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公民監督

決策公民監督是國家公民以主人身份對決策活動和決策者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也是民眾監督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可以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違法和侵權行為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揭發。公民監督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監督,是國家主人對人民公僕的監督,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

其監督方式主要有批評、建議、檢舉、控告和申訴等。主要途徑有:(1)公民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等輿論工具提出批評或建議。(2)公民通過信訪渠道向有關決策機關及專司監督職能的部門反映情況和要求。(3)公民通過舉報這一手段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中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揭發。(4)公民通過申訴、控告程式對有關人員進行監督,以制裁違法亂紀行為。(5)公民通過居委會、村委會等自治組織向上級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公民監督具有廣泛性、分散性、具體性、有效性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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