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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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江西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全面推進辦公用房資源合理配置和節約集約使用,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規劃、權屬、配置、使用、維修、處置等管理工作。
本實施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辦公用房,是指全省黨政機關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確認屬於黨政機關資產,為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行需要設定的基本工作場所,辦公用房由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組成。
(一)辦公室,包括領導幹部辦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
(二)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圖書資料室、機關信息網路用房、文印室、收發室、醫務室、值班室、儲藏室、物業及工勤人員用房、開水間、衛生間等。
(三)設備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中水處理間、鍋爐房、空調機房、通信機房、電梯機房、建築智慧型化系統設備用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停車庫、警衛用房、人防設施、消防設施、有償保障場所和其他機關保障房地產等。
第四條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合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制度規定,強化監督管理;
(二)科學規劃,統籌機關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最佳化布局和功能;
(三)規範配置,嚴格配置標準、配置順序和建設審核程式,合理保障需求;
(四)強化統一管理,有效調劑餘缺,及時依規處置利用,避免閒置浪費;
(五)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針對性和操作性,分類施策,細化措施,化解矛盾和問題;
(六)堅持厲行節約,注重莊重樸素、經濟適用,節約能源資源。
第五條建立健全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統一集中辦公區物管服務和維修。全省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是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級並指導下級辦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職責分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管、維修和處置利用;省發改委負責建設項目核報和審批;省財政廳負責預算安排、指導開展資產管理,並負責對辦公用房權屬變更等進行審批;省自然資源廳和南昌市人民政府負責省本級辦公用房建設用地、辦公用房權屬辦理;省委編辦負責管理機構職能和編制調整,提供單位編制和變化情況;省住建廳負責技術業務用房建設標準諮詢和功能區分。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權屬、使用、維修等有關管理工作,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託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各市、縣(市、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職責分工,參照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是辦公用房的使用單位,負責本機關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內部管理和日常維護。
第二章權屬登記
第七條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以下統稱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名下。凡辦公用房權屬清晰、資料齊全的,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直接到有關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統一更名登記手續。
第八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直接到有關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統一更名登記手續。省政府駐外機構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授權登記在其行政主管部門名下。
第九條省級黨政機關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准同意後,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第十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登記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備案。經核實屬合法建造且無權屬爭議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權屬來源說明書申請登記,有關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對未經批准擅自將行政事業性資金購置或建設的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其權屬必須先變更登記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
第十二條對現有抵押負債建設的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其權屬必須先登記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暫無法登記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協調備案,不得自行處置。其負債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
各市、縣(市、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及其他特殊情況處理參照省級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清查盤點制度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分台賬,資產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調整更新。全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資產、使用管理總台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確保總台賬信息與使用單位分台賬信息賬賬相符,與辦公用房實際狀況賬實相符,與權屬證書記載信息賬證相符。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告制度。信息統計報告制度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每年11月份統計匯總辦公用房管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並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信息資料庫,並納入省級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與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共享共用。統籌推進我省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及時歸集權屬、建設、維修等原始檔案,並將權屬原始檔案和建設、維修等電子檔案移交產權單位。產權單位應當加強辦公用房檔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確保檔案完整。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十七條全省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遵守配置規劃標準、方式順序、置換規定、租用程式、建設審批等要求,並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最佳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第十八條全省縣級以上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在地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九條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
第二十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一般每兩年核調一次,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牽頭負責。遇機構編制調整,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優先從現有房源調劑解決。
第二十二條採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並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黨政機關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二十三條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式。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核准後,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或者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後,統一租賃並統籌安排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或個人等提供的辦公用房。
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四條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採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
第二十五條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改委會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核報省委、省政府同意後,向國家發改委申報,並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省級其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改委核報省政府審批,申報前應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廳(局)級單位的由省發改委核報省政府審批,縣(處)級單位的由省發改委審批,縣(處)級以下單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省發改委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申報前,廳(局)級、縣(處)級單位項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縣(處)級以下單位項目由歸口的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省級黨政機關集中辦公用房建設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負責。根據規劃要求,結合相關單位機構設定、編制、職能和辦公用房需求等情況,以及現有辦公用房資源等因素,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必要性、規模和標準等提出建設方案和相關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按基建程式審批和建設。
第二十七條設區市黨政機關和縣(市、區)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政協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改委核報省政府審批,申報前應當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縣級其他黨政機關、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以及市縣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發改委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正常配置所需資金和新增配置資金,由使用單位編制預算,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初審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對未按要求編制辦公用房正常配置和新增配置所需資金預算的單位不得辦理配置經費支出。
第三十條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後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全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定,核發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辦理使用單位法人登記、集體戶籍、大中修項目施工許可等,不得用於出租、出借、經營。
第三十二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協定和使用憑證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製作,並與使用單位簽訂協定、核發憑證。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使用協定和使用憑證,由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授權其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超出核定面積一律移交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區域網路、公示欄等平台進行內部公示;領導幹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同級紀檢監察、組織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第三十四條領導幹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1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同級黨委(黨組)研究報上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1處小於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並在免去兼任職務後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後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
