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在1990.03.07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0.03.07
  • 實施時間:1990.10.01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運輸業運輸車輛(汽車和掛車)的技術管理,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運輸車輛的效能和降低運行消耗,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從事汽車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和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對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合理改造、適時更新和報廢的全過程綜合性管理。
第四條 車輛技術管理應依靠科技進步,採取現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車輛質量監控體系,推廣檢測診斷和計算機套用等先進技術,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車輛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把管好、用好、維修好車輛,提高裝備素質,確保運輸車輛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環,作為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
運輸單位各自的主管部門應把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列為運輸單位經理(廠長)任期責任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交通部歸口管理全國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或其授權的所屬公路運輸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本地區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工作;
各汽車運輸單位負責本單位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交通部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
(二)依法制定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三)負責全國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車輛技術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現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本地區有關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制度、定額和措施;
(三)對本地區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進行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四)組織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技工、駕駛員的素質。
(五)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和先進經驗,開展愛車、節油、節胎等競賽活動和各種諮詢服務。
第九條 運輸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上級發布的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規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單位車輛技術管理的規章和制度,以及車輛技術管理目標和考核指標,並負責實施;
(三)大、中型運輸單位,應建立由總工程師負責的車輛技術管理系統。小型運輸單位要有一名副經理(副廠長)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所屬車間和車隊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技術管理人員,分別負責車輛各項技術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車輛技術管理的各級崗位責任制,明確車輛技術管理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
(五)正確處理運輸生產和技術管理的關係,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六)正確使用車輛更新改造資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廣現代化管理方法,套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八)組織職工安全、法制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九)開展各種民眾性愛車、節油、節胎等專業技術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一節 車輛選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社會運力、油料供應、運量、運距和道路、氣候等社會和自然條件,制定車輛發展規劃。對運力的增長,進行巨觀控制。凡需購置營業性運輸車輛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向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購置。未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購置的車輛,不予簽發營運證。
第十一條 運輸單位選購車輛應根據當地運輸市場狀況和運行條件,對車輛的適應性、可靠性、經濟性以及維修方便性進行選型論證,避免盲目購置。個人購置車輛事先宜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諮詢。
第十二條 規模較大的運輸單位,應根據其運輸任務和經營範圍,合理配備大、中、小型汽車以及通用和專用車,以充分發揮車輛的噸(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條 新車在接收和使用前應做到:
(一)接收新車時應按契約和說明書的規定,對照車輛清單或裝箱單進行驗收,清點隨車工具及附屬檔案等;
(二)新車在投入使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根據製造廠的規定進行清潔、潤滑、緊固以及必要的調整;
(三)新型車輛在投入使用前,運輸單位應組織駕駛員和維修工進行培訓,在掌握車輛性能、使用和維修方法後方可使用;
(四)新車投入使用前,應建立車輛技術檔案,配備必要的附加裝備和安全防護裝置;
(五)新車應嚴格執行走合期的各項規定,做好走合維護工作;
(六)在索賠期內,應嚴格按製造廠技術要求使用。車輛發生損壞,應及時作出技術鑑定,屬於製造廠責任的,按規定程式向製造廠索賠。
進口的新車,在索賠期內,不得進行改裝,以便出現製造質量問題時對外索賠。
第二節 車輛的基礎管理
第十四條 車輛的裝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的經常性裝備應符合國標GB7258-8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4785-84《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運車輛通用技術條件》、JT3105-82《貨運全掛車通用技術條件》、JT3115-82《貨運半掛車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並保證齊全、完好,不得任意增減;
(二)車輛在特殊運行條件下使用時,應根據需要,配備保溫、預熱、防滑、牽引等臨時性裝備;
