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捲菸市場管理工作的通告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加強捲菸市場管理工作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政府
  • 外文名:Hebe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Strengthening Cigarette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8-22
【生效日期】1996-08-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法律法規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捲菸市場管理工作的通告
(1996年8月22日)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廣大 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運輸、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捲菸,均屬違法行 為。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商標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經銷假冒偽劣產品 犯罪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嚴厲打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跨省(區、市)運輸進口捲菸(含鐵路、公路、民航等,下同),必須掛有 國家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省內運輸,必須持有“河北省菸草專賣 局省外準調專用章”契約和調出方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或調 出、調入雙方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省內運輸,必須持有市級 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 運或者自運捲菸的,一律視為違法運輸,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執法部 門依法查處。
三、未經國家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捲菸批 發交易場所,均屬非法市場。各級政府要組織菸草專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執 法部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冀政辦函〔1994〕195號檔案的規定, 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全部予以取締。
四、經營捲菸批發和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不 得再銷售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限定品牌以外的外省捲菸。違者,視情節予以收 購或沒收。
五、未經省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經營捲菸批發業 務,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原核發的非菸草系統的菸草專賣委託批發許可證,自 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同時廢止。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 營以零代批業務。
六、未經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外國捲菸和 走私捲菸。違者,一經查出,全部沒收。
為了調動廣大民眾和有關執法部門清理整頓捲菸市場的積極性,對檢舉揭發或 協助查處違法案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受理案件的執法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對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 理處罰行使》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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