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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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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意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國發〔2016〕44號)精神,加快推進我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全省城鎮化工作會議、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強化縣(市、區)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體系,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確保所有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加大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地區的支持力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促進以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城中村居民為重點的城市穩定就業定居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
基本原則
(一)創新體制機制。改變過去主要依據戶籍人口配置公共資源的方式,找準財政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著力點,拓寬覆蓋範圍,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使其逐步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二)分類精準施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水平,精準制定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促進均衡發展,引導經濟發達市、縣(市、區)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依靠自身財力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綜合考慮持有居住證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適度增加對財政困難市、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建立激勵機制。建立省、市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統籌考慮縣(市、區)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的因素實施獎補,有序推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
(四)創新支持方式。統籌運用地方政府債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撬動社會資本投入,拓寬支持城市建設發展的資金渠道,提升城市功能,增強城市承載力和輻射力,為吸引農業轉移人口創造便利條件。
政策措施
(一)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與財力性轉移支付掛鈎(獎勵)機制。
1.實行財力性轉移支付分配與持有居住證人口掛鈎。充分考慮各縣(市、區)政府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支出需求,完善省對下財力性轉移支付分配辦法,省財政在測算縣(市、區)教育、社會保障、醫療、就業、保障房等相關民生支出時,統籌考慮持有居住證人口規模等因素,將持有居住證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測算範圍,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給予適當補助,加強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較大的縣(市、區)的財力保障。各市政府要參照省級做法,在對下分配財力性轉移支付時考慮為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增支因素,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城鎮化。各縣(市、區)政府要統籌用好資金,切實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使農業轉移人口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2.設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省財政統籌中央下達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和省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根據各地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人數及縣(市、區)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情況,並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小城鎮建設等因素給予獎勵,重點向吸納農業人口較多的縣(市、區)傾斜。統籌考慮承擔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務較重的縣(市、區)人口流入等因素給予適當獎勵。各市政府要安排資金,建立對下農業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將省、市獎勵資金統籌用於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二)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支持力度。
1.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逐步完善並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雜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省、市財政按在校學生人數及相關標準核定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中涉及學生政策的轉移支付,加快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自2017年起實現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兩免一補”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落實好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政策。
2.完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流動人口納入城鎮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範圍,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各項標準提供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省財政根據各地常住人口數、當年人均補助標準及績效考核等因素,測算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專項資金,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集中的基層社區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投入力度,最佳化配置城鎮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資源。完善省內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體系,加快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省外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居住證持有人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個人按城鄉居民醫保標準繳費,省以下各級財政按照有關政策給予補助。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跨制度、跨地區轉移接續。
3.支持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快推動實施統一規範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省、市財政部門要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做好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工作。推動進城務工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切實維護進城務工人員依法享有失業、工傷保險合法權益。
4.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供給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口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省、市財政在安排就業專項資金時,要充分考慮農業轉移人口問題,將城鎮常住人口和城鎮新增就業人口作為分配因素,並賦予適當權重。各縣(市、區)政府要統籌上級轉移支付和自有財力,支持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中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並提供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支持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畫,加強對農民工就業技能、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實行農民工免費職業技能鑑定,引導鼓勵農民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提高農民工就業創業能力和職業素質。加大對農民工創業政策扶持力度,落實相關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場地資金補貼等優惠政策。
(三)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和增強城市承載力。綜合運用財政政策工具,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城鎮功能提升,增強城鎮承載能力,緩解農業轉移人口帶來的城鎮基礎設施承載壓力。省級財政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縣(市、區)給予重點支持;安排地方政府債券資金額度,要充分考慮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縣(市、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需求,在不突破債務限額的前提下,給予重點傾斜支持;加大支持力度,將市、縣(市、區)更多符合條件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納入省級項目庫。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積極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推動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權利,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
(四)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權益。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消除農民進城落戶的後顧之憂。市、縣(市、區)政府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通過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相關權益退出機制,積極引導和支持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相關權益,促進相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組織實施
(一)狠抓工作落實。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細化分工。財政部門要發揮好牽頭協調作用,整體把握和指導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的實施和推進。公安、統計等部門要全面、準確掌握本地流動人口規模、人員結構、人口轉移等情況,將居住證人數、城鎮常住人口和城鎮新增就業人口等相關數據及時提供給財政部門,為測算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提供科學準確的依據。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切實做好基本公共服務專項領域相關工作。
(二)明確各級責任。省財政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加大轉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轉移支付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轉移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動態調整。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建立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市轄區吸引農業人口,加速城鎮化建設。各縣(市、區)政府特別是人口流入地政府要把推動本地新型城鎮化、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已進城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定居落戶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結合起來,統籌自身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通過增收節支、最佳化結構、盤活存量等措施,履行好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義務和責任。
(三)加強督導檢查。省財政要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加大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市、縣(市、區)政府落實好有關支持政策,合理安排預算,最佳化支出結構,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務支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