(三)車輛運輸超長、超寬、超高或保鮮等特殊物資時,應根據需要增加臨時性裝備;
(四)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裝備,應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車輛技術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一)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管理,應系統記入車輛技術檔案。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逐車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技術檔案應認真填寫,妥善保管,記載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任意更改。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時,車輛技術檔案應完整移交;
(二)車輛技術檔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統一制定。車輛技術檔案應作為發放、審核營運證的依據之一;
(三)車輛技術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和主要性能、運行使用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檢測和維修記錄、以及事故處理記錄等。
第十六條 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鑑定: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制定車輛技術狀況鑑定制度;
(二)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狀況等級鑑定的組織和監督檢查;
(三)運輸單位應按規定做好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鑑定工作;
(四)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鑑定,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劃分:
(一)一級,完好車:新車行駛到第一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額大修間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車各主要總成的基礎件和主要零部件堅固可靠,技術性能良好;發動機運轉穩定,無異響,動力性能良好,燃潤料消耗不超過定額指標,廢氣排放,噪音符合國家標準;各項裝備齊全、完好,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
(二)二級,基本完好車:車輛主要技術性能和狀況或行駛里程低於完好車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規定,能隨時參加運輸;
(三)三級,需修車:送大修前最後一次二級維護後的車輛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駛的車輛;
(四)四級,停駛車:預計在短期內不能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車輛。
第十八條 技術、經濟定額的制訂與修訂:
(一)技術、經濟定額是運輸單位和個人在一定的生產條件下,進行生產和經濟活動所應遵守或達到的限額,是實行經濟核算,分析經濟效益和考核經營管理水平的依據。技術、經濟定額應考慮使用環境及條件、人員技術素質等因素,根據專業運輸單位平均先進水平制定;
(二)技術、經濟定額應保持相對穩定,但隨著使用條件的改善和技術進步,可作必要的修訂;
(三)技術、經濟定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組織制定和修訂;
(四)各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將技術、經濟定額和指標實現情況按期統計,按規定報送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汽車運輸業應建立的主要技術、經濟定額和指標:
(一)行車燃料消耗定額:是指汽車每行駛百車公里或完成百噸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額。根據GB4352-84《載貨汽車運行燃料消耗量》和GB4353-84《載客汽車運行燃料消耗量》規定,按車型、使用條件、載質(客)量和燃料種類等分別制定;
(二)輪胎行駛里程定額:是指新胎從開始裝用,經翻新到報廢總行駛里程的限額。根據車型、使用條件和輪胎性能分別制定;
(三)車輛維護與小修費用定額:是指車輛每行駛一定里程,維護與小修耗用的工時和物料費用的限額。按車型和使用條件等分別制定;
(四)車輛大修間隔里程定額:是指新車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間所行駛的里程限額。按車型和使用條件等分別制定;
(五)發動機大修間隔里程定額:是指新發動機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間所使用的里程限額。按型號和使用燃料類別等分別制定;
(六)車輛大修費用定額:是指車輛大修所耗工時和物料總費用的限額。按車輛類別和型式等分別制定;
(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車日在總車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車輛平均技術等級:是指所有運輸車輛技術狀況的平均等級。計算公式如下:
(1×一級車數)+(2×二級車數)
+(3×三級車數)+(4×四級車數)
車輛平均技術等級=------------------
各級車輛的總和
(九)車輛新度係數:是綜合評價運輸單位車輛新舊程度的指標。計算方法如下:
年末單位全部運輸車輛固定資產淨值
車輛新度係數=-----------------
年末單位全部運輸車輛固定資產原值
(十)小修頻率:是指每千車公里發生小修的次數(不包括各級維護作業中的小修);
(十一)輪胎翻新率:是指在統計期內經過翻新的報廢輪胎數占全部報廢輪胎數的百分比。
第二十條 運輸單位必須將車輛完好率、平均技術等級、新度係數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納入經理(廠長)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十一條 車輛的租賃、停駛和封存:
(一)租賃車輛的技術檔案、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技術狀況等級由出租與承租雙方記錄和考核;
(二)因部分總成和部件損壞,在較長時間內無法解決,但不符合報廢條件的車輛,運輸單位可作停駛處理;
(三)凡技術狀況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較長時間停駛的車輛,運輸單位可作封存處理,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封存期間不進行指標考核,但應妥善保管,定期維護。啟封使用時,應進行一次維護作業,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參加運行。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折舊:
(一)車輛折舊按國家規定執行;
(二)車輛折舊里程的規定,是提取車輛基本折舊資金的依據,不是車輛報廢的標準;
(三)折舊資金套用於車輛的更新改造和技術進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車輛使用
第一節 車輛在一般條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條 車輛運行必須符合第十四條關於車輛裝備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車輛裝載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輛的額定載質量,應符合製造廠規定;
(二)經過改裝、改造的車輛,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標定載質量時,應經車輛所在地主管部門核定;
