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通知》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2月27日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通知
  • 發布字號:冀政〔2009〕51號
  • 發布日期:2009年2月27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通知
冀政〔2009〕51號
2009年2月27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七屆四次全會精神,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關於推進財政體制改革促進農業發展的要求,現就建立統一規範的省直管縣財政體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縣財政體制實施範圍
將擴權縣(市)和納入省財政直接管理的產糧大縣(市),統一為“省財政直管縣”,實行統一的省財政直接管理體制。直管縣名單如下:石家莊市9個,包括平山縣、辛集市、行唐縣、深澤縣、無極縣、元氏縣、趙縣、晉州市、新樂市;唐山市5個,包括遷安市、遵化市、灤縣、灤南縣、玉田縣;邯鄲市9個,包括武安市、大名縣、廣平縣、臨漳縣、邱縣、肥鄉縣、館陶縣、魏縣、曲周縣;張家口市2個,包括懷來縣、張北縣;保定市9個,包括定州市、安國市、涿州市、定興縣、容城縣、望都縣、蠡縣、雄縣、高碑店市;滄州市9個,包括任丘市、東光縣、鹽山縣、肅寧縣、南皮縣、吳橋縣、獻縣、泊頭市、河間市;秦皇島市2個,包括昌黎縣、盧龍縣;邢台市7個,包括寧晉縣、清河縣、柏鄉縣、隆堯縣、威縣、臨西縣、南宮市;廊坊市3個,包括三河市、霸州市、香河縣;承德市3個,包括豐寧滿族自治縣、承德縣、平泉縣;衡水市6個,包括安平縣、冀州市、武強縣、故城縣、阜城縣、饒陽縣。
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主要內容
省直管縣財政體制內容主要包括財政收入劃分、財政支出責任界定、體制基數核定和管理方式等。
(一)財政收入劃分。
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後,設區市原則上不再分享直管縣的財政收入,但保留上年度財政收入分享基數。在各直管縣徵收的財政收入,各級財政分享範圍和比例調整為:
1.增值稅的分享範圍與比例。按屬地徵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直管縣分享15%。
2.營業稅的分享範圍與比例。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及其參股銀行的地方金融業務營業稅,仍作為省級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營業稅,直管縣分享100%。
3.企業所得稅的分享範圍與比例。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跨省總分機構的中央企業所得稅收入,按相關因素分配給我省的收入部分,作為省級收入。除此之外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省、直管縣共享收入,按屬地徵收入庫,各級分享比例為: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直管縣分享20%。
4.個人所得稅的分享範圍與比例。按屬地徵收,個人所得稅由中央、省、直管縣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直管縣分享30%。
5.資源稅的分享範圍與比例。按屬地徵收,資源稅由省、直管縣按比例分享,省分享60%,直管縣分享40%。
6.除上述稅收和中央原固定收入外的其他各項稅收收入,按屬地徵收,全部為直管縣本級收入。
7.跨縣(市、區)經營,現行不能在縣級獨立納稅、統一在設區市納稅的企業繳納的市以下分享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收入,仍在設區市統一繳納,作為設區市收入。
8.各項非稅收入的劃分。中央和省在各直管縣的非稅收入劃分範圍和比例不變;各設區市承擔部分工作職能按比例分享的非稅收入,原則上維持現行收入劃分體制;對相應業務管理職能主要在縣級的非稅收入,原則上下放到省直管縣。具體非稅收入項目征繳辦法由省財政廳商有關部門制定。
9.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後,各設區市不得再出台任何集中直管縣收入的體制政策。
10.各設區市按照以上收入劃分體制要求,調整和確定對縣(市)財政體制。
(二)財政支出責任界定。
按照責權統一原則,財政支出責任界定與財政收入體制相對應,設區市原則上不再承擔省直管縣相應的新增支出責任。
1.配套基數的核定。各設區市財政應承擔的為省直管縣配套資金以2008年為基數,定額上解省財政,省財政再補助省直管縣繼續用於相關專款配套或原政策規定支出。
2.統一省對直管縣新增配套資金政策。由於設區市不再承擔直管縣的支出責任,省財政對直管縣配套比例適當高於與其財力水平相當的一般縣配套比例。
3.與非稅收入相對應支出責任調整。對設區市按比例分享非稅收入的,市級仍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省直管縣後,設區市原則上不再承擔直管縣其他支出責任,但鼓勵其繼續支持直管縣發展。
4.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直管縣轄區內企業出口退稅3%部分全部由縣級負擔,設區市不再負擔。原出口退稅基數3%部分和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全部作為省直管縣基數。
(三)體制基數的核定。
省市縣三級財政之間體制基數核定,原則上以2008年決算數據和市對縣經常性補助(上解)為依據,並參考2007年相關情況,按照不擠不占、保各級既得利益的原則處理。體制基數核定內容主要包括財政收入、各項稅收返還、財力性補助、經常性專款補助、體制性上解、經常性專項上解以及債權債務相關基數的處理等。具體核定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發文。
(四)管理方式的確定。
省財政對直管縣的各類收支管理事項,原則上由省財政直接對直管縣辦理。財政資金往來,由省財政直接核定直管縣的稅收留用比例、直接調度和撥付資金;財政結算事項,由省財政直接對直管縣辦理,直管縣直接向省財政廳報送本地財政結算有關資料;財政預算決算、財政收支統計報表和執行分析,由直管縣直接報送省財政廳,並抄報設區市財政局,設區市報送省財政廳時將直管縣作為“其中”數列出;申請財政資金的項目和專款補助,由直管縣直接向省有關部門申報,省下達的各項財政資金直接測算、分配到直管縣;非稅收入管理,由直管縣直接向省有關部門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省直接審批到直管縣;省財政召開涉及資金分配的會議,發布的各類檔案、指導工作的各類信息,均擴大到直管縣;省直管縣財政工作落實情況、重大事項報告、各項信息直接報省財政廳;財政事務性管理,如專項業務工作評先評優、財政監督、財政系統文明建設、幹部培訓等有關工作,省直管縣原則上直接對省財政廳。為減少行政成本,省可以將部分事項委託設區市管理,如一般性工作部署,可由設區市代行的,由設區市財政局統一部署。具體管理方式由省財政廳另行發文明確。
省財政直管縣的預算和決算暫時仍作為所屬設區市總預算和決算的組成部分,匯總納入設區市政府總預算(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
三、其他要求
(一)有關設區市和直管縣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調整本地財政體制和預算(草案),並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省直各部門要積極配合省財政廳清理核實設區市與直管縣有關專項撥款及配套資金基數,對直管縣財政事項要直接辦理,相關資金直接下達到直管縣。
(三)擴權縣(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省直接管理財政體制,其他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仍執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部分縣(市)管理許可權的意見》(冀政〔2005〕8號)有關規定。
(四)省直管縣財政體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以後納入省直管範圍的縣,統一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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