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國土資源局

沛縣國土資源局是在沛縣國土管理局、沛縣地質礦產局的基礎上,於2002年1月重新組建的政府職能部門, 2003年12月納入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是縣境內行使《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以及《測繪法》的唯一合法的行政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沛縣國土資源局
  • 外文名:Peixian county bureau of land and resources
  • 地點:正陽南路10號
  • 職能:用地、地籍、 礦管等
地址,部門設定,機構職責,

地址

地址:正陽南路10號

部門設定

沛縣國土資源局下設用地、地籍、 礦管等8個職能股室和1個派出機構—礦區分局,下屬土地監察隊、土地交易服務中心等7個事業單位,下轄15個國土資源所。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組織制訂我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制訂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項目的預審;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三)監督檢查各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治、土地復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定級、發證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工作,管理土地市場,承擔土地資源實現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審定及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認工作:承擔農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參與協調礦地關係;負責落實煤礦征地搬遷有關政策;承辦煤礦用地、村鎮搬遷等有關事宜。
(九)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培育礦業權市場;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十)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做好有關礦產儲量評審工作:參與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查計畫;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方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定的初審、申報工作。
(十一)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十二)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
(十三)負責實施管理全縣土地、礦產地質的勘測測繪,並制定勘測測繪的規劃、計畫,實施行業管理。
(十四)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十五)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流與合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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