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規範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體制,確保準入退出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家和河北省有關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制定了《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辦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別從“準入”、“使用”、和“監管”三個方面明確了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方面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
  • 檔案號:辦字〔2011〕144號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通知,具體內容,

通知

關於印發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具體內容

為切實加強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規範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體制,確保準入退出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規範準入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協查、退出等制度,建立科學有序、行為規範、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機制。根據當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應量,確定並定期調整住房保障條件和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保障條件、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二)建立協作機制。各設區市、縣(市、區)要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產、國稅、地稅、工商、人民銀行、銀監、證監、保監和住房公積金監管等多部門協查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審查相關信息並出具證明。民政部門根據住房保障部門提供的名單,負責對城市低收入家庭進行認定;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住房及購置住房信息進行認定;公安部門負責對家庭成員、居住情況以及購置車輛信息進行認定;稅務部門負責對納稅信息進行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社會保險信息進行認定;工商部門負責對投資設立企業的註冊信息進行認定;相關金融機構負責對存款、證券、個人保險等信息進行認定;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負責對公積金繳納情況進行認定。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信息核查,準確掌握申請人家庭結構、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
(三)規範受理申請。住房保障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家庭成員、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並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健全承諾制度,申請人在申請住房保障時要簽署承諾書,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按照規定使用退出、配合監督檢查、家庭情況發生變化及時申報等事項作出承諾,並提交住房和家庭資產查詢委託書。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設立受理視窗,即時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實行首問首辦制。居委會(社區、村委會)根據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委託,協助履行申請受理職責,對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填報內容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審查。
(四)落實初審制度。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承擔初審職責。除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外,初審要通過入戶調查、查檔取證、鄰里走訪等形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入戶調查要如實填寫入戶調查表,並留存照片或影像資料;鄰里走訪要認真做好調查筆錄。各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要明確入戶調查和鄰里走訪的程式及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其現居住地和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經營地進行公示;人戶分離的,要在戶口所在地、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和經營地同時公示。
(五)嚴把複審關口。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嚴格履行複審職責,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部門和相關金融、住房公積金監管等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住房、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情況進行複審,提出複審意見。對已分配和進入輪候名單的保障家庭,要安排信息複審工作。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住房保障檔案,詳細記錄申請、初審、複審、核查、檢查、誠信等方面的信息。
(六)嚴格審核制度。設區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等部門和相關金融、住房公積金監管等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住房、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審核內容應包括申請資料是否齊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是否變化等內容。對可疑或民眾舉報的,要重新入戶調查、鄰里走訪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信息審查。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要在當地媒體上進行公示。縣(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住房保障檔案,詳細記錄申請、初審、複審、核查、檢查、誠信等方面的信息;設區市住房保障部門要建立住房保障電子檔案以備核查。
(七)實行輪候制度。制定科學的輪候辦法,綜合考慮其住房、收入、財產情況及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因素,明確分配梯次。採取公開抽籤、搖號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具體的分配順序,最大限度地排除人為干擾。建立輪候冊,對保障對象基本情況和輪候順序等情況進行登記,並向社會公開。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要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並退出輪候。
(八)全面公開信息。認真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實行保障標準、房源信息、審核結果、分配過程、分配結果、退出情況的全過程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切實做到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各類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項目及開工套數、竣工套數,配租配售對象的基本情況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積等信息應及時在當地電視、報紙等媒體公示,並通過公開欄、政府網站等在有效期內長期公開。
二、加強使用管理
(一)健全契約管理。完善配租配售契約,明確保障對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權利和義務。租賃契約要明確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轉借、轉租、損毀的處罰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等事項;配售契約要明確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抵押或者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違約責任、上市交易政府的優先購買權利及交易條件等事項。
(二)實行動態管理。加強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和對列入輪候冊保障對象的監督,建立定期檢查制度,設立檢查檔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核查,核查情況向社會公示。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實行動態監測,及時掌握相關狀況的變化,嚴格核查申請信息和現實狀況。
(三)強化退出管理。建立保障對象自行申報、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監測、主管部門和社區核查、民眾舉報查實等退出管理辦法。住房保障對象人口、住房、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相應租賃條件的,要在規定期限內騰退;逾期不騰退的,要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須辦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續,或經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同意,按規定通過補繳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完全產權。對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予以嚴肅處理;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依照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強化監管職責
(一)健全工作機構。健全管理體制機制,落實工作經費,加強業務培訓。各設區市、縣(市)整合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現有事業單位編制資源,完善管理機構和業務辦理機構,具體負責籌集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運營管理等工作;各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要明確負責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機構,充實加強人員力量。
(二)完善監管機制。推行檢查責任制,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強化監管。各級住房保障及相關部門要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採取多種方式接受民眾舉報和投訴,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要責成專人督辦、限時辦結,辦理結果要記入個人檔案,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創新監管方式。充分發揮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的作用,將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保障性住房房源及配租配售的家庭和發放租賃補貼的家庭,全部納入系統進行管理。加快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增強審核、監管工作的準確性,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利用好電子門禁、面面通、智慧型門卡等科技手段,加強日常監管。
(四)加大處罰力度。根據《河北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對騙取保障性住房以及違規使用、轉讓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駁回其申請或責令其退還、退出,並將違規情況計入誠信檔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三萬元罰款,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城鎮住房保障申請。對為住房保障申請人或保障對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責任單位處以三萬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審查和檢查人員以及相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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