第三十六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會議室、接待室等服務用房,可以採取可拆卸式隔斷設計,提高空間使用的靈活性。
第三十七條項目立項批覆中明確和機關一併建設辦公用房的事業單位,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按照面積標準核定後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已經占用的機關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的,編制部門應及時抄送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重新核定其辦公用房面積。超出面積標準的,使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超出部分的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黨政機關機構撤銷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黨政機關轉為企業的,應當在辦理企業工商註冊後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轉企單位確有困難的,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繼續有償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新建、購置或者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機制,逐步實現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統一物業管理服務。
全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費用定額。
第四十一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
第五章維修管理
第四十二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會同省住建廳制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市、縣(市、區)不再另行制定維修標準。
第四十三條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其中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的集中辦公區辦公用房日常維修項目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所需資金列入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預算。
第四十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單位向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結合辦公用房建築年代、歷史維修記錄、老化損壞程度、單位建築面積能耗水平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式,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託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情況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省級集中辦公區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組織實施,其他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由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各市、縣(市、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的審批程式,由各市、縣(市、區)規定。
第六章處置利用
第四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閒置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拍賣、拆除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一)同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總量滿足使用需求,仍有餘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房屋結構等原因,不適合繼續作為辦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鄉規劃調整等需要拆遷的;
(四)經專業機構鑑定屬於危房,且無加固改造價值的;
(五)其他原因導致辦公用房閒置的。
處置利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涉及權屬、用途等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省級黨政機關重大辦公用房權屬變更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意見,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條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處置應當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單位申報。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處置,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意見,省財政廳審核。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處置,由權屬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並附相關材料,報告包括處置事項、依據、理由、方式等。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單位報告及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查後,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
(三)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審核批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對主管部門報送的辦公用房權屬處置事項進行審核,省財政廳負責審批,重大辦公用房權屬處置事項報省政府批准。
(四)評估備案與核准。需要評估備案與核准的,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辦公用房權屬處置事項進行評估。
(五)公開處置。對批准處置的辦公用房應當指定在省級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處置。
第四十八條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後實施,調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省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政府審核提出意見,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批准後實施。
各市、縣(市、區)處置程式,以及同級或者上下級黨政機關之間,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之間調劑使用的,參照省級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具備轉換用途和置換條件的辦公用房權屬,可以商有關部門將閒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
第五十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閒置辦公用房可以通過本級產權交易機構統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黨政機關如有需要,應當及時收回出租的辦公用房,統籌調劑使用。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
第五十一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閒置辦公用房無法通過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處置利用的,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可以通過本級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依法拍賣,拍賣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七章監督問責
第五十二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內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同志負重要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辦公用房監管,嚴格履行相關管理程式,對使用單位的辦公用房違規管理使用問題及時按照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處。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同志負重要領導責任,直接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辦公用房管理案件線索,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
第五十三條全省縣級以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本級黨政機關(含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問題。
第五十四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自覺,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把辦公用房專項巡檢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意識形態責任制考核、政府績效考核以及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相結合,巡檢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專項巡檢結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由省紀委省監委負責;專項巡檢結果納入意識形態責任制考核,由省委宣傳部負責;專項巡檢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由省人社廳負責;專項巡檢結果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依據,由省委組織部負責。
第五十六條建立健全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制度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需要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辦公用房建設、使用、維修、處置利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建立健全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八條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畫、預算的;
(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式的;
(三)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置辦公用房的;
(五)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的;
(六)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的;
(七)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五十九條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二)未經批准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
(三)不按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四)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
(七)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准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全省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權屬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名下。
第六十一條全省黨政機關技術業務用房應當從嚴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途,原則上不得調整用作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本級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以及機關辦公區內的技術業務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各類技術業務用房建設標準,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項目申報前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出具土地等審查意見。
第六十二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現有技術業務用房和辦公用房一體立項建設的,應當根據行業技術業務用房有關標準進行重新確定,或會同發展改革、住建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重新區分。超出技術業務用房標準部分面積轉為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第六十三條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實施辦法職責分工,制定配套制度和標準。各市、縣(市、區)應當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各民主黨派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在另行規定出台前,應分類施策,比照本實施辦法管理原則施行。
第六十六條本實施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
第六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全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規定,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辦法亮點

