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邀請外國人來訪和派遣臨時出國團、組、人員審批手續的具體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邀請外國人來訪和派遣臨時出國團、組、人員審批手續的具體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邀請外國人來訪和派遣臨時出國團、組、人員審批手續的具體規定》在1982.05.3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邀請外國人來訪和派遣臨時出國團、組、人員審批手續的具體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2.05.31
  • 實施時間:1982.05.31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加強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做好邀請外國人來訪和派遣臨時出國團、組、人員的審批工作,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一年四十四號檔案精神和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邀請外國人來訪
1.邀請外商來省洽談貿易及辦理有關事宜,由邀請單位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進出口委審核,報省政府審批,並抄告省外辦。與外商洽談貿易時,凡涉及省外貿局業務範圍的,要請省外貿局派人參加。
2.邀請、聘請外國科技人員來省進行科學技術交流或幫助工作等,由邀(聘)請單位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科委審核、省外辦會簽後,報省政府審批。
3.邀請其他外國人來訪,由邀請單位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主管局、辦、委審核和省外辦會簽後,報省政府審批。
4.外國人如需到工廠、社隊、學校、機關等單位參觀、考察,或從事科學研究、講學、技術服務、加工裝配、合作生產、技術培訓、設備維修等,按下列原則辦理:到省內開放市、縣所屬單位,事先要徵得所在市、縣外辦的同意;到省內非開放地區,邀請單位須先徵得有關地、市外辦及省公安廳、省軍區同意,經省外辦會簽,然後報省政府審批。
5、地區和省轄市所屬單位邀請外國人來訪,在報省前需經行署、市政府同意,再由省主管部門審核,按本規定第一條(1) (2)(3)(4)項規定辦理。
6.邀請外國人來訪的請示報告,要寫明邀請任務的性質、目的、活動方案,被邀請人的國籍、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外國人來省後停留時間、地點、參觀單位,以及有關外事、軍事部門的意見等。
7.邀請報告經省政府批准後,屬於邀請日本、美國客人的,按外交部(80)部領三字第357號文規定,由省外辦直接向被邀請人發邀請函電,不再發籤證的通知函、電;邀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客人,以省政府名義通知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簽證。邀請已在華的外國人到省內非開放地區,按上述第4項規定經省政府批准後,以省政府名義告有關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辦理簽證。邀請單位發出邀請函、電的同時,應將被邀請人的外文全名、國籍、工作單位、入境地點、入境後的目的地和來華日期,抄告有關公安機關。
二、派遣出國團、組和人員
1.派出貿易考察及推銷、展銷、訂購產品方面的團、組和人員,由派遣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進出口委審核、省外辦會簽後,報省政府主管副省長和省長(或協助省長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長)審批。
2.派出技術交流與合作、科技考察、參加科技和專業學術會議等方麵團、組和人員,必須由派遣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科委審核、省外辦會簽後,報省政府主管副省長和省長(或協助省長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長)審批。)如系中央、國務院各部門組團,指定我省派人參加。本省除負責辦理政審手續外,當須經主管副省長審批。
3.因其他任務需要派人出國,由派遣單位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主管局、辦、委審核,省外辦會簽後,報省政府主管副省長和省長(或協助省長抓全面工作的副省長)審批。
4·派出單位的申請報告需寫明如下內容:出國的性質、任務、或科研課題)、人數,出訪的國家、停留時間,經費來源,需要帶出的公務物品,在國外活動方案或考察提綱等。
5.地區、省轄市所屬單位的出國團、組、人員,需經地區行署、市政府同意,並經省主管部門審核,再按本條上述1、2、3、4項規定辦理。
6·派遣單位要嚴格做好出國人員的人選、政審工作,認真對他們進行外事紀律和愛國主義教育,及時了解出國團、組、人員在國外的活動情況和出訪結果,並將重要情況報主管部門,同時抄告省外辦。出國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外事紀律和出國方面的有關規定。
三、需要報中央主管部門審批的任務,按上述審批手續辦理後,由省主管部門辦理呈報中央主管部門審批的具體事宜。
四、友好城市間的人員往來,由市政府提出申請(地轄市要報行署同意),屬於經濟往來、科技交流事宜,分別由省進出口委、省科委商省外辦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
五、邀請外國人來訪和派遣出國團、組、人員,報批時要注意給有關領導同志留有充分考慮、協商和了解情況的時間。邀請外國人來訪的請示報告報省政府的審批時間、一般需十天;派遣出國的請示報告報省政府的審批時間,最少需十五天。如任務緊急,也要妥善安排時間提前報批。六、邀請華僑、外籍華人來訪和派遣臨時赴港、澳的團、組、人員,其審批手續,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七、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方面出國人員的審批手續,仍按省革委冀革[1979] 143號檔案規定辦理。
八、本規定自發出之日起實行。過去省內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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