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日允許排放量是本標準涉及的每種污染物通過污水海洋處置工程的日允許非放總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污染物日允許排放量
- 定義:本標準涉及的每種污染物通過污水海洋處置工程的日允許非放總量
污染物日允許排放量是本標準涉及的每種污染物通過污水海洋處置工程的日允許非放總量
污染物允許排放量(allowable quantity of pollutant discharged)是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技術、經濟、環境、管理等因素,對污染源某種污染物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物允許排放量均是進行總量控制或排污許可證制度中...
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是指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技術、經濟、環境、管理等因素,對排污源某種污染物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該數量應是進行總量控制或排污許可證制度中管理者對排污者限制要求的一項重要依據。
3.3最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3.4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
根據合成氨工業現有成熟的清潔生產工藝和水污染治理技術為依託,以控制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負荷為基點,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不同裝置工程能力的合成氨工業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水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氨最高允許日均排水量。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單位產品排放量指各設備生產每噸產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單位kg/t 產品。產品...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採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4.2.2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
區域的允許排污量應當等於該區域環境允許的納污量。,環境允許納污量則由環境允許負荷量和環境自淨容量確定。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比排放濃度控制管理具有較明顯的優點,它與實際的環境質量目標相聯繫,在排污量的控制上寬、嚴適度。執行污染...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允許排放量指標應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全部或者部分收回:(一)被吊銷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二)關、停、並、轉、遷和破產的;(三)由於易地供熱、供氣等外部原因而減少排污量的。第...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英文名稱:pollutant cap control 定義:根據不同區域、不同時期的環境質量要求,推算出達到該目標的污染物最大允許排放量,中文名稱:然後將污染物排放量作為指標合理分配給各個污染源。
煙氣污染物排放量 煙氣污染物排放量是2013年公布的機械工程名詞 第五分冊。定義 鍋爐運行期間排入環境的煙氣中所含大氣污染物的數量。出處 《機械工程名詞 第五分冊》。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排放去向;(三)有效期限;(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副本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排污口數量、位置;(二)按排污口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允許年排放量、最高允許日排放...
總量控制方法自20世紀70年代末由日本提出後,在日本、美國等已開發國家得到廣泛套用,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世紀90年代中期後,我國開始推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總量控制的概念:總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簡稱,它將某一控制區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科學規劃交通組織,最佳化信號調配,完善交通設施,提高城市路網通行效率,減少機動車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駛造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第二十三條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污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
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該標準適用於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詞目: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air pollutant release standard 釋文: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氣品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對排入大氣中的污染物數量或濃度所規定的限制標準。經有關部門審批和頒布,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按排污口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允許年排放量、最高允許日排放量和排放濃度;(四)排放總量削減量及時限;(五)有效期限。第十二條 排污許可證副本的主要內容除載明排污許可證正本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一)排污口...
4.4.2 本標準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第二類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值分別規定為:4.4.2.1 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結合總量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2和表3的規定。4.4....
第十七條核發環保部門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規定的行業重點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環境質量改善的要求,確定排污單位的許可排放量。 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核發環...
第五條 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措施。第六條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停產整治措施:(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
第五條 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措施。第六條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停產整治措施:(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
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
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