(三)車輛換裝與製造廠規定最大負荷不相同的輪胎,其最大負荷大於原輪胎的,應保持原車額定載質量;最大負荷小於原輪胎的,必須相應地降低載質量;
(四)車輛增載必須符合交通部1988年發布的《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五)所有車輛的載質量,一經核定,嚴禁超載;
(六)車輛總質量超過橋樑承載質量或運輸超長、超寬、超高貨物時,應報請當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門,採取安全有效措施,經批准後才能通行;
(七)車輛運載易散落、飛揚、泄漏、污穢物品時,應封蓋嚴密,以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 汽車拖掛總質量應根據不同使用條件,通過試驗後確定。確定不同地區拖掛總質量的原則是:
(一)平原地區保持直接檔(包括超速檔)作為經常行駛檔位;
(二)丘陵地區用直接檔(包括超速檔)行駛的時間占60%以上,其平均技術速度不低於腳踏車的70%;
(三)在山區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檔通過,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檔起步。
第二十六條 車輛運載危險貨物時,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車輛在通過危險的路段、渡口、橋樑和遇有臨時開溝、設線、水毀、塌方、冰坎、翻漿等情況時,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技術措施,保障行車安全。
第二十八條 新車、大修車以及裝用大修發動機的汽車走合期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於1000公里;
(二)在走合期內,應選擇較好的道路並減載限速運行。一般汽車按載質量標準減載20%~25%,並禁止拖帶掛車;半掛車按載質重標準減載25%~50%;
(三)在走合期內,駕駛員必須嚴格執行駕駛操作規程,保持發動機正常工作溫度。走合期內嚴禁拆除發動機限速裝置;
(四)走合期內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經常檢查、緊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總成在運行中的聲響和溫度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五)走合期滿後,應進行一次走合維護,其作業項目和深度參照製造廠的要求進行;
(六)進口汽車按製造廠的走合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使用燃潤料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燃潤料的選用必須符合製造廠說明書的技術要求;
(二)各種燃潤料的運輸和存放必須遵守有關規定;
(三)燃潤料應保持清潔,柴油必須經過沉澱、過濾後方能使用;
(四)不同種類、牌號的燃潤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換不同牌號的潤滑油或進行季節性換油時,必須做好清洗工作;
(五)進口汽車所用的燃潤料,應嚴格按汽車製造廠規定選用或按其規格性能要求,選用相應國產牌號的燃潤料;
(六)認真做好潤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應按不同種類分別盛裝,防止混入水分和雜質,收集到一定數量後交回收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按交通部1987年發布的《汽車運輸行業輪胎技術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強輪胎管理,提高輪胎使用維修技術水平。
第三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檢驗和安全檢查制度,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及收車後的車輛檢查工作,發現故障及隱患,及時排除。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積極做好民眾性的節油、節胎、節約維修費用的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及時總結、交流先進經驗。
第二節 車輛在特殊條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低溫條件下使用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車輛在低溫條件下停放時,應採取防凍、保溫措施。使用前應預熱;
(二)各總成和輪轂軸承換用冬季潤滑油(脂),制動系換用冬季用制動液。柴油發動機使用低凝點柴油;
(三)調整發電機調節器,增大發電機充電電流。注意保持蓄電池電解液的合適密度和蓄電池的保溫;
(四)發動機罩和散熱器前加裝保溫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溫度;
(五)使用防凍液時,應掌握其正確的使用方法;
(六)在冰雪路面行駛時,應採用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條 車輛在高溫條件下使用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汽油發動機供油系,採取隔熱、降溫等有效措施,防止氣阻;
(二)加強冷卻系的維護,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卻效果。行車中注意勿使發動機過熱;
(三)各總成和輪轂軸承換用夏季潤滑油(脂)。制動系換用夏季制動液;
(四)調整發電機調節器,減小充電電流。檢查調整蓄電池電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氣孔暢通;
(五)行車途中經常檢查輪胎溫度和氣壓,不得採取放氣或冷水澆潑的方法降低輪胎的氣壓和溫度。
第三十五條 車輛在山區或高原等地區使用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制動系和操縱系的檢查和維護工作,確保制動和操縱裝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爬長坡、陡坡時,注意提前換擋;
(三)下坡前,注意制動系壓力及制動機構工作狀況。禁止熄火空檔滑行。防止制動轂過熱;
(四)對點火系和供油系作適當調整;
(五)風沙嚴重地區注意車輛的密封。加強發動機空氣、機油和燃油濾清器保養工作;
(六)可酌情採取提高壓縮比、改變配氣相位、增壓等措施,提高發動機的動力性。
第三節 車輛駕駛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維護工作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須愛護車輛,嚴格遵守駕駛操作規程。行車前,做到預熱起動、低速升溫、低檔起步。行駛中,注意保持溫度、及時換檔、保有餘力、行駛平穩、安全滑行、合理節油。在拖帶掛車時,加強主、掛車之間連線機構的檢查,避免衝擊。
第三十七條 車輛的日常維護是駕駛員必須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內容是: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檢視車輛的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線的緊固情況;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保持車容整潔。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及時總結推廣駕駛操作和日常維護的經驗。定期組織檢查評比,並將檢查評比結果作為考核駕駛員和衡量運輸單位技術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車輛檢測診斷與維修
第一節 車輛的檢測診斷
第三十九條 車輛檢測診斷技術,是檢查、鑑定車輛技術狀況和維修質量的重要手段,是促進維修技術發展,實現視情修理的重要保證。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運輸單位應積極組織推廣檢測診斷技術。
