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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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嚴格執行運價政策,按規定票價在售票口售票,並採取多種售票服務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在受理行包時,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計費,受理後須負責組織裝卸,做好交接。行包裝載嚴禁超高、超寬、超長和超載。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良好的候車秩序,及時向旅客宣傳乘車須知、班車時刻及有關規定,堅持實行旅客憑票進站、檢票上車、驗票出站制度,嚴禁旅客無票乘車。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凡進入汽車客運站經營的客車,經營手續必須齊全,服從車站的統一管理、調度和指揮。
第十八條 凡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經營班線客車的經營者,必須與汽車客運站簽訂協定,站、車雙方按協定履行各自的職責。
汽車客運站不得擅自接納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車輛進站經營。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按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營運方式、經營區域、線路、班次經營,按時提供完好車輛,確保正點發車。
線路、班次一經確定,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站、車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條 經營客運的車輛,必須懸掛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線路標誌牌,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路單。路單由汽車客運站簽發,如實填寫,隨車攜帶,並按規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嚴格執行客車進站檢驗合格報班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根據條件,設立安全值勤人員,以維護車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財產、車站和車輛安全。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要加強乘車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查堵危險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攜帶物品的危險品檢查工作,必要時有權會同當事人開包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按規定登記處理。
第六章 票據營收管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和客運經營者必須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製、發放的客票。嚴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嚴格領發和銷號手續。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為經營者發售客票和受理行包託運的營業收入,應按協定定期辦理結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實行有償服務,按規定向經營者收取各項服務費。收費項目由交通部制定,費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嚴禁亂收費。
第七章 考核與統計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考核制度,對車站經營情況和進站營運車輛的經營情況及經營行為進行考核記錄。
第三十條 汽車客運站應按交通部部頒標準(JT3142—90)《汽車旅客運輸—班車客運服務質量標準》對服務質量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和完善各類台帳和檔案。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本規定頒布之前,未按第九條規定辦理開業的汽車客運站,應補辦審批手續。對達不到開業條件和要求的,交通主管部門應令其限期整改,整改驗收不合格者,予以停業。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度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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