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處理結論,指控被告,法律判決,
案件背景
被告人張偉蘭、趙俊等人多年在礦山做工,對礦業的生產、管理及運行規則等情況較為熟悉。為騙取巨額錢財,被告人無視國法,分別結夥,以打工為名,先後將4名同鄉騙至河北武安、涉縣一帶鐵礦,利用在井下幹活之機,將被害人殺死,偽造礦難事故假象,後冒充死者親屬詐欺礦主巨額錢財。
處理結論
指控被告
張偉蘭、趙俊等21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為貪圖錢財,預謀踩點,選擇對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後騙取礦方為死者支付的賠償金,且致死4人,作案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詐欺犯罪數額180餘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該犯罪團伙社會危害性極大,均應予從嚴懲處。
被告人張偉蘭、徐城德、趙俊、張成勇、陳榮來、閆仕勇、閆登鵬、王朝松、黃元才、王華濤、王正富、謝友貴、秦秀瓊、王正秀、李天才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正富還構成詐欺罪。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
被告人張偉蘭、趙俊、張成勇、王華濤均參與故意殺人犯罪4起,共同致4人死亡;
被告人閆仕勇、王朝松均參與故意殺人犯罪3起,共同致3人死亡;
被告人徐城德、閆登鵬、謝友貴、王正秀參與故意殺人犯罪2起,共同致2人死亡;
被告人陳榮來、黃元才、秦秀瓊、李天才、王正富參與故意殺人犯罪1起,共同致1人死亡。
被告人向坤、張國全、羅時永、向小蓉、馬金花、馬曉丹的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在詐欺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參與犯罪,均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
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
法律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偉蘭、趙俊、徐城德、張成勇、閆仕勇犯故意殺人罪,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閆登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王華濤、謝友貴、陳榮來犯故意殺人罪,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王朝松、王正秀、李天才、黃元才、秦秀瓊犯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3年、11年和10年,並剝奪政治權利;
被告人王正富犯故意殺人罪和詐欺罪,被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被告人向坤、張國全、向小蓉、羅時永、馬金花和馬曉丹犯詐欺罪,分別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判令故意殺人的張偉蘭、趙俊等10名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