第四十條 檢測診斷設備應能滿足車輛在不解體情況下確定其工作能力和技術狀況,以及查明故障或隱患的部位和原因。檢測診斷的主要內容包括:汽車的安全性(制動、側滑、轉向、前照燈等)、可靠性(異響、磨損、變形、裂紋等)、動力性(車速、加速能力、底盤輸出功率;發動機功率、扭矩和供給系、點火系狀況等)、經濟性(燃油消耗)及噪聲和廢氣排放狀況等。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建立運輸業車輛檢測制度。根據車輛從事運輸的性質、使用條件和強度以及車輛老舊程度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並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監控。
第四十二條 建設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是加強車輛技術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是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應對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認定。經認定後的檢測站可代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行使質量監控。
第四十四條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經認定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組織運輸和維修車輛進行檢測。
第四十五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在車輛檢測後,應發給檢測結果證明,作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放或弔扣營運證依據之一和確定維修單位車輛維修質量的憑證。
第四十六條 經認定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職責是:
(一)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診斷;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維修車輛進行質量檢測;
(三)對車輛改裝、改造、報廢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以及節能、科研項目等進行檢測、鑑定;
(四)在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下,對汽車污染進行監督、監測;
(五)接受公安、商檢、計量和保險等部門的委託,進行有關項目的檢測。
第二節 車輛的維護
第四十七條 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第四十八條 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固、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第四十九條 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的主要作業範圍如下:
(一)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二)一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三)二級維護:由專業維護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
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第五十條 車輛二級維護前應進行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併進行。
第五十一條 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周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隨著運行條件的變化,新工藝、新技術的採用,維護項目和周期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及時進行調整。
第五十二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維修廠(場)進行維護,建立維護合作關係,確保車輛按期維護。
第五十三條 維修廠(場)必須認真進行維護作業,確保維護質量。車輛維護後,應將車輛維護的級別、項目等填入車輛技術檔案,並簽發合格證。
第三節 車輛的修理
第五十四條 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即根據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鑑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範圍和深度進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
第五十五條 車輛修理必須根據國家和交通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和修理技術標準進行,確保修理質量。
第五十六條 車輛修理按作業範圍可分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車輛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後的車輛,在行駛一定里程(或時間)後,經過檢測診斷和技術鑑定,用修理或更換車輛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的完好技術狀況,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輛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二)總成大修,是車輛的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或時間)後,用修理或更換總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其完好技術狀況和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三)車輛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換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車輛在運行過程或維護作業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故障或隱患;
(四)零件修理,是對因磨損、變形、損傷等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進行修理。
第五十七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的運輸車輛,應根據其修理作業範圍,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
第五十八條 車輛和總成大修的送修標誌:
(一)汽車大修送修標誌:客車以車廂為主,結合發動機總成;貨車以發動機總成為主,結合車架總成或其他兩個總成符合大修條件;
(二)掛車大修送修標誌:
1.掛車車架(包括轉盤)和貨箱符合大修條件;
2.定車牽引的半掛車和鉸接式大客車,按照汽車大修的標誌與牽引車同時進廠大修;
(三)總成大修送修標誌:
1.發動機總成:氣缸磨損,圓柱度達到0.175~0.250毫米或圓度已達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損量最大的一個氣缸為準);最大功率或氣缸壓力較標準降低25%以上;燃料和潤滑油消耗量顯著增加;
2.車架總成:車架斷裂、鏽蝕、彎曲、扭曲變形逾限,大部分鉚釘鬆動或鉚釘孔磨損,必須拆卸其他總成後才能進行校正、修理或重鉚,方能修復;
3.變速器(分動器)總成:殼體變形、破裂,軸承承孔磨損逾限,變速齒輪及軸惡性磨損、損壞,需要徹底修復;
