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沛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沛縣城市管理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貫徹組織實施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沛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
  • 依法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
  • 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政處罰權
綱領,規章制定,

綱領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本縣的實際制定相關的行政措施、規範性檔案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市容環衛基礎設施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城市(經濟開發區、新城區、礦區、建制鎮)市容市貌、環境衛生、戶外廣告、渣土管理、停(洗)車場管理、機(非)動車停放管理、沿街施工工地管理及城市道路占用管理工作的目標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負責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徵收等工作。行使縣政府授予的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特許經營權。
(四)負責全縣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據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損害環境衛生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五)負責全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統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規章制定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規劃區內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6、履行省、市和本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能。
(六)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經費的計畫、收取、使用和管理;負責各項經費的內部審計監督。
(七)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識、環境意識和衛生健康意識。
(八)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督察工作,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提高城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九)負責城市管理信息化等方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使用。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相關部門有效地開展城市管理和市容環境綜合治理等重大活動,並組織檢查、考核和評比,不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十一)指導各鎮制定鎮容鎮貌、環境衛生的目標和標準。
(十二)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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