一是職責更明。我省《實施辦法》在參照中央國家機關職責分工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工作的責任地位。同時,明確了由黨的機關牽頭負責督查督辦,政府機關和綜合管理部門齊抓共管、組織實施,確保《辦法》在我省落地生根、貫徹落實。
二是措施更實。我省《實施辦法》在完善規定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配套制度和措施。具體有10項,即:清查盤點、統計報告、檔案管理、配置程式、使用協定、維修審批、處置利用、信息公開、巡檢考核、責任追究等措施,徹底解決辦公用房領域違規問題。
三是操作性更強。我省《實施辦法》條款增加了27條,不是簡單的細化分解,而是對內容的豐富、對辦法、途徑的規範。其中,對辦公用房權屬登記、配置管理、使用監管、維修管理、處置利用及監督考核等內容,進行了全面細化,不僅增加了系統性、針對性,而且操作方便簡單,管理服務效能大大提高。
四是權威解讀。《實施辦法》是我省首部全面規範辦公用房管理的黨內法規。該辦法第八章附則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承擔”,既嚴格遵循了“黨領導一切”的指導思想,又集中體現了黨內法規的權威意志。

控房目的

為了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8號)、《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中辦發〔2017〕70號),我省《實施辦法》對建設辦公用房總的要求是從嚴控制、嚴格審批,除了強調必須嚴控建設標準、強化資金管理外,最重要的是在兩方面作了嚴格而具體的規定:一是建設必要性方面。在辦公用房的四種配置方式中,明確建設方式是最後兜底的,即只有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才可以採取建設方式解決。具體操作中,要求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在申報前均須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即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進行認定。二是項目審批許可權方面。除了須報由國家審批的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對我省的其他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明確只有省和設區市兩級才有審批許可權,縣級不再有審批許可權。其中在省級審批許可權中,只有省級黨政機關所屬縣(處)級單位的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直接審批,所屬縣(處)級以下單位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須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機管局備案,其他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則一律須報省政府審批。應該說,這樣的審批許可權設定既體現了從嚴控制的要求,也有利於實際操作。
省發展改革委將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密切銜接,從嚴控制,對建設必要性不充分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對確有必要實施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標準、程式和有關政策要求履行審批,並切實加強對地方的監督和指導,確保將黨中央、國務院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到實處。

產權登記

做好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動產登記需要明確兩點,第一是在哪登記。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不動產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就是辦理不動產登記應當到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我省不動產登記機構為市、縣兩級。全省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主管部門,即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持有關材料到所在地的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其中省直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到南昌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第二是屬於哪類登記。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屬於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為推進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省自然資源廳於2018年10月修訂完善了《江西省不動產登記流程》和《江西省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18版)》,進一步最佳化登記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在具體工作中,凡辦公用房權屬清晰、資料齊全的,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直接到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辦公用房的不動產權利人統一登記為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辦公用房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登記的,經核實屬合法建造且無權屬爭議的,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出具權屬來源說明書申請登記,有關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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