4.後橋(驅動橋、中橋)總成:橋殼破裂、變形,半軸套管承孔磨損逾限,減速器齒輪惡性磨損,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5.前橋總成:前軸裂紋、變形,主銷承孔磨損逾限,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6.客車車身總成:車廂骨架斷裂、鏽蝕、變形嚴重,蒙皮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7.貨車車身總成:駕駛室鏽蝕、變形嚴重、破裂,或貨廂縱、橫樑腐朽,底板、欄板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第五十九條 車輛和總成的送修規定:
(一)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應簽訂契約,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車日和質量保證等。契約鑒訂後必須嚴格執行;
(二)車輛送修時,應具備行駛功能,裝備齊全,不得拆換;
(三)總成送修時,應在裝合狀態,附屬檔案、零件均不得拆換和短缺;
(四)肇事車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駛和短缺零部件的車輛,在簽訂契約時,應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說明;
(五)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應將車輛和總成的有關技術檔案一併送承修單位。
第六十條 修竣車輛和總成的出廠規定:
(一)送修車輛和總成修竣檢驗合格後,承修單位應簽發出廠合格證,並將技術檔案、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證移交送修單位;
(二)車輛或總成修竣出廠時,不論送修時的裝備(附屬檔案)狀況如何,均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齊全。發動機應安裝限速裝置;
(三)接車人員應根據契約規定,就車輛或總成的技術狀況和裝備情況等進行驗收,如發現確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況時,承修單位應立即查明,及時處理;
(四)送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車輛走合期的規定,在保證期內因修理質量發生故障或提前損壞時,承修單位應優先安排,及時排除,免費修理。如發生糾紛,由維修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分析,進行仲裁。
第六十一條 運輸單位應按規定,提取車輛大修理基金,用於保證車輛正常大修。
第六章 車輛改裝、改造、更新與報廢
第一節 車輛的改裝和改造
第六十二條 為適應運輸的需要,經過設計、計算、試驗,將原車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車輛稱為車輛技術改裝。
第六十三條 為改善車輛性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經過設計、計算、試驗,改變原車輛的零部件或總成,稱為車輛技術改造。
第六十四條 車輛改裝和改造必須事前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符合技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的原則。
第六十五條 對營業性運輸車輛提出改裝和改造的單位,應將改裝、改造方案及數量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運輸市場需要進行審批,其他運輸車輛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改裝、改造後的車輛應由主管部門組織鑑定。一般性技術改進,運輸單位可自行決定。
第二節 車輛的更新
第六十六條 以新車輛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進的車輛更換在用車輛,為車輛更新。車輛更新應以提高運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原則。
第六十七條 運輸單位應編制車輛更新計畫,積極組織落實。個體運輸戶也應根據車輛使用情況及時更新。
第六十八條 更新下來的運輸車輛,運輸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後的變價收入套用於車輛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節 車輛的報廢
第六十九條 車輛經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維修費用過高,繼續使用不經濟、不安全的應予報廢。
第七十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運輸車輛需要報廢時,由其主管部門鑑定、審批,並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對需要報廢而尚未批准的車輛應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總成。
第七十二條 凡經批准或確定報廢的車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及時吊銷營運證。報廢車輛不得轉讓或移作他用。嚴禁用報廢車的總成和零、部件拼裝車輛。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運輸車輛的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車輛技術管理獎懲制度,定期組織車輛技術管理評優活動,對車輛技術管理工作成績顯著,並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規定,不重視車輛技術管理工作,造成車輛早期損壞的運輸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參加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其主管部門組織的車輛技術管理創優活動。
第七十五條 凡作出下列成績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貢獻大小,對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推行現代化車輛技術管理,使車輛技術狀況不斷改善,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發現車輛隱患,及時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改裝、改造車輛的工藝和方法具有推廣價值,並有顯著成效的;
(四)在車輛維修技術方面有重大創新,具有推廣價值,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正確使用車輛,節油、節胎、節約維修費用成績顯著的。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運輸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對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一)由於超負荷運行,嚴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車況顯著下降或重大機械事故的;
(二)違反駕駛操作規程,造成車輛嚴重損壞,影響運輸生產的;
(三)技術管理混亂,玩忽職守,職責不清或無人管理,對車輛損壞不作及時處理,造成車輛技術狀況嚴重下降的;
(四)對車輛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做假的;
(五)違反檢驗維修規程,降低標準,以致維修質量低劣,造成經濟損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是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的基本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運輸車輛以外的車輛技術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交通部發布的《汽車運輸和修理企業技術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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