最低合格分數線以上報考同一崗位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六)公示
經體檢、考核合格的,確定為擬聘用人選,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 、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7個工作日。
(七)聘用
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規定程式辦理相關聘用手續。被聘用人員按相關政策規定實行試用期,試用期一併計算在聘用契約期限內。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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