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革供銷社體制的幾項規定

【發布單位】河北省;【發布文號】冀政198430號;【發布日期】1984-03-06;【生效日期】1984-03-0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革供銷社體制的幾項規
  • 供銷社:體制改革
規定簡介,規定內容,

規定簡介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198430號
【發布日期】1984-03-06
【生效日期】1984-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革供銷社體制的幾項規定
(冀政198430號)

規定內容

一、供銷社的性質
供銷社是農村商業的主體,城鄉商品交流的重要渠道,具有“一身二任”的特 點,既為農民的生產、生活服務,又承擔國家委託的商品購銷任務,是一個獨立的 合作企業體系。根據供銷合作社的基本原則,要把供銷社真正辦成農民民眾集體所 有的合作商業。供銷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其人事、勞動工資、基本建設、 計畫、財務、物價等各項制度,按合作企業性質進行改革。
二、基本任務和經營原則
供銷社的基本任務是,根據農民生產和生活需要,開展供銷業務和各項服務活 動,支持和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完成國家委託的購銷任務。積極扶持農村專 業戶、重點戶,組織和推動農村多形式、多層次的經濟聯合,開展供銷、加工、儲 藏、運輸、技術、信息和資金等服務,同農民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成為國家和農 民經濟聯繫的紐帶及農村經濟的綜合服務中心。
供銷社的經營範圍和服務領域不受行業限制。農民需要什麼,供銷社就辦什麼。 對農民需要的生產、生活資料,供銷社要多渠道採購供應;對農民要銷售的農副產 品,供銷社要積極收購、幫助推銷。對國營商業和其他部門經營的商品,包括生豬、 鮮蛋、中藥材、議價糧油、民用建材、農機具及其零配件等,供銷社可代購、代銷, 也可經銷或自營。凡農村需要的工業品,供銷社都可以零售或經營批發。
對花色品種挑選性強的日用工業品和季節性強、質量變化快的鮮活商品,允許 供銷社在價格上有一定的靈活性。在保持品種價格水平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可按照 產品質量和市場供求情況,實行一定幅度的浮動價和合理的季節差價、質量差價。
三、機構設定
供銷社經營機構的設定,要符合有利生產、方便民眾、經濟核算的原則。基層 供銷社可以按鄉或集鎮設定。根據農村商品生產專業化發展的需要,可以跨鄉、跨 區、跨縣組建各種專業性的合作社。代銷社要積極參與各種經濟聯合,但要保持供 銷社的獨立性,不能搞平調。
基層社原有的分銷店、雙代店,要擴大服務職能。可以分銷店為依託建立小區 域的供銷分社,以雙代店為依託建立村供銷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 虧。
縣聯社要真正辦成基層社的經濟聯合實體,成為企業性的聯合服務組織。凡基 層社能辦的業務,要依靠基層社去辦;大宗業務可實行縣、基社聯營,組織聯購分 銷或分購聯銷。要採取多種形式集資,興辦加工、儲藏等服務設施,提供市場信息, 組織技術研究,興辦職工學校,使縣聯社逐步成為綜合服務中心和職工教育培訓中 心。縣聯社的各公司要辦成縣和基層社的聯營企業,按大類商品建立專業化公司。
四、堅持民眾辦社和民主管理
供銷社要積極擴大農民入股,數額不受限制。要發動農民集資興辦各項企事業, 實行單獨核算,盈利按股分成,虧損按股分擔。在商品供應上,對社員要實行適當 的優惠
農民社員是供銷社的主人,社員代表大會是供銷社的最高權力機構。供銷社的 一切重大活動和決策,包括社章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訂和修訂,組織機構的設定和 調整,領導幹部的任免,購銷、財務、基建等年度計畫,都必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 論決定。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它的監督檢查機構,必須充分發 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五、人事管理和勞動工資
各級供銷社的領導幹部實行選舉制。要給農民社員以真正的選舉權和罷免權。 供銷社的契約工和農民社員符合條件的均可選進領導班子。
供銷社的職工實行契約制,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招聘制。招收職工,要經過考試, 擇優錄用,簽訂契約,向勞動部門備案。表現好的長期使用,不好的可以辭退。根 據業務經營情況,可臨時雇用日工、月工和季節工。供銷社原有的幹部和正式職工 的待遇不變,對表現不好的可減發獎金、工資或做其它處理。對原有的契約工要進 行考試,合格的繼續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辭退。任何部門不得向供銷社隨意抽調和 硬性安排人員。原來“混崗”的職工可不再分崗。
供銷社職工的勞動報酬要和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鈎,同步升降,要真正體現按勞 分配。根據不同行業和工種,可以實行浮動工資和計件工資,可實行職務津貼和技 術人員、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制度,也可以實行浮動升級制度。要繼續推行和完善 多種形式的經營責任制,做到責、權、利結合。
契約工與固定工同工同酬,按同等條件升級和退職退休。各級供銷社都要建立 職工勞動保護和保險金制度。
六、財務管理
各級供銷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供銷社的收益,按國家八級超額累進稅 規定納稅,稅後利潤不再上交財政,發生虧損由自有資金彌補。屬於政策性虧損, 由國家財政補貼。供銷社的自有資金(包括社員股金,聯營資金,公積金和各項專 用資金)均由供銷社自行管理,任何部門不得挪用和平調。
供銷社享受國家對城鎮和農村集體企業的一切優惠政策和待遇。借用銀行貸款, 按規定付息。屬於國家委託經營,需要季節儲備的大宗農業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 貸款利息應適當從低。
國家委託供銷社承擔的商品購銷所需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統籌安排。供銷 社自籌基建項目,由供銷社自行安排。
供銷社的稅後留利要設立必要的基金,包括補充流動資金,建設基金,社員分 紅基金,扶持生產基金,公益金,調劑基金等。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除省統一規 定的項目外,均由各級社的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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