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臨時牌照

汽車臨時牌照

汽車臨時牌照是指汽車由於一些手續的辦理,還未正式落戶前由公安車管部門發放的臨時車輛行駛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里,明確規定車輛上道路行駛必須按規定懸掛號牌,未按規定懸掛號牌是要被處罰的。 但是,在沒有取得正式牌照以前,必須按規定申領機動車臨時號牌方能上道路行駛。

新車使用臨時牌照不得超過15天,車主應及時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正式牌照。如無牌上路,將會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罰款200元、扣12分。

應同時貼上2張臨時行駛車號牌,1張貼上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另1張應當貼上在車內後風窗玻璃左下角。其他類型車輛由於受安裝條件限制,臨時行駛車號牌仍為1張,但應當貼上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以保障駕車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汽車臨時牌照
  • 外文名:Car provisional license
  • 屬性:未正式落戶的臨時車輛行駛證明
  • 主管機關:公安車管部門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
  • 使用時限:不得超過15天
申請條件,辦理手續,出險理賠,辦理方式,

申請條件

申領臨時號牌的對象和範圍
臨時號牌的使用帶有時限性和區域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向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
1、從車輛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需在購買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
2、車輛轉籍,已繳正式號牌時,需在當地車管所申領臨時號牌,以便駛回本地;
3、在本地區未申領正式號牌的新車,需駛往外地改裝時,需在本地申領臨時號牌,改裝完畢,在當地申領臨時號牌駛回原地區;
4、尚未固定車籍需要臨時試用的。

辦理手續

申領者需持有單位介紹信、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以及其它有關證明(除介紹信存檔外,其餘退還給申領者),到車管所辦理。辦理時應講明車輛行駛起止地點和使用臨時號牌的時間。經管理人員審查和對車輛進行檢查合格後,發給臨時號牌,並簽署有效期和起止地點。
臨時號牌有效期為一個月。汽車通過審核後,審核單位會來辦理。
2010年起已經改為有效期為半個月,15天。

出險理賠

很多人認為,未上牌的車輛只要憑車輛發動機號或者車架大梁號就能理賠,事實上新車保單上也是只記錄了發動機號和車架大梁號,其實這是不準確的。發動機號或者車架大梁號只能確定被保險車輛的本身,而不是作為三者險、車損險理賠的依據。對於未上牌的車輛,需憑車管所頒發的臨時牌照進行理賠。
4S店不予辦理臨時車牌,車管所頒發的臨時車牌有效期一般在15天,只要在有效使用期內,保險公司都會認可並作為理賠的所需資料之一。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有了車輛臨時車牌作為理賠憑證,但車輛盜搶險依然是作為免責被排除在外的。業務人員解釋說,如果不幸新車被盜,車主無法提供發動機號等證明車輛的有效證明,這給保險公司核賠帶來難度,所以出於風險管控的考慮,保險公司都在盜搶險條款中將“未上牌時發生盜搶”列為免除責任。

辦理方式

辦理車國內臨時牌照,需帶購車發票、機動車產品合格證,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後,發予臨時號牌。
遷往外籍的本籍車,直接發給臨時號牌。當車輛進行初次註冊登記或落籍時,應將此號牌交給當地車輛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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