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廳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河北省司法廳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暫行規定》是河北省司法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司法廳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11日
  • 發布文號:冀司通〔2005〕119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司法廳
檔案全文
河北省司法廳
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落實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完善幹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正確履行經濟職責,勤政廉政,依據《河北省縣級以下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冀辦發〔2001〕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要求,結合我廳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各監獄、廳直屬勞教所、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及其他廳直屬單位的主要領導和上述單位所屬負有經濟責任的中層主要領導及廳機關相關處室(含省法律援助中心)負有經濟責任的主要領導。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審計――即領導幹部在提拔、轉任、辭職、免職、離崗、退休時所進行的審計;任中審計――即對領導幹部任期內所進行的例行審計;專項審計――即對某一特定事項(含專項資金的使用,大額資金投入的重大項目決策,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對經濟案件的立案審查)所進行的定向審計;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要求對擬提拔的領導幹部的審計和領導批辦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事項。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指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或部門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情況,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四條 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應堅持先審後離、先審後任的原則。遇有下列無法正常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一般不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一)領導幹部任職的單位已被撤併且時間較長的;(二)領導幹部已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三)領導幹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公正進行的崗位的;(四)其他不宜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
第二章 審計內容和審計程式
第五條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是:(一)所在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及效益情況;(二)所在單位資產和負債情況;(三)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四)重大經濟決策及個人主要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五)其它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六條 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應按照黨管幹部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廳直屬單位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每年年底前由廳政治部牽頭,商廳紀委、監察室和審計處根據各自的工作需要,共同研究提出年度審計計畫建議,並提交廳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報廳黨委或廳主要領導批准,由廳政治部向廳審計處下達審計委託書,廳審計處依法組織實施。臨時追加的審計項目,應由廳政治部報廳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同意,並報廳黨委或主要領導批准後,委託廳審計處組織實施。廳直屬單位所屬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每年年底前由單位政治處牽頭,商紀委、監察室和審計科(室)根據各自工作需要,共同提出年度審計計畫建議,提交單位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報單位黨委或主要領導批准,由單位政治處向審計科(室)下達審計委託書,審計科(室)依法組織實施。臨時追加的審計項目,由單位政治處報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同意,並報單位黨委或主要領導批准後,委託審計科(室)組織實施。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要求,擬提拔副處級領導幹部的各監獄和廳直屬勞教所的中層主要領導幹部,需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由省監獄局或省勞教局按有關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七條 審計部門應在認真進行審前調研的基礎上,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的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
第八條 實施審計前由紀檢監察部門、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領導,聯合組織召開由被審計單位的現任領導幹部、有關人員和被審計領導幹部參加的會議。介紹經濟責任審計有關事項,聽取被審計領導幹部應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匯報。審計部門通過審計,查清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政、財務收支及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情況等。分清領導幹部對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幹部在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中有無違反廉政規定,侵占國有資產及其它經濟領域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九條 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應是任中審計,領導幹部任中審計時限一般為一年。對領導幹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幹部任期不滿三年,審計整個任期;任期超過三年的,重點審計近三年。但對審計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審計部門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條 審計部門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應實施延伸審計時,一般以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為限。對特殊重大問題所涉及到的本系統內的其它部門或單位,審計部門有權進行延伸審計,延伸審計所涉及到的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配合併如實提供相應資料。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實施具體審計事項完成後應出具審計報告。出具的審計報告應徵求被審計單位及領導幹部本人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及領導幹部本人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計部門,十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後,應按《審計法》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違反有關財經法規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據審計機關有關處理處罰的規定和相關財經法規的處罰規定,由審計部門在法定的職權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黨委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三章 審計職權和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依法實施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被審計的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和其它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和干涉。
第十四條 審計部門有權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送以下有關資料,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1、專項工作總結報告;
2、被審計的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計畫、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以及資產情況和其它相關的資料;
3、被審計領導幹部寫出的負有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重大工程投資和重大經濟活動的書面材料;
4、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的承諾書;
5、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需要調閱的相關檔案(含內控制度)和會議及其它相關記錄。
6、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依法實施審計,嚴格執行《審計法》等有關審計工作法律法規,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應嚴格遵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保證審計質量和效率。對不認真履行職能的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視情節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審計結果辦理
第十六條 審計結束後,審計部門應提交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審計的範圍和時間、內容、審計認定的事實;審計部門對審計事項的總體評價;對領導幹部本人任期內就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情況,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經濟責任指標完成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個人經濟領域內廉政情況,以及其它相關內容及其責任做出評價。審計部門應將審計結果報告及時反饋給委託部門,委託部門接到審計結果報告後,應及時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有關領導。
第十七條 對領導幹部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既要肯定成績,又要對重大問題的責任進行界定,嚴格區分前任責任與後任責任,上級責任與本級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部門和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部門提交的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考核考察領導幹部德、能、勤、績、廉,是否具有從事本職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政治素質和領導水平,是否正確履行其經濟職責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是否做到廉潔自律的重要參考依據,作為向黨委提出對被審計的領導幹部提拔、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和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重要參考依據。紀檢監察部門對審計後發現的經濟違法違紀線索,待進一步調查核實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法律程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審計結果報告應由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分別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和廉政檔案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領導應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積極支持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審計機構,配備配強審計人員,所需經費應予以保證。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應依法獨立開展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上級審計部門負責對下級審計部門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對下級執行本規定和利用審計結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人事、審計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及時交流和通報情況,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廳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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