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業經2020年12月18日池州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31日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保護農民利益,穩定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由市直有關單位管理,市級儲備糧承儲地人民政府應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畫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巨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根據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提出,經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和農發行池州分行會簽後,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價格,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和農發行池州分行批准後,實施輪換。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由具備承儲資格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企業承儲。儲存地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企業承儲資格的條件、認定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池州分行制定。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畫規定的質量等級,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主管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乾,核定標準參照省級儲備糧費用標準;貸款利息據實補貼。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入庫費用、輪換費用(含合理損耗和新糧與陳糧的實際價差)由市級財政承擔,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利息和各項費用補貼按季撥付農發行池州分行專戶,當年結清。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和農發行池州分行測算核定;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正常保管損耗計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統計、倉儲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信息和分析決策預警預報系統,為市人民政府動用市級儲備糧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上級要求或實際需要下達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命令,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就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 市審計局依照規定,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單位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農發行池州分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池州分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農發行池州分行工作人員在市級儲備糧管理中,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市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又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取消其承儲資格。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農發行池州分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退回騙取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取消其承儲資格。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財政局、農發行池州分行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處理。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因機構改革,相關部門職能發生變化,以及省相關方案調整,2004年7月22日印發實施的《池州市市級儲備糧食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工作需要。因此我委依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池州市實際,修訂了《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保護農民利益,穩定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確保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經過認真學習研究相關政策檔案,深入走訪調研,起草了《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池州調查隊、農發行池州分行、中儲糧安徽分公司銅陵直屬庫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政策法規科、安全倉儲科的意見和建議。我委根據反饋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修改,並與市司法局溝通對接,於2020年12月17日通過司法局合法性,形成了《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送審稿)。
2020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送審稿)。2020年12月31日,《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池政辦〔2020〕35號)由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2004年7月22日印發實施的《池州市市級儲備糧食管理辦法》(池政〔2004〕33號)同時廢止。
四、工作目標
強化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五、主要任務
《辦法》分為6章,共39條細則。
第一章是總則,共7條。主要明確了市級儲備糧的意義。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市級儲備糧由市直有關單位管理,市級儲備糧承儲地人民政府應給予支持和協助。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是市級儲備糧的計畫,共3條。包括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畫,承儲企業的輪換計畫。
第三章是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共13條。市級儲備糧由具備承儲資格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企業承儲,企業承儲資格的條件、認定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 局)會同市財政局、農發行池州分行制定。
這章主要明確了承儲企業對市級儲備糧的存儲、收購、輪換、檢查等工作職責和應建立的財務、統計、倉儲等各項管理制度。並明確了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正常保管損耗的核定與執行。以及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入庫費用、輪換費用(含合理損耗和新糧與陳糧的實際價差)由市級財政承擔,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利息和各項費用補貼按季撥付農發行池州分行專戶,當年結清。
第四章是市級儲備糧的動用,共3條。市人民政府根據上級要求或實際需要下達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命令,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章是監督檢查,共6條。明確了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農發行池州分行等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職權。承儲企業對市發展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農發行池州分行等有關單位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是法律責任,共7條。主要明確了行政機關、農發行池州分行工作人員和承儲企業在市級儲備糧管理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應承擔的相關責任。
六、新舊《辦法》差異
本《辦法》主體內容較2004年7月22日印發實施的《池州市市級儲備糧食管理辦法》(池政〔2004〕33號)相比沒有變化。有關單位因機構改革,單位名稱及職能發生變化,故進行了相應調整。
七、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發揮工作合力。
2、深入調研,結合工作實際,對《辦法》可操作性、有效性進行深入分析和研判。
3、對《辦法》出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成員單位協調解決,確保《辦法》落在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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