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財政管理的幾項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財政管理的幾項規定》在1984.01.05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進財政管理的幾項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4.01.05
  • 實施時間:1984.01.05
前言,正文,

前言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進一步調動各級、各部門,特別是縣級的積極性,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一九八四年的財政收入任務,爭取我省財政狀況進一步好轉,現對財政管理作如下規定

正文

一、一九八四年各地、縣實際完成的財政收入,凡在省核定任務以內的,仍按省政府冀政[1983]37號檔案的規定執行;超額完成省核定任務部分,全部留給地、縣,誰超歸誰,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和建設事業。廊坊衡水泊頭三市和各市轄縣,也照此辦理。
二、財政收入不夠支出、吃定額補貼的縣,都要制訂出發展生產、搞活經濟、增收節支的規劃,逐步做到收支平衡,並有結餘。條件比較好的縣,力爭在一九八四年實現自給;
條件較差的貧困縣,要爭取在二、三年內達到自給。
三、省轄市財政收入實行增長分成。一九八四年,各省轄市完成的財政收入,仍按省政府冀政[1983]37號檔案的規定執行,即承德、秦皇島市財政收入比上年增長部分,再多留成百分之十二;其他市的增長部分,除按規定比例上交中央財政外,省、市各半。
四、各地、市、縣必須堅持財政收支平衡的原則,努力增收節支,把收入打足,支出打緊,堅決消滅赤字。如若發生赤字,省不再予以補貼。
五、省屬工業企業實行超收分成。省屬工業部門由於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上交國家財政收入超過省財政核定任務的部分,除按規定比例上交中央財政外,其餘部分由省財力給部門分成百分之六十。
六、糧食企業要通過擴大議購議銷,發展糧油食品加工,提高經濟效益,力爭在兩、三年內實現扭虧為盈。省糧食局要作出扭虧規劃。一九八四年除保留上年分成資金外,比上年實際虧損額減虧部分,省糧食局再分成百分之四十;增虧部分,除特殊情況外,省財政不予彌補。
七、各級行政單位的公用經費,均實行按人“限額包乾,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限額省財政廳已下達)。在此範圍內,由財政部門對各部門經費實行定額管理。事業單位的公用經費,也比照上述辦法辦理。
八、國家撥款用於企業挖潛改造、農村社隊和事業單位發展生產或科研的資金,凡有收入和償還能力的,都實行有償無息周轉使用辦法。作為財政預算外資金(不屬徵集能源、交通建設基金範圍),由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周轉使用。
九、要加強事業單位的經費管理。各部門對事業經費要保證專款專用,把錢花好花出去,但不得浪費,不準用於行政開支和基本建設。事業單位全年經費預算確定後,要根據事業發展進度,按季分月編制用款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批。否則,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十、上述各項規定的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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